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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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得分、封、建!

变“兄终弟及”为“嫡长继承”, 即便令社会整体收益巨大, 也不意味每个人都获益, 或同等获益。若无制度化的利益补偿机制, 未获益和获益较少的个体或群体就可能反对、阻挠变革。例如, 有些王室子孙, 就可能坚持“祖制”, 维护宪制秩序, 反对嫡长继承。若强行推进, 就会激化父子、兄弟、叔侄、后宫外戚乃至王室大臣之间的权力之争, 直至杀戮。商纣王可谓前车之鉴。众多个体各自的理性选择, 不必然汇成他们共同的或整个社会的理性选择。从“兄终弟及”到“嫡长继承”的宪制变革, 事实上任何重大变革, 必须回应的另一难题就是,如何有效瓦解, 在变革中利益受损, 或获益较小, 从而有意无意抵制变革的政治力量? 起码要无害化处理, 最好将之重构 ( re-constitute) , 有助于嫡长继承的新宪制, 至少能与后者兼容。

这一变革中的利益受损者首先是在位国王。嫡长子可能是, 却未必是, 国王之最爱。1 作为父亲, 而不是作为头脑清醒、始终为天下政治安定计的政治家, 国王未必愿意将王位以及与王位的政治责任相伴的权势、地位和财富全交给嫡长子一个人。若对相关风险、制度约束缺乏充分理解, 只是盲目尊崇祖制, 或仅出于生物收益考量或生物本能, 国王更可能愿意由众多子女分享权力和财富。国王的这种天性也会获得他众多孩子的呼应。即便不爱江山, 讨厌政治, 不愿承担政治责任, 王子们通常也不会拒绝享受财富、地位或权势。

其次受损的是王位的法定继承人嫡长子。嫡长继承制理论上说嫡长子最有利, 但这隐含的前提是嫡长子天性偏好权力并承担政治治理责任。问题是, 既然至今都有人称“当官要当副的”, 那么完全可能会有些嫡长子, 不拒绝财富和地位, 却生来更爱文学、艺术、手艺、科学,爱美人但不爱江山, 甚至可能厌恶政治, 畏惧权谋, 怕担责任。嫡长继承令嫡长子丧失了这一选项, 这是他的损失, 却从一开始就增加了他与兄弟们的潜在冲突, 也是损失。作为一个人, 一个兄弟, 会有些嫡长子看重手足情谊, 在一定限度内, 愿意与兄弟——甚至姐妹, 如果允许的话——分享自己法定通盘继承的地位、权力以及与之伴随的巨量财富。兄弟间以某种方式切分与王位相伴的政治权力、地位和财富, 或称“封建”, 其实有人的自然情感基础。

甚至还有政治必要性。这便是第三点, 即便不是国王的每个儿子,至少也会有某个或某些儿子不乐意接受自己在自然法上的“不幸”: 自己出生的时间序列, 或/和生母的法定地位。其他王子中不仅会有人比嫡长子更渴望权力, 其也完全可能生来就比嫡长子更关心也更擅长政治和权谋。如果让嫡长子垄断性继承政治权力及相关利益, 其他王子一无所得或所得很少, 嫡长继承制就很难推行, 更难维系, 会催生争夺权力的阴谋更早展开, 直至刀兵相见。

为维护王室团结, 为消除或至少弱化其他王子基于自我利益, 或独自或联手, 阴谋攫取王位, 便于推行嫡长继承制, 就有必要让所有王子能系统和制度化地分享部分政治权力和相关利益。这不仅符合国王和各位王子的利益, 也符合嫡长子本人的利益总和。由于避免了高层政治动荡, 这也符合国家政治、官僚和天下民众的长远利益。

从这一视角看, “封建”就是这种系统和制度化措施。有研究认为商代已有分封, 只是商代与西周的分封有重大区别。2 商代分封不见“授民”, 更像是对部落联盟中其他部落的地域人口管辖的确认, 有“封”无“分”。西周则有对疆域土地和民众的“分”。还不仅是对诸侯国的“封”; 还有诸侯国的“建”, 即出于政治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某地创设一些诸侯国。想想异姓功臣姜子牙受封的“齐”。 “封”也不只是确认或给个名号, 鉴于封号有等级, 与“封”相伴, 给众多诸侯及其“国”统一确定了等级, 有统一规划和配置, 这就是对西周国家政权组织结构的系统化和理性化。西周因此与夏商有显著区别: 不再是部落联盟, 还真就是一个大国。尽管不是中央集权, 当时还没法实践,但分、封、建三者是西周中央一体设计规划的, 各诸侯国的权力均源自周天子。

据此, 有理由认为, 或——再退一步——猜测, 西周分封制发生的重要政治考量之一 (其他因素第五章还会提及) 可能是, 伴随嫡长继承制确立, 必须重组西周王室的血缘群体架构和形态。考虑到西周当年曾以“遗其王父母弟不用”为口实成功鼓动商朝贵族的叛变, 西周统治者, 明智如周公者, 完全可能从西周开国之际, 就明白嫡长继承对于具体的个体或群体的利弊得失, 也清楚分封之必要。分封建, 因此可以说, 是为确保从“兄终弟及”转向“嫡长继承”的宪制变革中的一项必备制度, 是精心设计的西周宪制配套措施。

这一制度设计也有其他潜在收益, 客观上顺应和促进了西周的发展需求。西周统治的疆域已经太辽阔了, 是当时人类史上的空前。完全由嫡长继承的天子直接率领官僚体制管理这个正向疆域国家转型的大国,根本不可能。周公“一沐三捉发, 一饭三吐哺”, 就表明当时的官僚体制应对能力实在有限。若回到夏商的宗法 (宪) 制, 搞部落联盟, 不仅无法实现当时条件下的更有效治理, 政治上也不稳定——夏、商都是被其他部落推翻的。西周必须寻求能相对持久且基本有效治理全部疆域的全新政治架构。3

这就容易理解西周的分、封和建了。在渭水下游和黄河中游, 周天子建立了自己直接统治、由嫡长子继承的中央特别行政区——“王畿”。王畿以外的全国土地, 被划分为大小不等的无数块, 分封给亲族、功臣和那些尚未一统的部落, 建立众多同姓诸侯国和少量异姓诸侯国。与周天子做法相似, 各诸侯王也将本国中心地区留给自己直接统治, 并由嫡长子继承, 将其余土地分封给嫡长子以外的亲属——卿大夫, 其封地称为“采邑”。在采邑中保留由自己治理且由嫡长子继承的地域后, 卿大夫将采邑的其余土地分割给嫡长子以外的亲属——士, 称作禄田。西周疆域由“王畿”和众多诸侯国构成; 每一诸侯国由众多卿大夫的采邑构成; 采邑则由众多禄田构成。这就是, “天子建国, 诸侯立家, 卿置侧室, 大夫有贰宗, 士有隶子弟, 庶人、工、商, 各有分亲, 皆有等衰” 。4

全国由此形成了以周王室为中心, 向四周辐射, 由四周拱卫, 统一但等级分明的宗法分封政治结构。其功能远不止确认并确保嫡长子作为合法王位继承者。推广开来, 基于每个成员在此血缘群体中的相关位置, 也确定了成员之间不变的政治关系。这为整个血缘群体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组织结构, 为所有成员的行为提供了相应的规范和制度预期, 规定了成员间不可改变的政治尊卑从属关系。附着于这些关系的政治规范将规训、防范并希冀杜绝相关者的政治野心, 尽可能避免因政治关系不确定而引发统治集团内部的僭越性竞争。鉴于每一代都由周天子的嫡长子承袭国君, 众庶子分封诸侯; 众诸侯的嫡长子继承诸侯, 众多庶子分封卿大夫; 大夫的嫡长子继承卿大夫, 众多庶子分封士; 宗法制将持续再生产这个既定的政治结构, 这一宪制。

这个等级制度也经此实现了分权治理。一方面, 这已经初步实现了“天下王土”的宪制构想; 另一方面, 这也务实完成了宪制上的层级分权和分治。各诸侯国都有义务尊重周天子, 至少得象征性地贡献周天子, 必要时还要联动保卫周天子。各诸侯国间也有义务相互保护和支持。依据血缘关系的疆土分封, 相关的利益分配, 以及政治的等级规定, 统治集团成员各有其关切和稳定预期, “有恒产者有恒心”, 更少可能觊觎那些制度上不属于自己的权力和利益, 这有利于整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统治有效。

上述分析还可以部分解说, 为什么, 都是广义的宗法制, 在夏商,在“兄终弟及”的制度和意识形态主导下, 很少有关封建的记录或传说; 在确立“嫡长继承”的西周,“分”和“建”的因素却凸显了。将这一点放在国家宪制变迁中来考察, 甚至可以说, 通过分、封、建, 西周开始建构并发生了中国最早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1 春秋之际, 这类废长立幼的故事很多。著名的如“郑伯克段于鄢” (杨伯峻: 《春秋左传注》, 中华书局2009年, 第7、 10—14页) 和晋国太子申生被逼自杀, 其弟重耳被逼流亡的故事; 汉初刘邦也曾有过废长立幼的想法, 引发了朝廷内外各种政治力量的角力 ( 《史记》, 前注 〔6〕, 第1641页以下, 2044—2045页)。

2 请看, 李雪山: 《商代分封制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年, 第313 页; 李的研究结论认为, 商代诸侯是军事征服的结果, 不见授民, 西周分封“授民授疆土”, 开拓了疆域; 商代诸侯对商王朝依附较弱, 西周较强。

3 有国内外学者认为西周封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宪制变化的重要环节。分封制是对全国各地人口的重新编组, 各诸侯国君受封的不仅是土地, 更经此分领了不同的人群; 分封制的要害是, 通过族群衍生裂变, 组成新族群, 变殷商宗族社会为地缘性政治单位, 即春秋的列国。许倬云, 前注 〔4〕, 第155页。

4《春秋左传注》, 前注 〔34〕, 第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