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注解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是一种义务,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义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有保护的义务。二是监护人对社会的义务,即监护人通过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以避免被监护人的违法行为,保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应用
9.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如何安排?
(1) 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2) 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共同作为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作为监护人。
10.如何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1.指定监护人发生争议的,如何解决?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2.如何确定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的,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死亡,他人是否可以避开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而代理该未成年子女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他人避开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母亲一方,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提起因其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原告的父母虽然已离婚,但原告之母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身份仍然存在,他人无权代未成年人母亲提起诉讼。
14.夫妻一方因没有条件履行日常的监护职责而委托他人行使监护权,从而与另一方固有的监护权产生冲突时,监护权由谁行使?
监护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固有。夫妻一方因没有条件履行日常的监护职责而委托他人行使监护权,从而与另一方固有的监护权产生冲突时,监护权应当由另一方行使。
配套
《民通意见》 11-19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应用
15.离婚后,一方是否还能担任患精神病的原配偶的监护人?
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再具有配偶这一特定的身份,没有资格担任另一方的监护人,不能作为患有精神病一方的监护人,同时也不必承担监护责任。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应用
16.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监护人既要注意被监护人是否健康,同时也要保护被监护人不受外来侵犯而威胁健康;(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满足其生活所需;(3)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从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管理和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同时,处分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4)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被监护人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同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监护人是当然的法定代理人;(5)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对行为性质、后果认识不够,可能会实施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利益,因此,监护人有义务对其管教,但不能进行惩戒。
17.监护人可否以自己的名义出租被监护人财产?诉讼主体如何认定?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民事活动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并非任何民事活动均需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在以监护人的名义管理被监护人财产不影响被监护人的权益且更为便利时,可以以监护人的名义进行。此种情形下,诉讼中应当以监护人为当事人。
18.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可以将其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他人?
父母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可以将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父母也有权终止委托关系,而无须征得其他近亲属的同意。
配套
《民通意见》 10、20-23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