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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承包经营户

本节讲述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法律地位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概述

《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总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从以上规定可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或曰农村承包经营者)包括两类,一类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另一类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即非农村承包经营户)。前者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要参与主体;后者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不以“户”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辅助参与主体。但二者均系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依法并依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主体。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特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特征,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六点: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权利主体),无论男女老少,人人享有平均分配(承包)本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的权利(权利人可自愿放弃该项权利)。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本村土地,从事家庭承包经营,即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其承包经营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通过订立承包契约得以实现和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承包合同的一方(发包方)是固定不变的主体,即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发包方必须依法向村民发包;另一方(承包方)为具体的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一般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可以由一人经营,也可由家庭成员共同经营,但对外以“户”的名义进行)。

第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实现方式(或称之为变通方式),也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分户经营)。

第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依法并依约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是不需要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事主体。

第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家庭承包经营权和其他方式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非家庭承包经营权)。该两种承包经营权,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差异:家庭承包经营权的设置,是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体现的是平等、公平、合理和程序公正原则,该项权利系特殊意义上的财产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侧重于维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权;以其他方式获得承包经营权,是为了鼓励对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体现的是公开、竞价、有偿、协商一致、登记原则,该项权利系普通意义上的财产权。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系指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等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期内,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不被发包方非法收回、调整,但承包方可自愿交回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的相关规定,农民有权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由于无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农村承包经营户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商事主体。但农村承包经营户又是专门法律明确赋予其生产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事实上在从事商务活动。因此,法律规范宜进一步明确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标的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对集体资源的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包括承包者依法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等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依法受(补)偿权。其中,流转权具体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投资入股、继承等权利。集体资源,主要是指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及其他农业资源。承包方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必须符合法律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此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后,还享有抵押等特殊流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