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中国新闻传播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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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的新闻传播学研究

2015年新闻学、传播学和新闻传播史三个板块的研究都因应社会情势呈现出较为突出的外部驱动和现实导向特征,这体现在媒体融合话题的持续强势、互联网规制议题凸显、政治传播话题紧跟快转、抗战时期新闻传播史研究伴随政治周期突显等方面。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研究仍平稳持续,仅《新闻界》《新闻前哨》两份期刊发表的相关小型研究文章就有45篇。与此同时,新闻业务研究、“新报刊史”研究以及中外传播思想史研究等领域有所深入;关于新闻学、传播学学科发展的讨论仍维持一定热度。

一、新闻学研究

2015年新闻学研究呈现的特点是:新闻理论研究缺乏有分量的成果;新闻业务研究受到重视,出现一些较有新意的文章;媒体融合研究继续成为强势话题,呈现出明显的国家驱动型融合(state-driven convergence)特征;对新闻从业者的研究,议题较为集中,研究者重点关注新传播技术对从业者职业认知与转型的影响;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属于常态热点,事件性研究和整体性观照兼有;新闻法治研究主要聚焦于网络领域,涉及互联网立法、隐私保护与被遗忘权以及网络名誉侵权等。

(一)新闻业务研究

这年我国的新闻业务研究较有新意,研究者或就老问题阐发新见解,或以敏锐的问题意识对当下新闻实践中的新现象进行捕捉和回应,开拓了我们对相关问题和现象的认知与理解。

有研究者尝试就我国新闻文字报道体裁的分类与命名问题,提出统一的划分标准和命名理据。她认为,新闻是“由多种标准构成的文本”,时间性、叙述性、篇幅和对象是报道划类的主要依据,这些标准统合在一起共同作用,才能构成一个有意义而又相互关联的分类系统。为此,她引入美国控制论专家洛特非·扎德(Lotfi Zadeh)的“模糊集合理论”,获得了有意义的认识。她将文字报道体裁分为消息与通讯两大类。前者主要功能是告知,后者则意在详述。依据其对告知功能的履行,消息大类下又分为简讯、事件性消息和非事件性消息,通讯大类下则分为特写、访问记、深度报道和特稿。她还对既有新闻体裁分类标准的缺陷进行了补正并提出:“题材上的区分不应作为体裁上的分类”,“记者搜集事实的方式也不宜作为体裁分类的依据”,其他非新闻类“见报文章不宜归入报道体裁”。因为体裁分类和命名的目的是提供一个有关新闻“怎么写”而非“写什么”的文体类目指导,使记者体认到不同体裁存在着不同规约,尽管这种规约可能是模糊的,但仍然是有意义的。[1]

“基层”是我国政治话语和新闻实践中的重要概念。这年有研究者以诺曼·费尔克拉夫(Norman Fairclough)的三维分析框架(three dimensional framework)作为理论工具,分析“走转改”活动如何通过新闻话语建构起关于“基层”的意识:一是通过新闻选择框架筛选出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基层面孔与时空“映像”;二是通过对记者角色模式的重构,使“党的新闻工作者”与基层形成一种话语、价值与情感的共同体,“也暗示了新闻生产队伍身后的党、国家与基层的一体化”;三是在政策导向驱动下,通过书写策略的转换将“基层”植入新闻话语和媒介舞台的中心,在意识形态话语的包装下基层的差异性、多样性被取消,基层形态的流转变迁被压缩为“中国现代化建设与改革进程的惊鸿一瞥”和中国神话叙事的一个段落,服务于更宏大的主题。[2]但这种政策导向下的新闻实践与新闻话语的转型,从侧面显示了以往主流媒体日常运作中基层话语权的缺失。改善这种状况不是运动式政策倡导所能达成的,需要媒介体制变革的支撑。

还有研究者注意到网络时代新闻传播语境发生的变化,发现新闻生产者与新闻接触者之间、不同的新闻生产者之间的争议事件被凸显,并对其进行了类型化分析:一是放大的同行争议,二是强烈的群体抗议,三是没有焦点的民众异议。研究者认为,网络技术对个体的传播赋权,使得新闻争议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能见度均较前网络时代大大增加,但“冲突”的凸显并不意味着对话失败,冲突也是对话的一部分并蕴含着建立新型对话关系的可能性。网络时代看似纷乱芜杂的对立乃至冲突,一方面表明真实和真相不再是给定的(given),寻找真相成为一场社会对话乃至博弈,另一方面也表明社会对话规则和基础共识的缺失。因此,就整个社会而言,七嘴八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过程是必不可少的,经历这一过程,公众获得的不仅是一时一事的真相,更重要的是积累了关于如何看待和解决重大社会问题的规则和共识。[3]

(二)媒体融合政策研究

媒体融合研究,是2014年8月持续到2015年的学界强势话题。2015年有研究者注意到国家力量对媒体融合的介入,并认为当下中国媒体融合的主要驱动因素是“政府对新媒体发展的实质性介入”。研究者首先分析了国家力量介入新媒体发展的理由与可行性:大量存在的网络极化现象,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网络舆论和热点事件中的“代言”现象,社会公共事件中“私了”之风盛行,议程设置现象的存在,政府具有较为雄厚的社会基础。其次分析了国家力量介入新媒体运作的具体手法:建设网络信息评论员队伍,对网络大V或舆论领袖区别对待、分而治之,通过多种途径主动进行网络舆论操控,及时删除可能诱发社会运动的集体表达网帖。这表明当下中国的媒体融合是一种国家/政府驱动型融合(state/government-driven convergence),其本质是为了争夺网络话语权,最终目标是“驯服新媒体,解决如何将其转变为喉舌或接近喉舌的问题”[4]

这年内有研究者对中国媒体融合政策的形成过程以及相关政策体系的建构过程进行了探讨。研究者认为,政策议程创建、试点实践探索、施政纲领纳入、主管部门部署、调研意见综合、舆论动员引导以及核心文件出台,是中国媒体融合政策形成过程的一般程序。此过程中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是政策决策者的首要关切。当前中国已形成以党管媒体为核心原则,以全局政策、行业政策和地方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媒体融合政策体系。研究者指出,“这一政策体系的形成及其贯穿始终的意识形态安全考量,与中国的政治体制和新闻体制、当前政治生态及新闻政策的历史惯性密切相关”;其本质是执政党面对新传播技术对既有宣传体制造成的结构性冲击和挑战做出的政策回应,目标是使官方倡导的意识形态在新的媒体格局和信息传播结构中“拥有主流地位,发挥引领作用”。[5]

还有研究者从传播治理角度讨论媒体融合政策,指出:传统媒体影响力的式微和新媒体的崛起,给传播治理和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带来挑战和难题,国家层面给出了比较清晰的应对策略:一是“统一协调,加强网络信息的安全管控”;二是“利用国家资本,推动跨界融合,搭建新的媒体平台”。但研究者认为通过“新一轮资本化改造,打造所谓‘融合’性的‘新型主流媒体’”的市场化传播治理路径,并不能带来决策者所期待的治理效果,“反而会带来基层组织力消解、正当性规范消散和传播民主化程度降低等问题”。[6]

(三)新闻从业者研究

这年关于新闻从业者的研究,议题较为集中,多篇论文都关注到新传播技术与融合传播环境中新闻从业者的自我角色或媒介角色的认知转变,以及由此引发的职业转型,研究视角相对均衡,个体与群体层面考察兼有。

有研究者发现,“新闻从业者对工作自主性的整体评价有所降低”;新闻从业者的媒介角色认知和互联网使用技能对其工作自主性评价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而既往有关新闻从业者工作自主性的研究多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出发,将新闻工作者视为一群被结构的行动者,从而忽略和遮蔽了新闻工作者的个体能动性和主体性。该研究将新闻从业者的个体和主体性因素抽离出来,并通过恰当的研究设计展示了新闻从业者认知与行为层面的个体特征变量,以及这些变量如何影响其工作自主性和职业转型决策。[7]另一研究也发现,社会化媒体的使用程度对新闻从业者的角色认知、职业困境以及职业转型存在不同程度的显著影响。[8]

此外,研究者还考察了当代中国新闻社群主导性话语的建构逻辑及其背后权力关系的变化,指出:中国新闻社群对“理想”与“新媒体”话语的建构兼具策略性与反思性。这体现出新闻从业者个体能动性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一方面“理想”话语策略性地建构了一种以反思“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和批判新闻业现状为目的的符号体系,具有鲜明的批判性和抗争性;另一方面“新媒体”话语则是一套着眼于阐释新闻业“未来”的反思性符号体系,其中新闻人作为行动者,借由对“新媒体”话语的不断阐释在新闻业转型大潮中寻找新的立身之本。[9]

(四)新闻道德与法治研究

1.新闻职业道德研究

这年中国的新闻职业道德研究,表现出两个主要面向:一是通过量化或质化的实证分析,从不同侧面对中国报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与行为进行观察与解读;二是借助事件性话题或重申基本新闻职业道德,或探讨新媒体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冲击与挑战。

有研究者对分布于全国的5家报业集团或报社(涉及28家具体报刊)的从业者进行问卷调查(有效样本2109份),发现我国报纸从业者对付费采访、暗访、情景再现和偷拍偷录等采编手段认同度高达85.8%,其中对付费采访与暗访的接受度更超过90%。这些本来有争议的采编手法,接受度进一步提高。研究者认为,这表明至少在我国报纸从业者的观念和认知中,付费采访与暗访“已经被相当程度的正当化了”;原因在于媒体管理的松懈与从业者自我要求的降低。除了欺瞒性采编手法之外,新闻从业者对冒犯性采访手段的接受程度达到44.6%,也较以往有较大幅度提升。其中对损害新闻真实的采编手法,接受度较低,为17.6%,但较过去的调查,也有一定程度提高。这项调查总体表明,我国报纸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认知有底线失守的危险。[10]

这年内有研究者从政治社会学视角切入,对我国主要报纸的更正与致歉行为进行考察,并以此讨论了新闻职业道德的现实伸展空间及其内外制约因素。研究者发现:我国报纸的更正基本为“被动更正”,更正中回避实质性问题,避重就轻,较少涉及出错的原因;“政府部门构成了最大的压力集团”,报纸出于功利考量,倾向于向强势公权部门致歉,向权力“认错”,即使很多时候媒体并非真的做错了。此外,更正与致歉还表现出内外有别的特征:对外公开更正与致歉有着强烈的选择性,呈现出“仪式性自我批评”的特点;对内致歉乃至对上检讨才是常态。研究者认为,“这种中国特色的媒介更正与致歉体现的是一种尚未成型的,或者说有点‘畸形’的媒介伦理,具有浓厚的实用主义、功利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色彩”,“既不诚恳,也不透明”,反而因此“模糊了是非,而且充满不确定性”。[11]

从2014年6月起,《青年记者》连续发表展江《媒体道德与伦理经典案例评析》的系列文章,截至2015年12月已发文19篇,对中外关涉媒体失德与新闻职业道德争议的新闻事件进行梳理和点评。还有研究者以微博“直播自杀”事件为例,探讨了自媒体的传播伦理泛化问题。她指出,Web2.0时代传播伦理已超出新闻传播专业范畴,成为一种公共伦理,是公民道德的一部分;由新闻伦理向公众传播伦理的拓展,是大势所趋。[12]也有研究者提出,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建构全球媒体伦理具备了现实的必要性和实现的可能性,并提示了本体论伦理、契约伦理和美德伦理等三种主要研究路径。[13]

这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徐迅主持的《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及《〈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释义》(参与者共10人)出版。这是继2012年陈力丹、周俊等著《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出版之后,我国第二本新闻职业规范类著作,二者各有侧重。该书为形成中国特色的媒体“共律”机制进一步提供了思路。

2.新闻传播法治研究

这年新闻传播法治的研究集中于互联网立法、隐私保护与被遗忘权以及媒体/网络名誉侵权三个领域。

(1)互联网立法研究。

有研究者认为,近年我国互联网立法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法规位阶偏低。目前我国网络治理领域的法规主要由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党的文件和司法解释等构成。这一状况“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不仅产生了大量与宪法原则相冲突的规定,而且相同效力等级的规范之间也明显不协调”。二是部门立规过多,这一做法利弊皆有,但弊远大于利。所谓利表现在部门立法可在短期内为网络治理提供法规依据。而弊端则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立法的科学性较差,法条之间相互冲突;另一方面“主管部门通过行政立法占据权力资源,固化既得利益,实质是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寻求合法外衣”。三是重管制,轻保护。[14]这表现在我国众多互联网法规几乎都是管制法而非权利法。有研究者爬梳我国38部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文本,发现仅有2部规定了公民在权益受损时拥有救济诉讼权,这显露出我国互联网立法宗旨的错位和立法理念的落后。[15]

就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与法条表述而言,我国互联网立法存在“具体性欠佳”的问题:一是法规逻辑结构欠完整,主要表现在公权力违法的法律后果缺失;二是关键法律概念定义模糊,诸如“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概念,“即便追溯到上位法,我们也无法清楚地知晓其具体含义”,这将导致具体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这种状况既有损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妨害公民权利的实现。[16]

(2)隐私保护与被遗忘权研究。

2015年关于个人隐私保护与数字时代被遗忘权(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的话题,继前一年研究热度不减。有研究者提出,大数据具有构建“合成型隐私”的功能,“合成型隐私”导致“使不可辨识”隐私保护传统策略面临无效考验。大数据的融合价值实现可能形成对隐私主体“被遗忘权”的侵犯。[17]还有研究者认为,被遗忘权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18]但被遗忘权的实施在法律的跨国适用性以及如何平衡个人数据及隐私保护与公民知情权、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等方面,面临挑战。有研究者提出协调个人数据及隐私保护与表达自由之间关系的四项标准:公布的信息是否是社会公众所关切的事情;该信息的公开是否会高度冒犯理性的人;该信息的获取是否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该信息的发表是否是鲁莽的。[19]

不过,另有研究者认为,“个人信息不仅仅是个人隐私的敏感地带,更是社会成员沟通过程中的识别符号”和“个人参与社会交往从而结成各种社会关系的必要条件”,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的惯常思维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个人信息的社会属性,“忽略了广泛处理个人信息已经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以及这种处理带来的正面价值”。据此他们提出,正视个人信息的社会性,恰当确立互联网环境中各种信息搜集和利用行为的边界,把握好个人信息保护的度,才能使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与互联网行业发展并行不悖乃至相得益彰。[20]

(3)媒体/网络名誉侵权研究。

这年有研究者对1998至2010年间215份媒体名誉侵权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内容分析,发现媒体被告败诉率超过50%;具体而言,法院裁判方式受原告主体类型、起诉事由、案件商业性以及地域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在媒体名誉侵权案件裁判中,与法人原告或政府官员原告相比:“法院更可能支持普通人原告,但会给文化名人更多的名誉保护”;当起诉事由涉及公共事件时,法院对媒体更为宽容,倾向于支持媒体言论表达;当媒体名誉侵权行为具有明显商业动机时,法院对媒体的处置较为严厉,媒体几无胜诉可能;“被告媒体与裁决法院的地域关系对于被告的胜诉率影响显著”,我国法院具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21]

有研究者注意到2014年中国名誉侵权类案件增长率达到创纪录的27.9%,并指出“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是名誉权等人格权案件再次增长的主要增量”,“互联网已经成为名誉等人格权纠纷的主战场”。这一变化对我国传媒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显示社会法治意识的增长,而依法审理网络名誉侵权等人格权纠纷案件有利于网络治理;另一方面也表明新闻媒体侵权纠纷“特殊性”论调不攻自破,这是因为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传播的背景下,“前者话语权的专有性和凌驾性趋于淡化,而无论是自媒体用户还是网络服务商都不再有(传统)新闻媒体那样的强势,当它们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之时,以往一些似是而非的论点也就不攻自破”。[22]

这年徐迅主编的《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和展江的著作《传播权界论》由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前者针对我国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领域的十大经典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发现中国语境下舆论与司法纠葛不断的症结之所在,并据此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与原则。后者着重介绍了国外传播法治、表达自由与信息公开方面的理论、历史与实践,对我国当下传媒法治领域的现实问题也有所观照和回应。

(五)新闻学学科发展的讨论

这年有关新闻学学科发展的讨论,以反思与重构为关键词,研究者或就新的社会与技术语境下新闻学的学科发展提出建议,或介绍域外研究经验,并提出新的研究视角。

有研究者认为,网络社会的崛起,使得“作为一种职业实践的新闻传播仍然有位置,作为一个组织信息和知识机构的大众媒介也不会消亡,但都只能化为‘关系之网’中的一个互联部分”,并表现出如下特征:一是“有位置但不必然有效力”,“各节点在网络中的重要性如何并不在于它们本身的属性,而在于网络中的其他节点相信不相信它们的能力”;二是“媒介与社会的界线消解,只有自组织自滋生的多重相互联结,看或被看互相交织,同时发生,线性因果不再存在,后果不可预见和不可逆”;三是真实、客观等理念将会重新被估量,携带价值立场“意义的建构将成为重点”;四是衡量专业新闻传播机构水准的尺度“不再是独家或者什么原创性新闻,而是接入点和到达点的数量,转化转换数据的能力和水平”。在此基础上他提出“重造”中国新闻学:新闻学应当以网络化关系的视角来观照职业新闻传播实践,“将新闻学转变为一个经验性学科”;“反思原有的学科和理论前提”;“以网络化思维思考人才培养的目标,改造新闻学的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23]

有研究者从研究语境、范式和问题三个角度对近十年欧美学者的代表性文献进行梳理,发现新媒体环境下欧美研究者主要从“变革语境”和“职业语境”切入展开对传统新闻业的研究;研究范式表现出从技术主义向社会建构主义的回归;研究问题主要有两类,一是数字化转型与职业意识形态、新闻生产惯习的冲突,二是非机构性新闻业对传统媒体新闻生产的挑战。他们认为,既有研究比较偏向“时间”维度,“对‘空间’在新闻生产过程中所承载的角色和意义缺乏足够深刻的体察”。未来相关研究或可从“空间”维度继续深入。[24]

二、传播学研究

这年传播研究中,“观念市场”、传播仪式观、收视率等话题受到关注;健康传播、政治传播等因应社会发展情势成为研究热点,风险沟通、底层群体传播等应用性研究较为突出;传播学学科反思与重构的话题继续进行中。

(一)几个一般性传播研究话题

“观念市场”本是对新闻传播业的隐喻,而互联网是否具有同样的性质?有研究者把有关这一话题的争论归纳为三种观点:互联网与传统大众媒体一样也被商业和市场逻辑所统治;网络所带来的个人信息窗口的定制化,最终会导致群体极化;“互联网在复制大众媒体的模式,虽然增加了更多的声音,但在结构上并没有带来什么真正的变化”。他指出,超越一些不恰当的比较,应该看到互联网对线下情势改进的作用,看到网络“观念市场”相较传统大众媒体“观念市场”的改善之处。这在中国语境下显得尤为重要:“网络公共领域的不同形式,使得所有人都有发言、询问、调查的出口,而不必依赖于媒体机构。我们看到了新的、分权化的方式,在履行监督的功能,在展开政治讨论,在影响议题和话语”,“‘从前作为受众的人们’现在变成了政治对话的潜在贡献者和政治舞台的潜在行动者”。[25]

关于詹姆斯·凯瑞(James W.Carey)的传播“仪式观”,这年发表了多篇论文。有研究者通过对人类学仪式内涵以及凯瑞思想谱系的追溯,发现“凯瑞对于传播和仪式的分析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一方面他试图从人类学研究中汲取“文化精神的力量,以对抗行为主义与功能主义构成的主导范式”,另一方面其文化取向本身仍然是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导向,人类学“仪式”的文化内涵已经被置换为“芝加哥学派的价值立场与社会理论”,所谓“仪式观”也因此转变为参与式民主的代名词。与英国文化研究相比,以凯瑞为代表的美国文化研究并非“基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立场之上的文化批判,而是一种美国传统实用主义立场的复活”。[26]该文与发表在《国际新闻界》的《如何理解“媒介事件”和“传播的仪式观”》[27]一文形成有趣的学术碰撞与交锋。

还有研究者从文化研究视角,对“收视率”概念的产生与运作逻辑进行了分析。他们指出,“在市场话语的主导下,收视率被视为传播效果的‘客观’反映和一种‘民主’的表达”;实证主义效果研究范式将对收视率的关注点聚焦于调查统计的精确、科学等技术操作层面,掩盖了背后的商品化逻辑。在中国,收视率从无到有的商品化过程以及收视率的制度化过程,内嵌于“由政治与经济权力共同主导的中国广电系统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且与中国电视媒体的社会主义属性之间存在张力。收视率作为市场逻辑下的“通用货币”具有明确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属性:市场逻辑主导下的大众文化产品具有鲜明的中产阶级趣味偏向,而对下层民众的话语权相对排斥。这违背“以人民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共同文化’的价值取向”以及“社会主义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宗旨”。[28]也有研究者认为,“不能将电视市场乱象背后的根源简单归结为对收视率的追求”。[29]

(二)健康传播与政治传播研究

2015年有两次全国性健康传播学术会议,相关的论文较多,具体的个案研究居多,研究方法大多比较规范,但结论无学术意义的较多,缺少理论创新。

有研究者以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方法,对具体社会空间内健康传播模式的呈现方式进行分析发现:对于我国西部小康型社区,“时间成本”“信源权威性”和“媒介使用习惯”是影响其健康传播模式的结构性因素;而对温饱型社区而言,代际传承的健康经验和人际传播的健康信息所构成的“地方性知识”,以及“经济成本”“人际传播”是影响其健康传播模式的结构性要素。因此,“有效的健康传播即是对特定人群的一套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和文化价值观的整体性表达”。[30]还有研究者以凉山彝族村落为观察个案,从文化人类学角度切入,证实了特定群体的社会结构及其文化系统决定该群体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关怀路径等疾病应对模式。这表明健康传播研究既要关注健康信息的传播过程和健康行为的发展过程,同时亦需要对个体或群体背后的社会结构与文化系统的影响有敏锐的体察。[31]

2015年有两次政治传播的学术会议召开,年内发表这方面的论文达到历史高点(231篇),讨论集中的前几个话题是:国际政治传播、政府政治话语、政务微博微信、领导人形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明显的问题是缺少学术性和研究深度。

有研究者关注国际政治传播中的中国战略,认为“‘中国梦’不是只关乎中国人自己的闭门想象,而是与世界各国人民在某种角度或多或少具有关联性意义的价值理想”,因此我们传播的着力点应放在中国经验与人类普遍价值和世界意义的连接上;而“一带一路”的实质和逻辑起点是一种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价值诉求与实现。就“一带一路”的传播而言,应聚焦于将人类普遍价值落实到中国经验上来。[32]还有研究者注意到媒体对中国第一夫人的报道框架,即支持性框架和代言性框架。前者指政治传播中妻子所呈现的媒介角色对丈夫的政治角色形成有益的辅助与补充;后者是指以第一夫人身份对中国品牌、中国艺术等的推广、展示所呈现的政治代言新形式。[33]

(三)底层/边缘群体传播研究

这年关注底层群体传播的研究论文表现为两个面向:一是常见的基于媒介内容或问卷调查,就底层群体的媒介再现或媒介使用情况等进行研究[34];二是以参与式行动设计,考察作为传播主体的底层群体,通过新闻传播相关活动是否达致提升媒介素养和传播赋权的效果。在前一研究面向中,底层群体作为被言说的“他者”或商业社会消费者的面目出现,更多的被视为现代社会的问题和治理对象;而后一研究面向,以明确的底层关怀意识,探索和积累如何对底层群体开展媒介素养教育和传播赋权的方法与路径。此类研究聚焦社会底层,一定程度上提示了现代社会底层与边缘群体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但由于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隔膜,加之研究方法的局限和较为困难的研究环境,所提对策与建议往往不能解决问题。

有研究者关注“农民工讨薪”议题的政治、道德与社会敏感性,认为“农民工讨薪”议题具有政治隐喻、道德隐痛和社会隐患等三层敏感社会含义。政治隐喻背后的身份抗争、道德隐痛背后的伦理抵抗和社会隐患背后的“维稳”逻辑,是导致媒体搁置乃至规避“农民工讨薪”议题的重要因素。[35]还有研究者通过对在浙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调查,从人际传播视角探讨了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研究揭示了影响农民工融入当地人际关系的符号因素、媒介因素以及空间因素。[36]

与上述研究视角相对应的是“行动传播研究”,这是“一种促进改变的社会实践和增长边缘群体主体性的过程”。其基本策略是:发掘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问题;在研究设计(过程)中包含赋权;采用参与式行动研究方法。[37]2015年发表的《“南方两周末”:工民新闻、批判媒介素养与传播赋权》[38]一文可看作此类研究的一个范例。

(四)传播学的反思与重建讨论

这年对传播学何去何从的讨论,仍然表现出一定的热度。有研究者提出问题:传播学的“哲学根基在哪里,它怎么能从既有人文社会科学已经比较成熟的矿脉上寻找到自己的起点”。他认为传播学不该是一个无根的学科,而要与其他学科对话。没有这种对话,传播学将永远存在学科合法性的焦虑。“如果传播学想打开哲学之门就该去研究媒介技术中介化之后的社会存在。因为媒介的变化,人们一切的生活方式都在变。他们的时空观、社会关系、各种观念的排序等等,都在因为媒介的嵌入而发生变化,所以传播学应当探索,当媒介嵌入人类生活之后,它到底在什么程度上改变了人的存在方式。”“不能把互联网对生活的重构局限在它延伸了人类的器官、重塑了某些功能,更重要的是它重塑了人的存在。”[39]

有研究者认为,传播研究既需要现实经验和数据的支持,也需要历史视野的观照,而非一味的追新逐异。她强调“对于某些司空见惯的概念、现象和说法进行追问、潜入和思考,强调通过历史的回溯来解释当代的走向,以及当代的变革对于原有思维方式的冲击”[40]

还有研究者提出,传播研究要在“彻底的多元性”与“真切的对抗”的观照下通过多种“地方性知识”的彼此映照而寻求自身的发展。“彻底的多元性”一方面意味着对“任何一种企图占据‘本质’和‘唯一’地位的视野及概念框架的批判”,另一方面它还要求批判者自身具有健全多元的知识视野;“真切的对抗”体现的是一种“‘让世界袒露’的交流观”,它意味着不同的研究视野和路径之间要展开实质性思维和智识的碰撞与交锋;“地方性知识”是指任何“知识”都具有与研究对象的具体时空、研究者所处的具体时空紧密交织和叠加的“地方性”。[41]

三、新闻传播史研究

2015年的新闻传播史研究,依然延续着近年来稳步提升的良好趋势。研究者在拓展史料来源的同时,内化和引入更为绵密的分析、诠释框架,进而愈发清晰地重返和呈现历史现场。“70后”的学人火候渐臻成熟,而“80后”乃至“90后”的新生世代也在承担重要角色。

(一)中国新闻传播史研究

2015年,复旦大学学人提出“新报刊史”理念,这个概念侧重于从媒介本身的属性出发,考量它与社会演化的关系图景。作为研究范式,“新报刊史”与既有的报刊史路径之间,构成复数而非彼此消涨的关系。[42]有多篇新闻传播史研究论文体现了这一研究路径。

例如关于民初政论报刊的研究,有研究者深描民国初年以《民立报》为代表的政治报刊对“共和”的想象、国民党重返革命党和袁世凯威权统治的双重压力,分析民初政论报刊“去政党化”、转向独立的身份尝试,从而得出必然受挫折的结论。[43]

还有研究者以报刊阅读史的视角发表多篇论文,讨论晚清报刊阅读对读者心灵转向与社会现代性转型的影响,其新鲜之处在于方法论和理论关怀。就方法论而言,他对作为研究方法的“报刊阅读史”的具体介绍和实际运用,为观察中国新闻史研究提供了新视角,凸显报刊作为一种不同于书籍的“新媒体”的特殊意义。就理论关怀而言,其研究重新“发现”了报刊对中国思想转型的意义,丰富了报刊与中国现代性的相关研究。[44]

对历史上新闻界人物的研究,也体现了“新报刊史”观。例如有研究者以董显光、曾虚白、马星野等为代表的原新闻从业者为个案,阐释了他们在国难日深、民族危亡的大时代里,自觉投身体制成为管理者,左右于“自由/民主”和“国家/道统”的内心矛盾和纠结。[45]还有研究者以“前大公报”时期的张季鸾为对象,刻画了作为知日派的张季鸾,从力主缓抗到走向抗战的过程中,如何遵循着“做宣传,不是写史论”的新闻观念和言行逻辑。[46]

201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暨中国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因而关于这段历史中新闻传播的研究,在范围和纵深上颇多亮点,清晰地将传媒在“总体战”中的结构和功能加以定位。有研究者以“满铁”在华的新闻活动为中心,勾勒出抗战前日本在华舆论势力的扩张和建构轨迹,其主要手段包括出资兴办报刊、购并日本“独立”报刊和贿赂日本“独立”报人等。[47]还有研究者对从“七七事变”到上海沦陷期间《申报》涉战广告做定量分析,揭示出广告既体现爱国情怀,也追逐利润的商业行为。[48]另有研究者以《大公报》和《申报》在台儿庄战役、南京大屠杀等事件期间的消息、通讯、评论为例,分析中国民营报刊如何进行着民族主义与人道主义的舆论动员,并形成专业化的新闻写作和传播方式,实现中国报刊新闻事实与评论意见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49]

(二)外国新闻传播史的研究

我国学界对外国新闻传播史的研究,比中国新闻史研究薄弱,除了宏观叙述略有规模,外国单国史研究尚处于介绍和叙述阶段。2015年初,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原新闻传播史教研室的5位教师出版的院“十二五”教材《外国新闻传播史》,以G20峰会国家为外新史教材的基本架构,选择世界有代表性的23国,其中土耳其、沙特阿拉伯、阿根廷、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肯尼亚、西班牙、新西兰等8国的完整新闻传播史首次进入教材。这年底,作为“欧洲五国新闻传播史”丛书的第一种——陈力丹、董晨宇著的《英国新闻传播史》出版。这年的中国新闻史学会外国新闻传播史研究委员会年会,将外国单国新闻传播史研究提上日程。会议认为,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了解每个大国和重要区域的新闻传播史,本身就是国家战略的必要组成。目前已发表的单国新闻传播史教材章节和论文涉及世界55国,另有13个国家的新闻传播史论文已有初稿。2015年内,《新闻界》发表了世界10个国家的单国新闻传播史论文。[50]

关于历史上新媒体传播对世界的影响,这年有研究者考察了电报作为新媒体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如何重构美国人交往的空间、速度和交往观念。他认为,电报与廉价报刊相互交织,催生了新闻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客观报道实践及理念,从而带动报刊主导模式从政党报纸向专业化的商业报纸过渡。但横向联系的加速也导致了共同体想象的历史转型,以差异和冲突为特色的全国层面的交往关系使民主市场社会的价值与内在逻辑遭遇质疑,促成大众社会等新的共同体想象方式出现。[51]

(三)中外传播思想史研究

2015年的传播思想史研究呈现出群体性的提升,反思格外明显。这年有研究者对既往传播思想史进行研究,认为就叙事结构而言,传播学术史的主流叙事存在五种固定结构:编年式结构、里程碑演进式结构、大师主导式结构、学派冲突式结构和观念统领式结构;它们各有其弊端,但都从不同侧面“维护现有学术体制的合理性,强化经验效果研究与管理研究的主导地位”。为解构主流传播学术史的叙事神话,他提出研究者可将目光投向传播学术史的“灰色地带”,通过反讽叙事“寻找既有的主流叙事中蕴含的矛盾与缝隙,发现被意识形态掩盖或歪曲的问题,并以此为线索,展现整个话语系统的固有缺陷”,还原传播思想史的复杂性和偶然性。[52]

还有研究者以传播观念史的视野重新审视大众传播受众观的形成与转变。他在研究了1928年和1942年美国两项受众研究后指出,受众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历史性概念。受众研究最根本的问题,并非是基于人口统计学特征的受众轮廓素描和粗浅表层的受众媒介使用状况调查,而是在主导性意识形态观念中,受众是被如何描述与阐释的,这种阐释又是怎样随着主导性意识形聚焦点的转移而转变的。随着社交媒体的崛起以及世界范围内新的社会转型时代的到来,旧有的大众传播受众观已无法“解释当代受众,不仅在理论上不具有阐释力,而且在现实中只会激化矛盾”。面对社交媒体时代的“受众”,我们需要在研究上再次完成受众观的变革。[53]

另有研究者研究了中国民国初年中国报人和知识界对报业的期待、知识权势的整体转型,认为早期中国新闻学基于“报学兴则报业良,报业良则国族强”的想象图式而速成,它本身是“为中国的新闻学”而非“在中国的新闻学”,因而造成取向之外无接纳、“经典”之后无“经典”这两个学科意义上的结果。[54]

近年人文社科领域通约方法的概念史,在2015年的传播思想史研究中也有所展示。有研究者考证了“television”译为“电视”的历史过程。该词最早被《申报》《科学》从古籍中格义取用,后经中国物理学会官方确认。这展示了从“新名词”到普遍使用,进入日常元叙事“关键词”过程所蕴含的历史意义。[55]还有研究者考察植根于《申报》的“杨乃武案”连续报道,提出早期的“有闻必录”不仅是规避言责的策略,还是建构报刊话语在读者心目中合法性地位的有效手段。[56]

(本文与陈辉、朱至刚合作)


注释

[1] 参见王辰瑶:《模糊而有意义——谈谈文字报道体裁的分类与命名》,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1)。

[2] 参见邵培仁、王昀:《基层:再现与终结的底层映像》,载《新闻大学》,2015(4)。

[3] 参见王辰瑶:《记者为什么成了不可爱的人?》,载《新闻记者》,2015(8)。

[4] 杨伯溆:《媒介融合与国家介入的意义》,载《当代传播》,2015(5)。

[5] 参见陈昌凤、杨依军:《意识形态安全与党管媒体原则》,载《现代传播》,2015(11)。

[6] 参见王维佳:《传播治理的市场化困境》,载《新闻记者》,2015(1)。

[7] 参见曾丽红、吴雁:《新媒体环境下大陆报业新闻从业者工作自主性的影响因素研究》,载《传播与社会学刊》(香港),2015(34)。

[8] 参见丁方舟、韦路:《社会化媒体时代中国新闻从业者的认知转变与职业转型》,载《国际新闻界》,2015(10)。

[9] 参见丁方舟:《“理想”与“新媒体”:中国新闻社群的话语建构》,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3)。

[10] 参见黄建友、张志安:《付费采访与暗访的认知正当化》,载《传播与社会学刊》(香港),2015(33)。

[11] 参见潘祥辉:《“我们错了”:中国式媒介更正与致歉的政治社会学考察》,载《传播与社会学刊》(香港),2015(33)。

[12] 参见陈昌凤:《如何报道与传播“自杀”事件》,载《新闻与写作》,2015(1)。

[13] 参见牛静:《建构全球媒体伦理:可实现的愿景抑或乌托邦?》,载《国际新闻界》,2015(7)。

[14] 参见胡泳:《中国互联网立法的原则问题》,载《新闻爱好者》,2015(8)。

[15] 参见胡颖:《现状、困境与出路:中国互联话语规制的立法研究》,载《国际新闻界》,2015(3)。

[16] 同上。

[17] 参见陈堂发:《互联网与大数据环境下隐私保护困境与规则探讨》,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0)。

[18] 参见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载《法律适用》,2015(2)。

[19] 参见高荣林:《数字被遗忘权的限制》,载《现代传播》,2015(7)。

[20] 参见徐艺心、宋建武:《互联网个人信息的社会性及其利用边界》,载《现代传播》,2015(7)。

[21] 参见徐剑、葛岩:《中国媒体名誉侵权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载《现代传播》,2015(5)。

[22] 参见魏永征:《全国名誉权案件去年增长创纪录意味着什么?》,载《新闻记者》,2015(4)。

[23] 参见黄旦:《重造新闻学——网络化关系的视角》,载《国际新闻界》,2015(1)。

[24] 参见张志安、束开荣:《新媒体与新闻生产研究:语境、范式与问题》,载《新闻记者》,2015(12)。

[25] 参见胡泳:《互联网与“观念市场”》,载《国际新闻界》,2015(3)。

[26] 参见胡翼青、吴欣慰:《再论传播的“仪式观”》,载《河南社会科学》,2015(5)。

[27] 参见郭建斌:《如何理解“媒介事件”和“传播的仪式观”》,载《国际新闻界》,2014(4)。

[28] 参见张韵等:《人民的选择?——收视率背后的阶级与代表性政治》,载《开放时代》,2015(3)。

[29] 参见周小普等:《电视节目收视率价值再辨析》,载《现代传播》,2015(9)。

[30] 参见阙岳:《生活惯习、行为模式与健康传播》,载《传播与社会学刊》(香港),2015(31)。

[31] 参见周如南:《歧视的地方性逻辑:凉山彝区家支整体主义下的疾病应对与意义生产》,载《开放时代》,2015(4)。

[32] 参见荆学民:《国际政治传播中政治文明的共振机制及中国战略》,载《国际新闻界》,2015(8)。

[33] 参见李红艳、刘碧瑶:《新国家形象抑或新文化建设?》,载《传播与社会学刊》(香港),2015(34)。

[34] 参见彭华新:《“农民工讨薪”新闻中的敏感议题及脱敏研究》,载《当代传播》,2015(2);韦路、陈稳:《城市新移民社交媒体使用与主观幸福感研究》,载《国际新闻界》,2015(1)。

[35] 参见彭华新:《“农民工讨薪”新闻中的敏感议题及脱敏研究》,载《当代传播》,2015(2)。

[36] 参见袁靖华:《关系障碍:人际传播视角下的边缘身份融》,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5)。

[37] 参见卜卫:《“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12)。

[38] 参见邱林川:《“南方两周末”:工民新闻、批判媒介素养与传播赋权》,载《传播与社会学刊》(香港),2015(34)。

[39] 胡翼青:《重新发现传播学》,见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OTEyMTA2Mg==&mid=402071547&idx=1&sn=8f3767757ac4f69eeeff3b303edb7e16&scene=1&srcid=0101Qo0Ij3Z58NpF8RID8kIf#wechat_redirect。

[40] 殷晓蓉:《传播学何去何从?——基于时代变革的追问与思考》,载《新闻记者》,2015(2)。

[41] 参见孙藜:《重塑“基点”:作为开放传播想象触媒的“后现代”,载《新闻记者》,2015(2)。

[42] 参见黄旦:《新报刊(媒介)史书写:范式的变更》,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12)。

[43] 参见周叶飞:《民国初年政治报刊的共和想象及其纷争》,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

[44] 参见卞冬磊:《从报刊史到报刊阅读史:中国新闻史的另一种视角》,载《国际新闻界》,2015(1);卞冬磊:《识“时务”者为俊杰:晚清知识转型与中国现代报刊的兴起(1896—1898)》,载《传播与社会学刊》(香港),2015(32)。

[45] 参见王明亮、秦汉:《从记者到“新闻官”:国民党新闻管理者的职业抉择和职业悲剧》,载《国际新闻界》,2015(10)。

[46] 参见刘宪阁:《报人张季鸾对欧战与中国的观察》,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47] 参见齐辉:《抗战前日本在华新闻舆论势力的扩张与建构》,载《现代传播》,2015(11)。

[48] 参见初广志、王洁敏:《“七七事变”至上海沦陷期间〈申报〉的涉战广告分析》,载《现代传播》,2015(11)。

[49] 参见唐小兵:《战争、苦难与新闻——试论抗战时期民间报刊的舆论动员》,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8)。

[50] 参见陈力丹:《关于世界单国新闻传播史的研究》(2015年10月17日“中国新闻史学会外国新闻传播史研究委员会年会”主题发言),载《全球传媒学刊》,2016(1)。

[51] 参见孙藜:《重塑“基点”:作为开放传播想象触媒的“后现代”》,载《新闻记者》,2015(7)。

[52] 参见刘海龙:《解放灰色地带:对传播思想史叙事的反思》,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53] 参见胡翼青:《大众传播受众观的形成与转变》,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54] 参见朱至刚:《取向与取舍:“学科”角度下的早期中国新闻学》,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9)。

[55] 参见邓绍根:《从新名词到关键词:民国“电视”概念史》,载《现代传播》,2015(7)。

[56] 参见操瑞青:《建构报刊合法性:“有闻必录”兴起的另一种认识》,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