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自由:帕森斯社会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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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帕森斯理论发展的内在逻辑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以“结构—功能主义”(structural-functionalism)4来指称帕森斯理论,包括所谓的“帕森斯派”。细究起来,这种极具误解性和歪曲性的说法实际上和帕森斯本人有极大关联。《结构》之后,帕森斯的理论探索并非一帆风顺,直到14年后才出版了一个较为系统的理论阐述。甚至体现这种理论“主要阐述”的《系统》一书,在帕森斯看来也非成熟、完善之作,而带有“匆忙面世”的味道(Parsons, 1951a: x)。帕森斯在《系统》一书的“序言”中指出该书标题采用“系统”概念主要受帕雷托(通过L. J. 亨德森的阐释)思想的影响,但与后者不同的是,该书是一种在“结构—功能层次上”的探讨(Parsons, 1951a: vii)。实际上,《结构》一书的手稿名为《社会系统:结构与功能》,但帕森斯在该书正式出版时还是将这个副标题去掉了。根据前文所述,帕森斯在《结构》之后进行的理论建构尝试,尤其是1951年的“主要阐述”,主要是在“系统”的层次上来进行的。另外,依据前文提及的帕森斯在1951年提出的“一般概念图式系统化的四个层次”的观点,他认为其1951年的“主要阐述”,亦即人们当时关于行动理论方面的知识还仅仅停留在“范畴知识”的层次上,即他所谓的理论四层次的第二个层次(“范畴体系”),与古典力学所达到的“理论体系”(第三个层次)相比尚有很大距离,更罔论科学理论系统化的最高层次(“经验—理论体系”)了。

不过,随着其理论建构亦即理论系统化和一般化的发展,帕森斯对“结构—功能理论”这个称号也进行了反思和修正。他在1960年代前期的一篇名为“结构—功能理论的近期趋势”的论文中开篇写道:“应当恰当地认识结构—功能理论这个范畴:与其将它视为通常意义上的一个(理论)流派或理论类型,不如视之为社会科学中(一般)理论较为普遍的发展的一个阶段。对我来说,它似乎首先是通过系统概念的重要性展现来描述的阶段。与此同时,它体现了一种对那些期望尽可能与具有重要意义的经验概括和问题紧密接触的系统的关注,但同时要认识到在当前的知识状况中这两个目的与某种理想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应当是一种演绎性的命题体系,其中,所有与经验相关的命题都应当能够严格地从少量的基本假设中推衍出来)的要求是不相容的”(Parsons, 1964c: 140,强调部分为引者所加)。帕森斯的反思和辨析主要在于澄清结构、过程、功能和系统这些范畴的涵义及其分析层次。帕森斯指出,作为所有经验科学的一个共同概念,结构指的是“某种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系统的一个方面——尤其类似于解剖结构中的情形。这个概念的最简单运用就是描述系统的诸方面”。因此,在这种意义上,结构分析应当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理论分析的一个基本内容。而功能概念(包括对不同类型的功能的系统分类)则“构成了对于甚至是基础层次上的结构分析的基本理论参照点”(Parsons, 1964c: 141—142,强调部分为引者所加)。所以,“平行的术语不是结构与功能而是结构与过程……功能概念因此成为阐述诸问题的共同参照点,它不仅对于其他问题而言是共同的,而且借助于它们与系统这个主导性概念的关联而将它们联结在一起”(Parsons, 1964c: 157,强调部分为引者所加)。这样就形成了两个不同但有等级之分的分析层次:结构—过程和系统—功能,功能所关涉的显然是系统层次上的问题,而结构所描述的只是系统的某一个方面。帕森斯认为其“(一般)理论已经开始被提升到与‘结构—功能理论’这个术语的较为陈旧的意义不再十分相关这样一个位置上”(Parsons, 1964c: 157)。帕森斯最后写道:“是否还应当称‘结构—功能’理论对我来说似乎是一个个人的偏好问题。而在结构—功能理论在其中起着某种重要作用的背景中,某种科学进展的正常过程所取得的成果将会超越人们(对于命名问题)的争辩”(Parsons, 1964c: 157)。帕森斯在此后发表的多篇关涉“结构—功能理论”的文章中对上述观点给予了反复的强调。5

我们看到,在经过艰辛而漫长的理论探索之后,帕森斯“一般理论”终于在1950年代初期在系统层次上开始展开。不过,帕森斯称之为“结构—功能理论”样式的系统理论很快就随着“四功能范式”的提出和不断完善(在1950年代末期进一步提升到“一般行动系统”层次,参见Parsons, 1959a)而仅仅成为一个短暂的过渡“阶段”。另外,鉴于批判者们在1950年代对“结构—功能理论/主义”日益增多的误解、歪曲和指责,帕森斯在其1950年代的后《系统》时期的理论探索的基础上,开始反思其1951年的“主要阐述”以及“结构—功能”的理论探讨方式问题。如上所述,帕森斯在1960年代之后就越来越明显地放弃了上述指称。不过,这种“放弃”并非“全盘抛弃”,而是视之为一般理论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限于“当时的知识状况”),后《系统》时期的理论发展并非沿着“结构—功能”的方向展开,而是更加明确地沿着系统理论的路向拓展。

帕森斯在其晚期的一篇为默顿65岁诞辰而作的文章中明确表示他赞同默顿的观点,即(默顿在1961年国际社会学学会的一次会议上)反对“结构—功能主义”这个词而称其研究为“功能分析”(functional analysis)(Parsons, 1975a)。帕森斯自己也多次称自己的理论为“功能分析”。那么,帕森斯的社会理论(至少在分析的意义上)是一种“功能分析”吗?或者更准确地说,是默顿意义上的“功能分析”吗?6

众所周知,默顿在其著名的“显功能和隐功能”这篇论文中提出了其“功能分析”的一般框架(Merton, 1968)。不过,要准确理解默顿“功能分析”之涵义,就必须将它与其极力倡导的“中层理论”(theories of the middle range)联系起来。默顿将他所谓的“中层理论”置于“一般的诸社会系统理论”和“对特殊(现象)的详细、有序的描述”之间,而前者是他极力反对的。他认为:“社会学理论要想得到重大发展,就必须在下述两个相互联系的层面上推进:(1)发展诸特殊理论,从中推演出一些能够在经验上考察的假设;(2)慢慢发展出(而非突然性的启示)一个逐渐变得较为一般的概念图式,这个图式足以巩固诸特殊理论群”(Merton, 1968: 51)。显然,帕森斯的“中层理论”就是一些“特殊理论”,其研究取向遵循的是从特殊到一般的经验主义理路。这与帕森斯在《结构》中所阐述的“一般理论”的研究取向可以说正好相反。实际上,默顿对他所谓的“总体性的理论体系”持激烈的批评态度,斥之为“不成熟的和启示性的信仰”,认为这种研究取向对社会学的发展有弊无利:“只有当社会学主要(但并非排他性的)关注于诸中层理论时才会有所进展,而如果它的主要关注点集中于发展诸总体性的社会学(理论)体系,其发展就会受到阻碍”(Merton, 1968: 50—51)。他认为社会学的知识状况还不足以产生或提出“总体性的理论体系”。在人们经常引用的下述话语中,默顿的经验主义取向昭然若揭:“也许,社会学还没有为其爱因斯坦的出现准备好条件,因为它还没有发现其开普勒,更不用说其牛顿、拉普拉斯、吉布斯、麦克斯韦或普朗克”(Merton, 1968: 41)。默顿所阐述的“功能分析”就是指导“中层理论”研究的一个分析框架。他阐述“功能分析”的著名长文之要旨,无非是在对他主要从(马林诺夫斯基、拉德克里夫—布朗等的)人类学研究中归纳出来的功能分析的三个主要假定的批判和修正的基础上,提出了他认为更加合理可行的“社会学功能分析范式”(Merton, 1968: 104—109)。7和“中层理论”一样,默顿所倡导的“社会学功能分析范式”也是一个经验主义的研究范式。帕森斯指出,“我与他(指默顿)的主要不同在于我极为强调‘系统’概念的重要性和中心性,强调(理论)抽象的必然性,以及强调对于复合的或多样的系统指涉的自觉运用的必要性……我与默顿的另外一个不同在于,据我所知,他从未认真地尝试去达到关于某个社会系统的诸基本功能的理论闭合”(Parsons, 1975a: 108—109)。

因此,帕森斯所倡导的“一般理论”与默顿所提倡的“中层理论”之间的差异在认识论—方法论层次上是反经验主义的分析理论立场与经验主义的归纳理论立场之间的不同;在分析范式上则体现出侧重“系统”(与环境)和侧重“功能”的不同方面之间的差异。8

对默顿的理论分析范式而言,“功能分析”也许是一个恰当的标签。鉴于上述分析,这个标签并不适合帕森斯的理论分析范式。实际上,我们从帕森斯(尤其是中晚期)本人的各种相关论述中可以很明确地得出这样一个论点,即帕森斯的理论分析范式实质上是一种“系统分析”。帕森斯在其学术生涯的早期就深受“系统”观念的影响。例如他在1970年的那篇回顾性文章中指出,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和怀特海为其接受“系统”观念提供了重要背景,而帕雷托和亨德森则对其“系统”概念的定型产生了重要影响(Parsons, 1970b: 27—28)。也就是说,早期帕森斯关于“系统”的概念主要源自经济学(熊彼特、帕雷托等)和自然科学(怀特海、亨德森)中的相关系统概念,并主要通过帕雷托的“社会系统”概念而渐渐形成自己关于“行动系统”的认识。在其理论发展的中后期,帕森斯愈加强调“生命系统”(living system)框架中的“人类行动”,最后形成最一般层次上的“人的境况系统”概念。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帕森斯的系统分析始终是在其所阐发的“一般理论”的立场上进行的。换言之,帕森斯的“系统分析”并非一种经验主义的“系统分析”。

限于篇幅,我们不再引述帕森斯自己的相关论述来说明他的系统分析范式,前文说明帕森斯对“结构—功能理论”的反思和修正时多次援引的帕森斯的论述就是很充分的证明。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也不对某些帕森斯理论的研究者提出的类似观点予以分析。9下面仅仅从几个方面简要论述使用“系统分析”而非“结构—功能理论/主义”或“功能分析”来指称帕森斯的一般理论分析范式的恰切性。

首先,运用“系统分析”范式可以对帕森斯一般理论的整个发展历程提供一个更为一致的解释。例如,晚期帕森斯(尤其是Parsons, 1977b; 1978b)多次谈到其行动理论的扩展实际上是理论化的抽象层次越来越趋向一般化,亦即从“社会系统”层次到“一般行动系统”层次,最后到“人类境况系统”层次。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这种理论系统及其对应的经验系统的一般化层次的提高,实际上就是系统的“边界”的不断扩展,原来的系统成为更大系统的要素。即社会系统(理论)成为一般行动系统(理论)的一个子系统,而行动系统(理论)又成为人类境况系统(理论)的一个子系统。这是理论系统和经验系统的双重分化过程。这种视角也可以更加合理地解释帕森斯理论从《结构》(主要限于基本要素层次上的分析)到《系统》(开始在系统层次上展开理论分析)的理论变化和发展,这种理论发展在系统论看来是十分自然的,而非帕森斯的一些批评者提出的帕森斯理论发展中存在着一个从早期的“行动理论”到中后期的“系统理论”的所谓二元论(如Scott, 1963; Menzies, 1976; Habermas, 1981, 1987b)。换言之,系统分析的视角使我们能够更好地把握帕森斯理论发展过程中的主题统一性和发展阶段性问题。

其次,系统分析范式可以使我们能够更为有效地澄清帕森斯的批评者对其理论的诸多误解、歪曲和指控,尤其是意识形态方面的批判。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帕森斯理论归于“功能主义”10传统,不论是称之为功能主义、功能分析、结构功能理论/主义还是功能社会学,都易于遭受不必要的“意识形态”指控。11而“系统理论”和“系统分析”在二战之后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当今科学研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最主要的思维方式和研究范式,体现了科学研究的一般趋势,比较容易澄清与意识形态的关涉。

第三,系统分析独有的特征使得我们不必再陷入社会理论中关于微观—宏观、结构—过程等二元划分问题(某种意义上是个伪问题)的无休止的争论之中。因为在系统分析中,从要素层次到系统层次不存在任何的“断裂”。人们通常将帕森斯理论归为宏观理论。从系统分析的视角看,这种论断基本上是不正确的,因为在帕森斯理论中存在着的仅仅是一般性程度不同的诸分析层次,这些层次之间的关系是极为明确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宏观—微观断裂”之类的问题。

最后,本书虽然主张以“系统分析”来指称帕森斯的理论分析范式,但并不认为帕森斯社会理论在其实质意涵上是一种“系统理论”。帕森斯虽然借助于系统分析的方法对包括社会系统在内的诸行动系统进行了广泛分析,并产生了大量具有重要意义的理论范式,但正如前文提及的贝拉关于帕森斯理论的看法那样,这毕竟是形式层次上的理论建构和分析问题,是一种分析性“设置”或“工具”(device)。帕森斯学术生涯自始至终关注和处理的是“人的境况”中的“人的行动”问题,亦即所谓的“现代性”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说,帕森斯的实质理论(或他在《结构》中所谓的“经验理论”)始终都是“行动理论”。如果非要加上“系统”概念,那也是“行动系统理论”而非纯粹的“系统理论”:他只是以系统分析的方式来探讨行动问题而已。这里实际上还涉及“系统”概念背后隐匿的宗教意涵问题。实际上,西方思想史中的“系统”或“整体”概念背后都存在着某种神学预设,即作为整体/系统的“世界”(或自然)背后蕴涵着(犹太—基督教的或自然神论的)某种“自然秩序”。就帕森斯而言,其“系统”概念背后显然有一种“秩序”(事实秩序和规范秩序)预设,而这种预设又显然和西方的“犹太—基督教”传统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