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金代女真部奴隶制向官僚地主制的转化
至金章宗明昌、承安间,女真部从经济制度方面完成由奴隶制向集权官僚制的变革。章宗是金朝发展的极盛时期,同时也是盛衰转折点,新的阶级矛盾与斗争不断爆发。金朝势力在官僚地主腐化中衰弱,此时南宋官僚地主集团中的许多人,也文恬武嬉,沉醉于湖山之间,“直把杭州作汴州”,毫无图强恢复之意,因而南北相对平衡的局面仍在持续。
一 奴隶制的确立及奴隶的来源
阿骨打1114年起兵反辽,第二年金帝国建立,标志着奴隶制在女真部族的确立,女真部族进入文明时代。此后,女真部族内部奴隶制有了迅速发展。金世宗大定二十三年(1183),在猛安谋克内的“六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人中,奴隶有“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口;在都宗室将军司“二万八千七百九十”人中,奴隶竟多达“二万七千八百八”[162]口,占总数的96%以上。金世宗自己说过,“正隆兴兵时,朕之奴婢万数,孽畜数千”[163]。
女真社会的奴隶来源,约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战争掠夺。如《金史·留可传》载,金太祖“攻破留可城”后,“取其孥累赀产而还”。[164]孥累即奴隶。二是因“岁凶民饥,多附豪族,因陷为奴隶”[165]。三是因“犯法、征偿莫办,折身为奴”。四是“私约立限,以人对赎,过期则以为奴者”[166]。五是奴隶所生子女仍为奴。这有以下记事可证:“制立限放良之奴,限内娶良人为妻,所生男女即为良”;“凡契丹奴婢今后所生者悉为良”[167]。从以上奴隶的五个来源可以看出,女真社会的奴隶制相当发达。据《金史》记,上京路的女真贵族,因“自卖其奴婢,致耕田者少,遂以贫乏”[168]。知女真社会内的奴隶,像一切奴隶社会的奴隶一样,不仅承担着繁重的田间和家务劳动,养活着一小撮奴隶主,而且人身也毫无自由,奴隶主可以把他们像牲口一样出卖。
从另一方面看,由于女真部族的奴隶制是随着战争的胜利而迅速发展起来的,其社会初期还处在“其市易则惟以物博易,无钱……无工匠,屋舍车帐,往往自能为之”;“其法律吏治,则无文字,刻木为契,谓之刻字,赋敛调度,皆刻箭为号,事急者三刻之”;[169]“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的阶段,[170]故在他们社会内,还保留着不少古老习俗。如“君臣同川而浴,肩相攀于道,民虽杀鸡,亦召其君同食”[171]。这又说明,女真人的奴隶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没有完全摆脱氏族社会的影响。
二 奴隶制的迅速瓦解
与一般民族经历奴隶制阶段比较,金代女真人的奴隶制存在时间较短,很快便向集权官僚制转化。这是因为,随着军事形势的迅速发展,大半个中国很快在女真贵族的统治下。但这一区域内,集权官僚制经济和文化已有了高度发展,这就使少数女真贵族在进入这一地区后,如落汪洋大海,用落后的奴隶制方式统治,遭到中原人民的强烈反对,无法维持其统治,迫使他们不得不变革制度。这是汉族经济制度先进性使然,少数民族经济制度演化不可能不受到主体汉民族经济制度的强力影响。从以下的一些史料,可看出这种变化。其一,从金太宗开始,熙宗、世宗和章宗,皆多次下诏,或禁止:“权势家不得买贫民为奴,其胁买者一人偿十五人,诈买者一人偿二人,罪皆杖百。”[172]或规定:“流民典雇为奴婢者,官给绢赎为良,放还其乡”,[173]“有质卖妻子者,官为收赎”;[174]“制诸饥民卖身已赎放为良,复与奴生男女,并听为良”。[175]或宣布,“诏宫籍监户旧系睿宗及大行皇帝、皇考之奴婢者,悉放为良”,[176]等等。其二,在上层建筑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废除了反映奴隶制政体的“勃极烈”贵族议会制,“循辽、宋之旧”,设置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机构。正隆元年(1156),在尚书省下,立院、台、府、司、寺、监、局、署、所等,“各统其属,以修其职”。这些机构,“终金之世守而不敢变焉”[177]。又改变了“旧风之训”,“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178]制定了成文法规。还“因辽、宋制”,设科举选仕。[179]户籍管理“遂令从唐制”。[180]赋税征收,采用“官地输租,私田输税”[181],等等。其三,金统治者推行对迁入中原的“猛安谋克”户,“计口授地”,“使自播种,以充口食”政策的结果,“猛安户不自种,悉租与民,有一家百口垅无一苗者”;有的“惟酒是务,往往以田租人,而预借三、二年租课”。[182]租佃制普遍出现表明,从经济基础看,奴隶制已迅速转化为官僚地主制。上述三点表明,尽管女真贵族改革的目的是维护其统治,但确实使女真社会经济制度从奴隶制向官僚地主制转化。当然,这一发展是不平衡的。留居东北故地的女真人,靠南的部分虽在这个潮流中也迅速官僚地主化,但北部仍停留在奴隶制阶段,特别是一些分散于边远地区的女真部族,不少还处在氏族社会发展阶段。在对元、明时期的女真社会的探讨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差异。
在女真部族前期发展中,阿骨打创建的猛安谋克组织发挥了重大作用。猛安谋克,女真语,猛安为部族单位,是千、千夫长的意思;谋克为氏族单位,是百、百夫长的意思。女真人在由氏族制向部族国家过渡时期,各部之民壮者皆兵,平时从事渔猎生产,战时各首领统率出征,按所统人数多寡,或称猛安,或称谋克。这种以氏族为基础,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战斗组织的猛安谋克,增强了战斗力,使分散的女真人统一在一个旗帜下,促进了女真社会的发展。猛安谋克的户数,并非以百、千为限。猛安谋克首领,初只管训练士兵,指挥作战;后还负责“劝课农桑”,即组织和监督生产。金熙宗以后,猛安谋克成为军事、生产和地方行政机构三位一体的社会组织。由于女真贵族入主中原后,把它搬到中原地区作为统治人民的工具,所以自那以后,它又变成了阻碍社会发展,束缚女真人前进和女真贵族进行民族压迫的工具。[183]
女真部社会经济制度的演进在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史上独具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女真部在与汉族先进的集权官僚制接触后,跨越了封建农奴制阶段,迅速由奴隶制转化为集权官僚制。那种以为一切民族都必须毫无例外地经历所有经济制度,没有任何突变和跨越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与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史实不符。另一方面,女真部内部经济制度发展不平衡,南部最早接触先进的集权官僚制,因而先行跨越;而北部仍停留在奴隶制,甚至氏族社会阶段。总之,女真部经济制度变革既受外部集权官僚制的影响,又受内部发展不平衡的制约。
三 奴隶制向官僚地主制的转化
牛具税地的破坏,标志着女真奴隶社会的解体。猛安谋克牛具税地和猛安谋克屯田的破坏,主要表现在:出卖耕牛和奴隶,致使土地无法耕种,乃至荒芜;出卖土地;或因土地被豪强大姓侵夺,或因土地出租,或因骄纵怠惰,任其荒芜,不能自种,等等。[184]随着牛头地的破坏,其经营方式也在发生新的变化,即愈来愈向有利于个体经营方式发展。与此同时,土地所有制形式也在发生着急剧变化,即由土地国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化。在牛具税地被破坏及其向租佃制转化过程中,计口授地起着催化剂作用。女真族经由计口授地,由奴隶制向官僚地主制转变,也要受当时中原高度发展的租佃制影响,因此女真贵族直接采取将土地出租给汉人的办法,由奴隶主转变为官僚地主,而猛安谋克的一般平民也就转变为个体经营的自耕农民。
世宗时,是女真奴隶制向官僚地主制的迅速转变时期。大定二十一年(1181)正月,世宗对宰臣说:“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之民,往往骄纵,不亲稼穑,不令家人农作,尽令汉人佃莳,取租而已。”[185]六月,又说:“近遣使阅视秋稼,闻猛安谋克人惟酒是务,往往以田租人,而预借三、二年租课者。”[186]二十二年(1182),“以附都猛安户不自种,悉租与民,有一家百口垄无一苗者。”[187]世宗对此也曾作规定加以限制,如禁止女真奴隶主出卖奴隶和土地,“阅实户数,计口授地,必令自耕”[188],“其力果不及者方许租赁”[189],并使劝谋克及本管猛安谋克共同都管,防止土地不自耕种,出租与人,但收效甚微,女真奴隶主向官僚地主转化已成为一种不可遏止的历史洪流。
章宗完颜璟是世宗指定和培养的继承人,在废除契丹、女真奴隶制及变奴隶制为集权官僚制的问题上,是最后的完成者。大定二十五年(1185),显宗死,章宗由金源郡王进封为原王,判大兴府事。世宗尚女真旧俗,完颜璟入以女真语谢世宗加封,世宗大喜,甚是感动,对宰臣说:“朕尝命诸王习本朝语,惟原王语甚习,朕甚嘉之。”[190]二十六年(1186)五月,拜为尚书省右丞相,教他观看宫中地图以便能具知天下远近扼要,又令他亲自见习朝廷议论,熟悉政事大体。十一月,立为皇太孙。世宗在给章宗的谕令中说:“朕从正立汝为皇太孙,建立在朕,保守在汝,宜行正养德,勿近邪佞,事朕必尽忠孝,无失众望,则惟汝嘉。”[191]章宗承世宗即帝位,当时形势还算是好的,“治平日久,宇内小康”[192]。章宗在政治、经济上,用法律形式,巩固世宗时所取得之成果。《金史》记载:“乃正礼乐,修刑法,定官制,典章文物粲然成一代治规。”[193]奴隶制的存在已成为官僚地主制发展的障碍。章宗即位之初,废除奴隶制和解放奴隶的问题已提上日程。章宗即位大定二十九年(1189)二月,“诏宫籍监户旧系睿宗及大行皇帝、皇考之奴婢者,悉放为良”。这是对女真奴隶的解放。闰五月,“制诸饥民卖身已赎放为良,复与奴生男女,并听为良。”[194]明昌二年(1191)二月,“更定奴诱良人法”[195]。即废除奴隶制和禁止把良人诱骗为奴的法律。
其次,对猛安谋克也作许多新规定。明昌六年(1195)十二月,“初定猛安谋克镇边后放免者授官格”[196]。承安五年(1200)正月,“定猛安谋克军前怠慢罢世袭格”。五月,“定猛安谋克斗殴杀人遇赦免死罢世袭格”[197]。泰和元年(1201)三月,“更定镇防千户谋克放老入除格”[198]。泰和八年(1208)四月,“诏更定猛安谋克承袭程试格”[199]。所有这些从表面看好像是在加强猛安谋克,实际上猛安谋克种种特权通过法制规定,已被削弱和罢除。另,女真猛安谋克围猎习武用地,明昌三年(1192)二月,“敕猛安谋克许于冬月率所属户畋猎二次,每出不得过十日”[200]。四年(1193)正月,又“谕点检司,行宫外地及围猎之处悉与民耕,虽禁地,听民持农器出入”[201]。限猛安谋克户畋猎及弛放禁地与农,这样的措施符合官僚地主制经济发展的要求。
最后,随着女真部族官僚地主化的完成,允许猛安谋克户与汉民通婚。明昌二年(1191)四月,“尚书省言:‘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国家长久安宁之计。’从之”[202]。与此同时,猛安谋克亦允许举进士,“至章宗明昌间,欲国人兼知文武,令猛安谋克举进士,试以策论及射,以定其科甲高下”[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