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声誉机制与市场交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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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22次提到“市场”二字,3次讲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会议主张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建设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近年来,我国实施的供给侧改革把经济发展的视角从促投资、促消费等转向古典的斯密传统。

亚当·斯密把经济增长的源泉归因于劳动分工,而分工受限于市场范围。亚当·斯密认为,市场范围与运输效率有关,因为运输效率可以拓展市场范围。斯密在《国富论》中认为,沿海沿江的地区受益于低成本的航运,总是最先发达起来的地区,斯密甚至提到,中国也是如此。杨小凯等发展的新兴古典经济学把斯密传统和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结合在一起,交易效率促进分工演进,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杨小凯等吸收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因素,认为交易费用既包括外生交易费用,也包括内生交易费用,前者指运输效率意义上的交易费用,如交通、通信等物流设施,后者指交易有关的制度因素。

古典增长理论强调,储蓄和投资是发展分工的工具,储蓄和资本是发展劳动分工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发展劳动分工的关键是创新主体、市场范围以及制度因素。经济主体在一个自由市场开展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看不见的手”调节人们实现社会合意的结果。经济主体的重点在于有好的教育、适度的人口增长以及创新精神。社会存在自由试验各种经济组织结构的机会并保护私人产权。通过良好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统一、开放的全国市场甚至全球市场,适当的人口增长和藏富于民可以扩大市场容量。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降低外生交易费用,法律、管制等制度建设可以保护产权和契约执行以降低内生交易费用。上述思想反映了本书第一章的内容。

分工专业化和市场交易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分工发展必然导致交易扩张,反过来,市场交易也会固化和促进分工发展。亚当·斯密认为,人类天生具有交易倾向。人类的智慧能够发现交易带来的好处。耶鲁大学的一名经济学家(Keith Chen)在实验中发现了猴子学会了用货币进行交换,这些热衷于食物的猴子在理解了货币的本质之后,很自然地用手中的货币交换食物。该研究发现,猴子也具有消费者行为理论给出的理性消费决策。在第二章,我们分析了具有禀赋差异的经济主体可以通过交换获得更高的效用。市场是人类伟大的制度发明,人们通过市场交易,可以把禀赋各异的经济主体联结在一起,通过市场交易增进彼此的福利。如果没有市场,买卖双方之间的互相发现和匹配就难以实现,开放的集市贸易,提供了交易双方的匹配。交易费用、交易效率与经济发展的逻辑遵从斯密-科斯框架,在第一章已进行了详细论述。我们获得数据构筑交易效率指数,交易效率指数由外生交易费用指标和内生交易费用指标构成,前者包括运输条件、通信条件和服务业三项指标,后者包括市场效率、政府效率、法律制度和国民教育四项指标。我们测度了我国各省级行政区的交易效率,北京、天津、河北位列前三位,青海、宁夏、新疆位列最后三位。相关系数表明,分工水平与交易效率呈明显的正相关,经济发展水平与分工水平呈明显的正相关。交易效率和交易的重要性在理论上与经验上都得到了证明。

主流经济学假设交易发生在无摩擦的市场里,信息完备、契约完备、经济主体完全理性、完全竞争,因此没有讨论交易冲突与制度问题。当交易出现纠纷时,法律会解决一切问题。实际上,人们面临信息局限,如不确定性、不完全契约以及有限理性。我们采取威廉姆森(Williamson, 1985)对“契约人”的行为假设进行研究,即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这两点基本上反映了人类的本质特征。显然,制度经济学不相信“性善论”。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假设下,需要有效的制度机制来治理交易,以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制度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依靠正式的权威机构强制实施。非正式制度依靠人们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行为准则自我实施,即私序。私序无需法律来实现秩序,基于声誉机制的理性计算实现私序的自我实施。在交易治理机制中,法律是主要的正式制度,由国家统治机器强制执行。声誉机制包括单边声誉机制、双边声誉机制和多边声誉机制,多边声誉机制既包括熟人社会的多边声誉机制,也包括匿名社会的多边声誉机制。这是本书第三章的内容。

第四章探讨法律作为正式机制治理交易。法律作为强制实施的正式规则,可以改变行为人的行动空间和支付函数,从而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法律作为可预见的结果对行为人起到威慑作用,基于法律的惩罚机制可以实现诚信和信任。因此,法律这样的正式机制是治理交易的一种手段。以法治为基础的良好的政府治理是建立信任的基础。本书从世界价值观调查(WVS)获得社会信任度指标,从世界正义工程(WJP)获得法治指数,匹配国家数据,发现这两项指标呈现明显的正相关关系,法治指数越高的国家,其社会信任度也越高。法律作为制度规则,若能得到良好的执行,定是一个参与人的纳什均衡,不符合参与人纳什均衡的规则,即使法律规定了,也可能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因此,法律很大部分来源于社会规范,许多法律规则就是对社会规范的承认和记载,当代的合同法、商法等,很多来自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人之间、私人之间的交易规则的认可。法律的有效性,依赖于社会规范,如果法律与人们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不一致的话,法律一般难以执行。随着交易范围扩大,关系型治理要向规则型治理转变,这种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可能会出现规则不足甚至规则缺失的现象。法律存在种种局限性,如法律执行是有成本的,特别是当交易合同涉及的金额还不够法律实施的成本时,人们会放弃用法律来解决纠纷;立法可能滞后,导致无法可依;契约是不完全的,没有协定的交易环节法律无法进行裁定,这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相当于存在一个“法律租”,形成一个寻租域;即使是契约协定清楚的内容,也可能存在违约行为无法证实的情况;法庭有时候做出了公正的裁决,但在执行裁决的过程中也面临困难和成本;执法者也不是天使,执法存在是否公正的问题。由于各种局限性,法律可能是好的法律,也可能坏的法律,这就需要对执法者有有效的监管。在经济理性的作用下,监管者也不是天使,谁来监管监管者在世界范围内仍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第五章讨论声誉机制对于交易的治理。由于存在信息局限,人们难以签订完备法律,法律还具有其他局限性,特别是监管监管者的问题始终存在。因此,即使是法律健全的国家,声誉机制始终是治理交易的有效手段。作为私序存在的自我实施的非正式制度是保护产权和执行契约的一种有效机制。私序何以运行?主要依靠基于声誉机制的经济理性。声誉机制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声誉机制。单边声誉机制是指自觉维护自己的声誉,已内在化为个人的道德修养,是自我实施的自律行为。双边声誉机制基于双边惩罚,在无限重复博弈中参与人为了长期利益保持诚信的声誉。多边声誉机制基于多边惩罚或集体惩罚。多边声誉机制起作用,离不开两个要点,一是信息传递,二是多边惩罚。多边声誉机制适用于熟人社会,也适用于匿名社会。已有大量文献讨论熟人社会的多边声誉机制,似乎只有熟人社会才能提供有效的信息传递和多边惩罚。事实上,匿名社会能够在征信系统的作用下实现信息传递和多边惩罚,多边声誉机制也可以在匿名交易中实现有效治理,我们称之为匿名声誉机制。在现代匿名社会,只要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征信系统起到信用信息传递的中介作用,匿名声誉机制就可以起作用。这样无论是熟人社会还是匿名社会,声誉机制都可以实现交易诚信和信任。投资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是法律存在局限时借助匿名声誉机制重建社会诚信的有效途径。

声誉机制的理论模型建立在无限重复的、完全信息博弈的基础之上,在无限重复博弈中,人们为了长期的合作收益,放弃短期的欺骗诱惑,注重建立和维护诚信合作的声誉。如果是有限重复博弈,如果是不完全信息,能否实现诚信合作呢?第六章探讨不完全信息下,交易主体如何实现诚信合作。KMRW声誉模型证明,如果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的特性具有不完全信息,即使重复博弈的次数是有限的,只要博弈次数足够多,人们也有激励建立起合作的声誉,合作在有限重复博弈中仍然可以出现。即使是坏人,因为不完全信息,他可能在重复博弈开始时装作好人,保持合作。坏人早期的诚信合作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直到最后阶段才显露出坏人的本色。在不完全信息下,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发送信号,行为信号可以修正该人是好人的概率,人们根据新的信息从先验概率得到后验概率的方法叫贝叶斯法则。行为人通过发送行动信号来积累声誉,好人有激励做好事,坏人也可能通过做好事伪装自己,以谋取更多的合作机会。“连锁店悖论”的解决与不完全信息下的声誉机制联系在一起,若能伪装自己的高成本类型,在位者在开始阶段建立起斗争的声誉,每斗争一次,进入者就会修正在位者是低成本类型的先验概率,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在位者是低成本类型,从而不进入这个市场。推而广之,当参与人试图制止他人的侵犯时,往往开始阶段需要“给他点颜色看看”,即使自己不是好斗的类型,也要建立起强硬的声誉。

第七章研究乡土熟人社会的交易治理。乡土熟人社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村落是熟人社会、人口流动性小、信息传递快、差序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直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乡土社会基本保持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特征。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农村出现空心化,人口流动性增强,熟人社会有减弱的趋势。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村的政治生态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经济发展起来后,老百姓变富裕了,一些宗族活动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总体说来,当前的农村还是一个乡土熟人社会。传统礼治在农村仍然存在,但有减弱的趋势,村民的法律意识随着法律下乡而不断增强。我们在问卷星网站上发布问卷,针对来自农村的受访者调查,共收集到489份有效问卷。调查发现,在乡土熟人社会,道德自律是绝大多数村民的行为理念。当出现交易纠纷时,采取法律、仲裁和行政解决的情况有,但比较少,双方协商解决交易纠纷比较普遍,民间调解(如长辈、邻里、村里能人、村干部等)解决纠纷也比较普遍。力量较弱的一方可能选择忍让、回避或逃避,骂街、咒骂的情况也较为常见,但通过暴力解决纠纷的还是很少。在乡土熟人社会,协商和解、忍让、逃避可能比暴力相向、骂街这样的自我解决更为普遍,暴力、骂街会在乡土社会留下很不好的名声。选择第三方解决时,调解远比法律诉讼、仲裁和行政解决更受欢迎。随着纠纷金额的扩大,选择法律解决的可能性增大。在影响村民选择何种纠纷治理机制的因素中,排第一位的是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时间。

第八章研究城市匿名社会的交易治理。在法律之外,依靠私立秩序也可以实现部分的匿名市场交易治理。在征信系统的作用下,匿名声誉机制可以运行,人们从征信系统查询匿名交易对象的信用记录,并据此决定是否与之交易。人们的风险规避特征会让他们避免和信用记录不良的人交易。人的生存依赖于无限重复的匿名市场交易,如果信用记录不良会失去交易对象,那么每个人都有激励保持诚信的声誉。我们模拟了一个体现征信系统的实验,在信任博弈实验的基础上,对委托人的投资信息进行公布,可以显著提高委托人的投资水平,这表明征信系统可以有效提高匿名市场交易的信任水平。对代理人的返还信息进行公布,可以明显地提高代理人的意愿返还率,这表明征信系统可以促进代理人的交易诚信。即使在实验组取消信息公布的操作之后,代理人的返还率仍然表现出和基准组不一样的特征,征信系统可以起到一个教育或威慑作用,即只要让行为人知道有一个机制叫征信系统,就可以起到教育或威慑的作用。对于征信机构本身的诚信问题,主流观点是通过法律和政府管制实现征信机构的诚信,我们认可法律和政府管制的作用,但存在局限性,对于征信机构可能存在的欺骗问题,我们仍然强调多边声誉机制。把征信机构视为交易主体,在征信系统中也有其信用账户,任何人若从征信机构获得虚假信息而受损,他将这家征信机构欺骗的信息传递给行业协会和征信系统。一方面,行业协会将实施集体惩罚,行业内一个机构的欺骗行为可能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行业协会有激励采取措施对不良征信机构做出处理;另一方面,这家征信机构在征信系统中将存在不良记录,潜在交易对象将中断与之交易,使之失去生存的基础,在这种机制下,诚信成为征信机构的理性选择。

分工交易是经济发展的源泉。本书的研究指出了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特征,需要交易治理机制实现交易主体的诚信合作。法律这样的正式机制可以实现交易治理,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以声誉机制为核心的私序也是实现交易治理的有效机制。通过征信系统,多边声誉机制在匿名交易中也能发挥作用,我们称之为匿名声誉机制。对匿名声誉机制的首次提出以及通过实验证明征信系统可以实现匿名交易的诚信和信任,是本书的研究的两个主要贡献。显然,本书的研究的政策含义可以落脚到,一是加强法治建设,实现交易的有效治理;二是不可忽视法律天生的局限性,声誉也是治理交易的有效手段。熟人社会的声誉机制在华人社区早已司空见惯,但匿名声誉机制在我国尚未建立。我们呼吁投资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要像建设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一样,重视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