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帕森斯理论发展的分期
帕森斯的理论发展既具有统一性,也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帕森斯自己有过总结和回顾(例如Parsons, 1970b),一些研究者也提出了其各自的看法。比较典型的有亚历山大(亚历山大,2016)的早期(止于《结构》)、中期(止于《系统》)、晚期(《文稿》之后)三阶段划分。这种划分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晚期帕森斯”。例如,晚期帕森斯提出的“人的境况范式”是其理论发展的最终形态,但亚历山大的论著根本就未涉及这个问题。因此,他的划分是不完整的。另外,汉密尔顿(Hamilton, 1983)的三阶段划分虽然延续到“晚期帕森斯”,但他的划分显然与帕森斯的理论发展逻辑不一致;而且,因阶段划分不清,故未能明确认识到一个“晚期帕森斯”的存在及其意义。格哈特关于帕森斯的具有“思想评传”色彩的研究,虽然补充了很多重要的传记材料和时代背景,但并非对帕森斯理论发展的完整论述(Gerhardt, 2002;格哈特,2009)。而且,该书对帕森斯的论述止于1960年代,同样未能论及“晚期帕森斯”的思想。
实际上,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探讨帕森斯理论发展的阶段问题。首先,在帕森斯的著述过程中,有一些著作具有特别的意义,形成帕森斯理论发展的一些明显的“分界点”。例如,《结构》的出版使得1937年成为帕森斯理论发展的第一个关键性年份,用帕森斯自己的话说,《结构》是其“第一次主要综合”(first major synthesis)(Parsons, 1970b:25):它一方面使得帕森斯的理论研究从古典社会理论那儿获得“合法性”。当然,这也是一个对古典理论传统的建构过程;另一方面,它既是帕森斯过去十年理论思考和探索的一个总结,又为帕森斯未来的理论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帕森斯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直到1951年《系统》(Parsons, 1951a)的出版,帕森斯才向世人展现了他自己的理论:“帕森斯式理论”(Parsonian theory),实现了对他自己的理论的“主要阐述”(major exposition)。也正是从这时开始,作为“不可救药的理论家”的帕森斯才稳定地确立了他在20世纪社会理论和社会学中的地位。其他如他与贝尔斯等人合著的《行动理论文稿》(Parsons, 1953a)(以下简称《文稿》)以及距他匆匆离世不到一年前出版的“人类境况范式”都具有类似的意义,尽管不如前二者明显。其次,按照帕森斯自己的说法,1937年之后,在单位行动(unit act)的基础上,他的行动理论进行了三次扩展:第一次是从基本要素层次扩展到“社会系统”的层次,主要体现在1951年的两本著作中,尤其是《系统》;第二次是扩展到“一般行动系统理论”层次,始于1953年的《文稿》,一直延续到晚期。从理论建构的意义上讲,此即“四功能范式”(four-function paradigm)的发展和完善。第三次是扩展到“人类境况”(human condition)(系统)层次,人类行动系统变成了其中的一个子系统(Parsons, 1970b)。此次扩展始于60年代中后期直至他去世,主要体现在1977和1978年出版的两本论文集,尤其是“人类境况范式”这篇长文。和第一次扩展不同,后两次扩展是在系统层次上的扩展,亦即系统的一般化层次的提高。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以及帕森斯理论发展的内在逻辑,我们大致上可以说帕森斯社会理论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以1937年《结构》的出版为标志,此前为“早期帕森斯”阶段,《结构》一书既是对“早期帕森斯”的一个总结,又指明了其理论未来发展的方向;1937—1951年构成了帕森斯理论发展中的一个过渡性的和最终形成他自己的理论的时期,帕森斯的“社会系统理论”或人们所谓的“结构—功能主义”在此阶段已确立起基本框架和细致阐述;以1953年《文稿》的出版为标志,帕森斯理论真正迈向以“四功能范式”为分析图式的“一般行动理论”阶段,到1970年代初期,这个理论体系已经比较定型了,虽然帕森斯在去世前几年还在对该理论范式进行补充和完善;另外,在帕森斯推进其“一般行动理论”的过程中,他于1960年代中期就开始寻求对其“一般理论”进行最后的突破和拓展,譬如对“社会—文化演化”的研究(Parsons, 1966a, 1971a),对“人的境况”——这才是帕森斯一般理论的最后样态,遗憾的是他的意外去世只能给后人留下这个范式的一个纲要——的探讨,当然也包括他在1970年代对美国社会的系统研究(Parsons, 2007)。这最后的阶段可以称之为“晚期帕森斯”。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帕森斯社会理论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时期:(1)早期(止于《结构》的出版);(2)中期(1937—1970年代初期,其中又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止于《系统》的出版,后一个阶段始于《文稿》的研究);(3)晚期(1960年代中期—1979)。这种划分与前文论述的帕森斯社会理论发展的逻辑是比较一致的。
注 释:
1 虽然从发表时间上看,此文并非帕森斯生前最后发表的作品,但就其对帕森斯理论发展的意义而言,确实代表着帕森斯“一般理论”的最后样态,可谓帕森斯理论建构的压卷之作。
2 帕森斯指出,他的批评者们就“他在美国社会科学中的角色”提出了“两种相关联的形象”:一是“一个天才的和‘激发性的’散文家”(a talented and “stimulating” essayist)——经常为各种“刺激”(会议、序言、文集等)所要求的各种各样的主题写作而缺乏任何真正的连续性或稳固性;“一个‘晦涩学术’类型的通俗作家(an‘esoterically academic’kind of journalist)”;二是说他具有“某种精神分裂症的双重职业人格”(a kind of schizophrenic dual professional personality):一方面是上述类型的通俗写作(journalism),另一方面是某种完全抽象的形式化理论类型(Parsons, 1970b: 67)。帕森斯的著述风格一直为人所诟病,但也有像沃恩(Wearne, 1989)这样的研究者对帕森斯的“理论—写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参见本书“导论”的相关论述)。
3 帕森斯理论建构过程中的这种“智识机会主义”(即利用为各种学术会议准备论文、为其他著作撰写序言、后记以及书评等机会和形式撰写了大量文章,或澄清、或阐明、或扩展其理论发展)或“实用主义方式”(Parsons, 1961d)不仅体现在其著述形式的多种多样和不拘一格,而且体现在他与诸多同事、学生及朋友的合作研究与写作上。其中缘由可参见帕森斯在《结构》“二版序言”和《系统》“序言”对其著作再版不作修改的说明。帕森斯后来在为其一部晚期文集(Parsons, 1977b)写的简短序言中对这种著述方式,即在《结构》之后主要以各种文章(论文、评论等)而非大部头的著作来发展其一般理论这种做法给予了一个简短的说明。帕森斯还指出这种做法的两点好处:一是可以和时代合拍(in line with times);二是一种与自然科学更加一致的实践。帕森斯指出,19世纪那一代理论家倾向于建构综合性的理论体系(典型如斯宾塞等),但是尚健在的社会科学家们又有多少去撰写此类的、尤其是以“…原理”命名的著作呢(Parsons, 1977b: ix)?他认为,今日的理论家借以研究的智识性框架与“诸多快速的、复杂的发展过程”相关涉,面对这种“事实”,理论家们必须以一种新的理论建构方式来发展理论:“我确实坚定地确信,只有那种以与诸经验问题之关涉为取向的理论才真正值得称为科学理论”(Parsons, 1977b: x)。不过,在生命的晚期,他仍坚信(至少对行动理论领域来说)其时还不是一个进行“综合”的时代,还不是一个致力于达到“某种稳定的‘闭合性的’理论体系”的时代。虽然如此,帕森斯却认为我们并没有生活于某种“解组或一般化的失范(generalized anomie)状态”,相反,我们生活在一个以“诸创造性机会并伴随着智识性酵母(intellectual ferment)”为标志的时代,一个涂尔干所谓的“(集体)欢腾”(effervescence)的时代,一个产生了许多“重大进步”的时代。他认为,就研究“人类行动的那些具有象征意义的现象”的“西方”科学研究领域而言,这是一个具有“高度创造性的时代”(Parsons, 1977b: x)。
4 帕森斯自己虽然多次使用“结构—功能理论”来指称其理论发展的某一个阶段,但是从未使用“结构—功能主义”来称呼其理论,而且对以后者指称其理论的做法很反感。例如,在1972年回应克拉克(Clark, 1972)的文章(Parsons, 1972b)一开始,帕森斯就对克拉克文章标题中的“结构—功能主义”称谓表示了“温和的抱怨”,主要原因当然是他不愿意以“主义”(ism)来指称其理论(Parsons, 1972b: 191)。不过,以“结构—功能主义”来指代帕森斯理论的做法已成为西方社会科学(尤其社会学)界的一个“流俗”[借用特纳和比格雷(Turner and Beeghley, 1972)的一个说法]。
5 例如,帕森斯在1970年代发表的三篇重要的理论性文章中反复强调和发展了上述观点。帕森斯在1970年一篇名为“社会学中一般理论的若干问题”(Parsons, 1970a)的文章中重申“结构—功能理论……不是一个恰当的名称”,强调结构与过程是同一层次上的概念,而功能所指涉的则是系统范畴(Parsons, 1970a: 236—237)。在同年出版的长篇回顾性文章(Parsons, 1970b)中,帕森斯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他写道:“自四功能范式和一般化媒介分析产生以来的(我的理论)发展,特别使得‘结构—功能’的称号日益变得不恰切了”(Parsons, 1970b: 49)。究其原因,帕森斯认为这首先是因为如下“渐渐变得明确”的事实,即“结构和功能不是同一层次上的相关概念……显然,功能是一个更加一般的概念,它确定的是某个系统维持一种在某种环境之内的独立存在的某些需要,而与作为这样一个系统的某个一般方面的结构相关联的概念是过程”(同上,强调部分为引者所加)。时隔5年之后,帕森斯在另一篇文章(Parsons, 1975a)中再次强调了上述观点。帕森斯认为:“用连字符联结起来的‘结构—功能主义’这个标签对我来说似乎日益变得不合适。”他认为这种不适感觉的理由“实质上存在于这种看法之中,即‘结构’和‘功能’这两个概念是不对等的。在社会学和研究生命系统的其他任何理论事业中,这两个概念都是完全不可或缺的,但是在它们并肩而立中是不可能理解它们的关系的”(Parsons, 1975a,100—101)。帕森斯重申了他在上文提及的两篇文章中的观点,更加强调“生命系统”研究范式。
6 关于“功能分析”,可参见戴维斯(Davis, 1959)在就任美国社会学会主席的演讲中的相关论述。他认为,与其说功能分析是一种学说不如说是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又可归诸对作为整体的社会与其诸构成部分或要素之间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依赖”原则的阐述。戴维斯进而指出,这种分析方法不正是每一门科学所使用的方法吗?!换言之,戴维斯认为功能分析实际上是科学分析的一般方法。准确地说,戴维斯所谓的“功能分析”实际上指涉的是极为粗略的“系统分析”。布里科认为功能分析实质上正是对一般意义上的相互依赖模型的分析;帕森斯在帕雷托的社会系统概念中发现的就是这种模型(Bourricaud, 1981: 94)。他进而将“功能分析”区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化的相互依赖模型”、“目的论的归因模型”和“符号功能主义”(symbolic functionalism):第一种模型是“一般化的相互依赖的旧图式”,他认为帕森斯早期著作中存在着这种模型;第二种模型的特征是“力图尽可能严格地归因出每一种特性、习俗或实践对于某种假定为稳定的、一致的系统的功能性过程的影响,他认为默顿的功能分析就属于这种类型;第三种类型指的是帕森斯后来发展出来的四功能范式(Bourricaud, 1981: 96—98)。
7 默顿所概括的作为其批判靶子的“功能分析中盛行的诸假定”为:“关于社会的功能统一性/一致性(functional unity)假定”、“普遍功能主义(universal functionalism)假定”以及“不可或缺性(indispensability)假定”(Merton, 1968: 79—90)。在对上述假定批判的基础上,默顿提出了他自己的“社会学功能分析范式”,该范式包括“功能归属细目”、“主观倾向(动机、目的)”、“客观后果(功能、功能失调)”、“功能助益之单位”、“功能需求(需要、必备项)”、“功能实现机制”、“功能选择(功能对等或替代)”、“功能背景(结构制约)”、“动力学与变迁”、“功能分析的确证问题”、“功能分析的意识形态意涵问题”11项概念或问题(Merton, 1968: 104—108)。默顿在此提出的仅仅是一个分析纲要而已,很大程度上是对前述三假定的修正、补充和扩展。不过,正如帕森斯对他自己与默顿在理论观上的差异的说明一样,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确实只着眼于中间层次,而缺乏一个统摄性或总体性的“系统”概念(Parsons, 1975a)。
8 帕森斯和默顿在理论和经验研究上的异同是一个颇为有趣也很有意义的问题。作为帕森斯的学生和朋友,默顿对帕森斯的理论探索似乎有一种“矛盾情感”:一方面,经验主义立场决定了他不可能赞同帕森斯的一般分析理论立场,这也是他反对社会学中他所谓的“总体性理论体系”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他似乎想对帕森斯的“一般理论”与他激烈批判的“总体性理论体系”做某种区分,但这种区分却又语焉不详。在论“中层理论”的文章(Merton, 1968)中,默顿在一个注释中援引了帕森斯在1949年“就职演讲”(Parsons, 1950)中关于科学知识发展的“孤岛”和“大陆”比喻,并从中归纳出四个要点(一般社会学理论事实上很少提供从中推演出的诸特殊假设;相比于物理学这样的学科,演绎理论还是一个遥远的目标;一般理论所提供的仅仅是某种一般取向;这种一般理论作为对诸经验概括和特殊理论进行编纂的一个基础),得出帕森斯所倡导的“一般理论”与其“中层理论”并无重大不同的结论(Parsons, 1950: 52)。很显然,这是对帕森斯“一般理论”的一种经验主义的解释。对帕森斯而言,类似的“矛盾情感”依然存在。一方面,鉴于其理论立场的一般性和包容性,他对各种研究取向及其具有积极意义的成果大都持一种较为温和与包容的态度,如果不是与其基本立场有实质性冲突,则尽力将其吸纳到其“一般理论”框架之中。因此,不论是默顿的“中层理论”还是其“功能分析”范式,帕森斯大体上持肯定态度,尽管默顿的研究取向显然属于他曾经批判过的“特殊主义的经验主义”。但另一方面,帕森斯始终坚持他在《结构》中所阐述的基本理论立场,不会无原则地赞同默顿那种经验主义研究,1975年的那篇文章(Parsons, 1975a)就是一个例证。两人都想终结社会学中诸流派纷争不休的状况、为社会学的发展提供某种统一的基础(尤其见Parsons, 1948; Merton, 1948),但两人开出的药方之所以确完全不同,主要还是因为他们在基本理论立场上的对立。关于帕森斯与默顿关系的一个有趣探讨,可参见Wearne, 1989: 140—146;亚历山大,2006;赵立玮,2015。
9 例如,罗歇就认为将帕森斯的社会学视为“所有功能主义的原型”以及将帕森斯式理论简化为功能主义都是“一种实足的过度简化”;而且,随着帕森斯理论的发展,功能主义已经成为其思想中的“次要方面”(Rocher, 1974: 155—159)。罗歇同时认为功能主义存在着诸多形式,就帕森斯的功能主义而论,他特别指出了三点:它首先是一种“系统功能主义”(systemic functionalism),涉及两种分析模式,即对于系统的诸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及结构的分析以及对于系统和环境之间的关系的分析;其次,帕森斯的功能主义不仅关注“行动系统”,而且关注“行动中的系统”(systems in action),亦即帕森斯提出了一种“灵活的、动态的和严格的功能主义概念”;最后,它是一种“演化功能主义”,指的是帕森斯的社会—文化演化理论。这种分析虽然有些啰嗦,但仍不失为一种比较接近帕森斯理论真意的论述。实际上,罗歇的诸阐述可以统一到“系统分析”之中,他自己也提到了帕森斯的“系统分析框架”,但因囿于西方的功能主义传统而无法进行进一步的超越。
10 亚历山大认为:“(功能主义)这个词所意指的不是像一组概念、一个方法、一个模型或者一种意识形态那样明确的东西。毋宁说,它标示着一种传统”(Alexander, 1985: 8)。他所归纳的该传统主要特征如下:
(1)功能主义虽然没有提供一种在某种说明的意义上的模型,但是它确实提供了一幅关于社会的诸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的一般图景,提供了一个在某种更具描述的意义上的模型。功能主义模型将社会视为一种可理解的系统。它认为社会是由诸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的相互作用形成了某种能够被清晰地从某种周围环境中区分开来的模式。这些组成部分相互之间的关联是共生性的(symbiotically),而且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并不存在一个来自某种支配性力量的先在的方向。
(2)功能主义对行动的关注一如它对结构的关注。另外,它的行动概念既聚焦于实践性和手段,也将表意性活动和目的作为关注焦点。功能主义尤其关注目的成功地调节和规定手段的程度。
(3)功能主义关注作为一种可能性的整合与作为事实的越轨及社会控制过程。对于功能主义的系统分析而言,均衡被视为一个参照点,尽管对于实际社会系统中的参与者来说并非如此。
(4)功能主义提出对于社会结构至关重要的人格、文化和社会之间的区分,以及三者之间的相互渗透所产生的张力作为变迁和控制的一个持久的根源。因此,除了“社会的”或制度的分析,功能主义还聚焦于某种相对自主的文化和社会化的核心地位。
(5)功能主义包含着一种对于作为社会变迁(不论这种变迁是文化的、社会的还是心理的)的一个主要模式的分化的认可,以及对于这种历史过程所产生的个体化和制度张力的认可。
(6)功能主义蕴涵着对于概念化和理论化独立于社会学分析的其他层次的承诺。
人们肯定能够借助社会科学中的其他理路来确定这六个要点中的每一条。然而,没有哪一种传统能够全部认同于所有这些要点。”(Alexander, 1985: 9—10)
亚历山大同时指出:上述六点肯定不能囊括社会科学中人们对功能主义的主要特征的公众观点。功能主义还负荷着反个体主义、敌视变迁、保守主义、观念论以及反经验的偏见等指控(Alexander, 1985: 10)。
11 例如,默顿在“显功能和隐功能”一文中就“功能分析与意识形态”这个问题指出:功能分析既承受着“保守的目的论”指控,也遭受着“激进的”意识形态指控(Merton, 1968: 91—99)。一般而言,许多批评者往往将“功能主义”和“功能分析”等同于保守主义的意识形态(尤其是冲突论者的指控)。这也是帕森斯理论屡遭误解和指责的一个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