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注解与配套(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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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注解

企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应用

37.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经营范围】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注解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应用

38.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配套

《公司法》 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注解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职务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由法人承担。此外,在法人对内部机关成员的职责范围规定不明的情况下,法人机关成员进行的经营业务活动及因其工作上的失误给他人造成损失,均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这样规定不仅是因为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选任及职务授权负有直接责任,而且应监督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业务活动,使其活动不损害社会和其他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

配套

《民通意见》 58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终止】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 依法被撤销;

(二) 解散;

(三) 依法宣告破产;

(四) 其他原因。

注解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丧失,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再存在。法人终止后,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应用

39.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哪些?

(1) 依法被撤销。包括法律、行政命令直接规定撤销其法人的资格和因法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撤销两种情形。

(2) 法人自行解散。法人解散的原因主要有:因设立的目的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而解散;因法人章程所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由法人的成员会议决议而解散;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3) 依法被宣告破产。法人在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以及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有关法律规定,核实情况后宣告其破产。

(4) 其他原因。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发生战争等。

配套

《公司法》 第181、183、188条;《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注解

企业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法人宣布解散,其主体资格并不消灭,只有在清算注销后法人的主体资格才消灭。法人在清算时,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仍享有解散前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而清算法人与解散前的法人为同一法人。

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应用

40.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进行清算?

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配套

《公司法》 第184-190条;《民通意见》 59、60

第四十八条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