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比对有哪些原则与误区
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误解,认为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只需通过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比对就能够确定。同时在我们接待的专利侵权诉讼咨询中,有的当事人主张有专利权证书就不构成侵权。本文从专利侵权比对的对象与判断标准、被诉侵权人主张自有专利时的审查重点和专利侵权比对的基本原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带你走出专利侵权比对的误区。
一、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比对属于侵权比对的对象错误
首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是由专利产品确定的,而是由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的。我国专利侵权判定的依据是《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该条明确规定了,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是由专利产品确定的。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程序中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是权利要求,侵权判断的标准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侵权比对的对象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
再者,专利产品仅是专利的具体体现,并不能完全表达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内容。专利申请人在获得授权后,其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往往与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存在一定差别。以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实质上可能是用专利的实施例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这样往往会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通过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比对不能够得出是否侵权的结论,专利侵权比对的对象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侵权判断的标准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二、被诉侵权人主张自有专利时的审查重点
在我们承办的某起专利权人起诉销售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销售商表示生产商有专利证书,但当我们看到生产商提供的专利证书时发现,销售商出现了专利证书认识错误,因为生产商提供的是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并非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两者分属不同专利证书类型,不能相提并论,所以我们在此提醒广大销售商对于可能涉嫌专利侵权诉讼的产品,应事先主动审查生产商提供的专利证书的类型,避免陷入不必要的侵权纠纷中。
针对被诉侵权人主张自有专利时应重点审查自有专利与涉案专利申请日的先后顺序,如果被诉侵权人的自有专利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则构成现有技术,可以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如果为抵触申请,被诉侵权人可以主张适用抵触申请抗辩,或者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如果该专利申请日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则抗辩不能成立,也不能将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而仍应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只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构成侵权,即使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是其自有专利的技术方案。在被诉侵权人依据其主张的专利生产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主张的专利要么是涉案专利的从属专利,要么与涉案专利属于重复授权。对于重复授权,由于专利法保护申请在先的原则,被诉侵权人的专利无法获得保护;对于从属专利,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其技术方案,亦构成侵权。
三、专利侵权比对的基本原则即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具体含义是指,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举例说明全面覆盖原则: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包含了A、B、C、D四个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仅仅由A、B、C三个技术特征组成,则表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利用了较少的技术特征实现了专利技术的目的和效果,这是一种技术的创新,比专利技术更先进,显然不能被视为侵权。反之,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由A、B、C、D、E五个技术特征组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最基本的原则,是经过多年司法实践探索、否定多余指定原则之后提出的侵权比对原则。根据该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必须全面覆盖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才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论是相同侵权的认定,还是等同侵权的认定,都应当贯彻全面覆盖原则。
四、结语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明确专利侵权比对的对象与判断标准、被诉侵权人主张自有专利时的审查重点以及了解专利侵权比对的基本原则,才能避免步入专利侵权比对的误区,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张晓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