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变迁与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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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雇佣关系变化

图1-3中还有一条曲线值得注意,那就是“其他”类就业比重,它是根据就业统计的“分总不和”计算出来的。[11]它在1990年之前为零,1990~1997年逐渐上升到15%,1998~2003年大幅上升到40%,2003年以后又逐步下降。蔡昉(2004)指出“其他”类就业即非正规就业,吴要武等(2014)也将“其他”类就业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形变化总结为非正规就业的发展过程。类似的,胡鞍刚、赵黎(2006)利用1990~2004年的宏观时序数据发现,城镇非正规就业的增长率超过城镇就业的总体增长率,非正规就业对城镇新增就业贡献最大。

学者们虽然对非正规就业的增长持一致意见,但对非正规就业的界定并不完全相同。例如,胡鞍钢、赵黎(2006)的界定包括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没有纳入国家就业统计的从业人员;姚宇(2006)的界定包括城镇国有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个体和小型私营企业就业者以及绝大多数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者;吴要武、蔡昉(2006)的界定包括自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的受雇者、劳务派遣工、社区管理和公益服务劳动者。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界定,非正规就业最初是指非正规部门就业,但后来扩大到正规部门中的非正规工作。其中,非正规部门就包括个体经济或自营劳动等,正规部门中的非正规工作就包括没有劳动合同的受雇者、劳务派遣工等。前一种非正规就业涉及上文介绍的非公经济发展历程,后一种非正规就业则需要放在雇佣关系变化的背景下来理解。

上文提到的1980年“三结合”就业方针,可看作对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就业形式的突破,它打开了国营、集体、个体经济三条就业渠道,也使政府对劳动力的统包统配发生了一定变化。但是,它主要针对的是就业人群的增量部分——青年,而且最终途径实际上仍以国营企业为主,并没有真正触动原有的职工和劳动就业体制,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也没有得到落实(宋晓梧,2017)。

1981年中央42号文件指出,要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1986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正式启动了劳动用工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新招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按照《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行面向社会择优录用的招工制度,废除“子女顶替”和“内招”职工子女的办法;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赋予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待业保险制度。[12]在这四项改革中,最重要的就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但是,这一时期的劳动合同存在形式化的问题,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劳动合同制的覆盖面仍然十分有限,全国近8000万职工仍然实行以“铁饭碗”为主要特征的固定工制度(宋晓梧,2017)。

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为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政府开始大力推进劳动制度改革,真正触及原来的固定工制度。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将劳动合同制实行范围从新招职工扩大到包括原有职工在内的所有就业人员。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发展多种就业形式……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将劳动合同引入企业和劳动者的雇佣关系,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变了旧体制下的终身雇佣制度,标志着雇佣关系的合约化。

这个时期,不仅国企改革产生的大量下岗人员需要寻找新的工作,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也涌入城镇寻求就业岗位,巨大的就业压力使政府不得不鼓励灵活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上海通过扶持发展非正规劳动组织从而有效解决就业问题的做法,还曾被国际劳工组织赞誉为“上海模式”。因此,随着劳动就业体制的改革,劳动者就业渠道和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传统的固定就业形式不再成为唯一选择,灵活就业人员数量越来越多,临时就业、季节性就业、兼职就业、钟点工等各种就业形式迅速兴起。用人单位的用人方式也日益灵活,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种用工方式迅速增加。

导致的结果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逐渐变得复杂化和灵活化。李小瑛、赵忠(2012)利用1988~2007年的微观调查数据,揭示了我国城镇地区雇佣关系从单一固定工向多元灵活雇佣关系转变的过程。如图1-4所示,从1988年开始,灵活雇佣比重开始逐步上升;到2002年,短期雇佣、无合同雇佣等灵活雇佣比重达到一个较高水平;进入2007年,稳定雇佣关系的比重略有回升。

图1-4 雇佣关系的构成变化(1988~2007年)

资料来源:李小瑛、赵忠(2012)。

但是,非正规就业和灵活雇佣的迅速发展也使工作的稳定性有所下降,劳资矛盾日益凸显。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就业压力的趋缓,政府对这种就业形式和雇佣关系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由鼓励转变为有所限制。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增加了许多条款,如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限制劳务派遣的发展等,旨在限制非正规就业的发展,要求雇主提高就业的稳定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