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注解与配套(第2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注解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应用

19.宣告失踪需满足哪些条件?

(1) 必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的状态。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最后确切行踪消失后没有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2) 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下落不明的期限应该是2年,应从自然人音讯消失的次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 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二是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合伙人等。这些人没有顺序限制。

(4) 须经法院依法宣告。在我国,宣告失踪的案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法院是作出宣告失踪的法定机关。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如果失踪人出现或有其他方法确定其下落,宣告失踪程序中止;如果仍然下落不明,则依法宣告失踪。

20.哪些人是本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1.具体应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向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失踪人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配套

《民事诉讼法》 第166、168、169条;《民通意见》 24、26、28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注释

本条第2款失踪人应付的其他费用还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配套

《民通意见》 30-35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注解

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人失踪事实的确认,一旦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知道了其确切下落,则说明法院对失踪事实的推定已经被新的事实推翻,所以,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的撤销也是按特别程序进行,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实;(2) 失踪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销宣告失踪的申请;(3) 法院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

应用

22.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失踪人的财产如何处置?

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身份也就没有了,财产代管人应将管理的财产移交给本人,并汇报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活动,本人应该承担代管人在代管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因财产代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人造成的损失,财产代管人应当赔偿。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4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注解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应用

23.宣告死亡需满足哪些条件?

宣告死亡的条件比宣告失踪严格:(1) 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通常情况下是下落不明达到四年,应从自然人音讯消失的次日起计算;在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的期限缩短为二年。应注意战争不属于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为战争结束之日。(2)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与宣告失踪的条件不同的是,死亡宣告的申请权有一定的顺序限制: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前一顺序总比后一顺序人在人身方面与被宣告死亡人更亲密,所以前一顺序人没有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人无权提出申请;同一顺序有人提出宣告死亡,有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3) 法院依法作出死亡宣告。法院收到死亡宣告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通常,公告期为一年;在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经有关机关证明该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仍无下落不明人音讯的,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24.宣告死亡前是否需要先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匿后,下落不明满四年,公安机关仍在追捕,法院能否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

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法律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结束民事法律关系不确定状态。宣告公民死亡是私法上的一种制度,它仅在民法领域中具有意义,而不应当及于刑法领域和行政法领域,即并不意味着被宣告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负刑事法律责任的消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匿后,下落不明满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在法定公告期届满后仍下落不明,法院应判决宣告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

配套

《民事诉讼法》 第167、168条;《民通意见》 25-29、36

第二十四条 【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注解

宣告死亡的撤销条件:(1) 宣告死亡人确实生存且知道其音讯;(2)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与申请宣告死亡不同,在这里,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3) 在程序方面,法院依法做出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应用

26.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否有效?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配套

《民通意见》 37、38

第二十五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应用

27.宣告死亡撤销后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1) 对原配偶的婚姻关系。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 对子女的合法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 对恶意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 对依法继承其财产的人。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5) 对合法取得其财产的第三人。被宣告死亡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配套

《民通意见》 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