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注解
法人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本质特征如下:(1) 法人是社会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或为多个自然人组成的社会集合体,或由一定数量的财产集合为基础组成的社会组织。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是区别于自然人生命体的关键所在。(2)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不是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具有法人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3)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所在。主要表现为:一是独立的组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二是独立的财产,指的是法人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者的其他财产;三是独立的责任,如果法人违反民事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法人的出资者不承担责任。
应用
3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区别?
(1) 享有的时间不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生死是自然现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2) 享有的范围不同。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较广,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与自然人生命密不可分的人身权。法人是组织体,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内容。
35.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是什么?
(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因为法人依法成立后便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能力。(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一旦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也随之确定。(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法人机关或代表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代表着法人的团体意志,他们根据法律、章程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就应认为是法人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件】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注解
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特点如下:一是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二是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执行机关的负责人,他可以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无须法人机关的专门授权,就可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为签字人;(3)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也要为其承担责任。
配套
《公司法》 第13条;《民通意见》 58、62、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8条
第三十九条 【法人的住所】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注解
法人的场所与住所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个法人可能只有一处场所,也可能有多处场所,但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一个法人有若干个办事机构,并且分别位于不同的地方时,如有营业机构、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等时,则应以法人的中心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在实践中,企业法人应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法定住址所在地为其住所;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则应以批准成立时的常设中心办公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
法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如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登记管辖、决定诉讼管辖,决定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等。
配套
《公司法》 第10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12条
第四十条 【法人的清算】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注解
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应用
36.清算组织或清算人有哪些职责?
(1) 了结法人消灭事由出现前已经着手进行而未完成的事务;(2) 收取到期债权,对未到期债权,应以转让或换价方法收取;(3) 清偿法人所负到期债务,对未到期债务,应抛弃期限利益而提前清偿;(4) 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应移交给有权获此财产的人。
配套
《公司法》 第181-1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