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全程运作法务手册(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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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均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均是以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成立,且均具有设立灵活、登记简便之特点,因此人们常常对选择何种组织形式感到疑惑,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虽在特点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以下区别。

(一)个人独资企业为企业形态,个体工商户不具有企业形态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但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即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无法将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分离。

(二)两者的设立条件不同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必要的从业人员;但个体工商户中可以没有字号,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相比个体工商户要多,其设立条件与个体工商户不同。

(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四)财务制度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即建立财务制度,但现有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需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节选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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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劣势

(一)优势

(1)相比个体工商户,既具有个体工商户中设立灵活、登记简便之特点,同时又比个体工商户管理规范,可委托他人进行管理,且可开设分支机构,规模比个体工商户大。

(2)相比公司及合伙企业,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手续简单、费用较低,且个人独资企业中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高度统一,经营者可灵活管理、快速决策,有利于经营者创业精神的发挥。

(3)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有如上优势,但是其也具有较为明显的劣势。

(二)劣势

(1)投资者风险巨大,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资金筹备能力小。因个人独资企业为单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因此筹备资金的能力差,融资困难将会限制企业的扩展及规模化经营。

(3)管理风险。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事务具有绝对的决策权,企业依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易出现缺乏规范性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