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权力论”影响下的文学与政治
接下来,我们结合后现代文论思潮,从文学原理的角度,从共时性的层面,简要地考察一下“权力”是如何渗透到“文本形式”“文学经典”“文学阅读”“文学‘机构/制度’”等文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中去的,又生发出怎样“革命性”的理论效应的。
(一)权力与文本形式
从唯美主义伊始,近现代文学理论特别重视文学文本形式的独立性、重要性及其美学价值。如戈蒂叶认为,诗不证明什么,也不叙述什么,它只描绘形式,表现为“绚丽辉煌的词句、音韵和节奏”。“俄国形式主义”声称,艺术独立于社会生活,“它的颜色从不反映飘扬在城堡上空的旗帜的颜色”,“文学性”不存在于内容和外部政治、社会因素,而存在于文学形式之中,即文学文本的语气、技巧、结构、布局和程序等因素之中。但是,在泛权力论和泛政治论的冲击之下,纯粹的“形式美学”已经转化为“形式的政治学”。巴赫金早就指出:“由形式表达的意识形态评价,决不应该转为某种劝谕的、道德的、政治的或其他论断的内容。评价应该留在节奏中,修饰语的、隐喻的价值运动本身中,留在被描绘事件的展示顺序中;评价只能由材料的形式手段来实现。”[29]雷蒙德·威廉斯向“形式美学”发难:“我们不能以如此的方式把文学和艺术形式从其他种类的社会实践分离开来,使它们受制于那些十分专门和特殊的规律。”[30]伊格尔顿也认为,“生产艺术作品的物质历史几乎就刻写在作品的肌质和结构、句子的样式或叙事角度的运用、韵律的选择或修辞手法里”[31]。概括地说,20世纪后半叶的西方文论并非简单地“向外转”,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前半世纪形式主义文论的成果,努力做到形式主义与历史主义、形式主义与文化权力或意识形态的兼容。将“文本形式”与“权力”交织起来,进而构建出“形式的政治学”,实为当代西方文论全面政治化之后的一项重大创获。
(二)权力与文学经典
长期以来,“文学经典”一直被视为在审美价值和道德价值等方面具有独创性和典范性的作品,它们具有超越历史性、地方性和民族性的普遍性与永恒性。有学者指出:“关于文学经典,有各种各样的定义。取其精髓,综合要素,可以大致作这样的概括:第一,思想性与艺术性相得益彰,负载了民族的尤其是人类共通的思想价值与艺术价值;第二,艺术地概括了历史面貌与时代精神,具有时代与社会的深刻印记和某些超越时空的特质;第三,以独创的艺术形式涵养丰富的精神营养,具有耐久的可读性与丰盈的可阐释性。三者皆备,才算得上是经典作品。”[32]然而,后现代文论解构和颠覆了这种本质主义的文学经典观,往往将文学经典问题还原为权力问题,还原为特定历史语境下的特定社会集团出于自身的特殊利益建构的结果。伊格尔顿的观点具有代表性:“所谓的‘文学经典’以及‘民族文学’的无可怀疑的‘伟大传统’,却不得不认为是一个由特定人群出于特定理由而在某一时代形成的一种建构。”[33]像伊格尔顿一样,女性主义、后殖民主义、新历史主义文论其实都采取了这种反思的、解构的、颠覆传统的策略,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出隐藏在“文学经典”“文学传统”背后的性别、种族、身份、阶级的歧视和压迫,“因此,我们不能随便说一个大写的‘文学经典’,而应该说小写的‘经典’,是‘谁的经典’的问题而不是抽象普遍意义上的‘经典’”[34]。
(三)权力与文学阅读
传统的审美阅读或审美批评强调“情感判断”,“审美批评着眼于文学作品的美的构成及其审美价值,着重强调作品的‘畅神’‘移情’效果和娱乐、愉悦作用,把文学作品看作是在真善基础上又超越了真善因而是‘超功利’的一种审美对象;美是文学的本质定性之一”[35]。审美阅读往往将文学作品当作虚构的想象世界,关注作品的审美价值,在无功利的审美距离的观照之下,从中获得审美趣味、心灵净化、人性修养、道德提升,因此具有审美性、想象性、人文性、体验性和超越性等特性。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性别与阅读:有关读者、文本与语境的论文》《阅读之前:叙事惯例与阐释的政治学》《修辞的权力》《接受的历史》《文学之外》《策略的空间:阅读叙事中的对抗》《表演与阅读政治学》等一大批著作打破了审美阅读的“美的迷梦”,均致力于文学阅读与文化权力之间的关系研究,致力于文学阅读政治学的理论探索。保罗·博维指出:“多数传统人文学科形式及纯文学形式的文学批评或理论活动,都不承认批评或理论与具体的权力、政治、欲望或利益的形式有什么瓜葛。不过,有一点似乎日渐明晰:要理解高级文学教育和文学批评在过去与现在所起的社会作用和文化作用,除了把它放在以谋取权力和利益为业的整个话语和体制领域中考虑之外,没有别的办法。”[36]后现代文论的一个重大发现就是:“阅读”“文本”和“读者”都不具有抽象或永恒的本质,而是不同历史语境、不同权力关系之中的话语建构物。
(四)权力与文学“机构/制度”(institutions)
后现代文论对文学与权力、文学与政治之间关系的研究还有一项重大的理论突破,就是发现并梳理了权力在文学“机构/制度”(institutions)中运作的机制和策略。根据“文化唯物主义”和“语言建构主义”的基本原理,审美文化和文学艺术等审美意识形态绝不再停留于“形而上”的语言、文化、符号层面,而必然与“形而下”的物质系统、社会现实融为一体,必然具备物质载体和实践效果。后现代文论关注的焦点不再是“自治的文本”,而是对审美意识形态的“机构/制度”的研究:从机构角度,研究审美文化生产、传播和消费的物质载体和运行机制;从制度角度,研究审美文化生产、传播和消费的规章制度、文化权力和意识形态。譬如,托尼·本尼特透过福柯“治理术”的视角,看到了文化/文学在政府治理过程中的特殊意义,“如果把文化看作一系列历史特定的制度地形成的治理关系,目标是转变广大人口的思想行为,这部分地是通过审美智性文化的形式、技术和规则的社会体系实现的,文化就会更加让人信服地构想”[37]。克里斯·巴克就此指出:“根据福柯和本尼特的观点,当代文化越来越需要置于治理性的视域下被理解,因为文化不仅涉及表征和社会意识的问题,还关涉到机制实践、管理程序和空间安排等问题。”[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