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58-2017 玻璃纤维工厂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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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管线综合布置

5.5.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设计统一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

5.5.2 厂区给水、排水管道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厂区易燃可燃液体、燃气、蒸汽、压缩空气、氧气等管线,宜采用地上管架敷设方式。

5.5.3 严寒及寒冷地区敷设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5.5.4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跨交通运输道路的管架下的净空高度应大于4.5m。管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5.4的规定。

表5.5.4 管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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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最小水平净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城市型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自路肩边缘算起。

5.5.5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5.6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5.5.7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宜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5.5.8 管线应减少与道路的交叉;当不能避免交叉时宜正交;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5.9 山区建厂时,应充分利用地形敷设管线,并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灾害对管线的危害。

5.5.10 分期建设时,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远近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土地的使用。

5.5.11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