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中国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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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不动产物权归属的基本标准

“定分止争”典出《管子·七臣七主》,现在常被用以阐述明定物权归属的积极意义。的确,物权归属事关社会秩序的稳定,一旦不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必然出现“一兔走街,百人追之”的纷扰争端。为了定分止争,《民法典》第205条沿用《物权法》(已失效)第2条第1款的经验,把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作为物权编核心任务,并在后续条文以大量篇幅细加规定,如第216条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229条把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作为物权来源、第333条允许土地承包合同直接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的努力很明显,像《民法典》第333条这样的条文还很具体,适用起来很便宜,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如何准确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是远未解决的疑惑。这方面的实例很多,借名登记堪称典型。A与B约定,A出资,B出名,从C处购买不动产并把物权登记在B名下,但该物权实际归A,这样的约定是借名协议,B与C完成交易办理的物权登记,就是借名登记。围绕借名登记发生的权属争端很常见,司法界的态度相当不一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中,有认为应根据登记将物权确定给出名人B[54],有认为应根据借名协议把物权确定给借名人A[55],这种矛盾立场在地方法院有程度不同的体现。[56]下文通过规范、学理和实践的紧密结合,希冀厘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标准并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为解决物权归属的困惑提供一般性的理论方案,并尽力推动《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范的正确理解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