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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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规格和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意味着犯罪的成立。而犯罪成立不仅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意义上的犯罪成立,还包括基本犯的完成罪与未完成罪意义上的犯罪成立以及派生犯的犯罪成立。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标准,而并非犯罪成立的最低标准。犯罪构成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还应包括区分基本犯的完成罪与未完成罪以及派生犯与基本犯。


[1] 王志祥与袁宏山合著,原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3期。

[2]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9页。

[3] 参见侯国云:《“构成要件说”作为犯罪既遂判定标准的不合理性——与王志祥博士商榷》,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4] 参见冯亚东:《犯罪构成与诸特殊形态之关系辨析》,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5]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6] 张明楷著:《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7]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9页。

[8]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页。

[9]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7页。

[10] 侯国云:《“构成要件说”作为犯罪既遂判定标准的不合理性——与王志祥博士商榷》,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11] 杨兴培:《犯罪构成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29页。

[12] 参见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31页。

[13] 陈璇:《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之否定》,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14] 侯国云:《“构成要件说”作为犯罪既遂判定标准的不合理性——与王志祥博士商榷》,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15] 陈璇:《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之否定》,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16] 参见王志祥:《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之辨正与改造》,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