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代女真部的土地制度
女真部土地制度在由氏族公社制向部族奴隶制发展中,演变出一种具有女真部族特点的牛具税地,它由政府向占有这种土地者征收牛具税而得名。牛具税地经由“计口授地”,以及特别是女真部族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到最后转化为土地国家所有基础上的地主占有制和地主所有制,这是女真部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全程。因中原地区的土地地主所有制在当时社会发展中占主导地位,女真部和原辽地区契丹部的土地占有制度,受中原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影响和制约,都经由其内部的发展而最后向土地国有制和地主所有制演变。与汉族经济制度演化的不同之处在于,女真部族跳跃了封建农奴制阶段,这是中国北方少数民族经济史发展的一个共同特点。
一 牛具税地的产生
牛具税地,即牛头税,是女真部土地分配和占有制度。《金史·食货·牛头税》记载:“即牛具税,猛安谋克部女直户所输之税也。其制: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官民占田无过四十具。”[46]“(大定)二十年,定功授世袭谋克,许以亲族从行,当给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给,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则于官豪之家量拨地六具与之。”[47]“(大定)二十三年,有司奏其事,世宗谓左丞完颜襄曰:‘卿家旧止七具,今定为四十具。联始令卿等议此,而卿皆不欲,盖各顾其私尔。是后限民口二十五,算牛一具。’”[48]这三条材料说明:牛具税地是按一定的条件规定,而对其土地进行分配和占有,它的特点是与耒牛、人口、赋税结合在一起的。按耒牛、人口和赋税而进行土地分配的原则,反映出金代土地所有权不在各个占有牛具税地的家族手中,而掌握在国家或最高统治者手中。女真部官民占田就是在这个原则下进行的,占田多少不由自主,由国家统一规定,并有限额,官民占田无过四十具。
这种土地分配办法有其历史渊源。在氏族公社时期,女真部土地是由氏族集体所有,共同劳动,共同分配。随着历史的发展,首先在氏族中出现了生产工具和牲畜等的私人占有,并当作赔偿物。远在金始祖完颜函普时就已出现:“凡有杀伤人者,征其家人口一、马十偶、牸牛十、黄金六两,与所杀伤之家,即两解,不得私斗。”[49]既然可以把人口、牲畜、黄金等作为赔偿,那各氏族和家族内人口、牲畜以及其他封物就可以随时变化,有的增多了,有的减少了。因而分配土地就要按各户所占有耒牛,人口之不同进行分配,才能适应各户的实际需求。金政权建立以前,女真人就已进入父系氏族联合体,或一个大家分居为个体家庭,但个体家庭仍是“乐则同享,财则共用”,即分居不分产,还未形成完全独立的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各户经济。所以土地分配仍按各氏族联合体实际占有的耒牛、人口多少进行分配。这就是女真部牛具税地产生和形成的历史原因。
金政权建立后,金太祖天辅五年(1121)遣“拾得、查端、阿里徒欢、奚挞罕等四谋克,挈家属耕具,徙于泰州,仍赐婆卢火耕牛五十”[50]。耕具即耒之类,耕牛即牛头,看来也是以耒牛、人口来组织和分配土地的。按耒牛、人口进行土地分配的办法,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便成为奴隶主贵族借以获得土地和家族奴隶进行生产和剥削、压迫奴隶的工具,同时也是奴隶主国家借以向各家族征收赋税的经济基础。
牛具税地的分配是以父系氏族联合体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因而这种奴隶制也就自然而然地保有浓厚的父系家长制特点。《金史·纥石烈良弼传》载:“左丞完颜守道奏:‘近都两猛安,父子兄弟往往析居,其所得之地不能赡,日益困乏。’上以问宰臣,良弼对曰:‘必欲兄弟聚居,宜以所分之地,与土民相换易。虽暂扰,然经久甚便。’右丞石琚曰:‘百姓各安其业,不若依旧便。上竟从良弼议。’”[51]《金史·兵志》:“(大定)二十二年(1182),以山东屯田户邻之于边鄙,命聚之一处,俾协力蚕种。右丞相乌古论元忠曰:‘彼方之人以所得之地为家,虽兄弟不同处,故贫者众。’参政粘割斡特剌曰:‘旧时兄弟虽析,犹相聚种,今则不然,宜令约束之。’”[52]这些材料说明,父子兄弟聚居的大家庭和父子兄弟析居的个体家庭,在金初都是存在的,而且发展的趋势则是由大家庭向小家庭转化。不过金初虽然兄弟析居,仍是采取合产聚种的耕作制度,牛具税地的分配,即各大家庭按耒牛、人口取得所规定的土地额数,或是若干个同族的个体家庭合在一起构成一具(二十五口),以领得四顷四亩有奇的牛具税地。土地由国家所有,不能自由买卖。
牛具税地的分配只限于女真族或被征服的一些部族,汉人、渤海人是不包括在内的。牛具税地采取按人口、耒牛分配办法,因此,“户口、田亩、牛具”之多寡是区别女真猛安谋克户的重要标志。这实际是为适应奴隶主贵族或大族长统治和剥削的需要而制定的。因为当时只有奴隶主贵族才有可能拥有更多的人口、牲畜和生产工具等优越条件,从而借此占有为数更多的牛具税地。
二 “计口授地”制的产生
金朝随着猛安谋克向中原迁徙,熙宗皇统五年(1145)始创新的屯田军制,实行“计口授地”。《大金国志·熙宗皇帝纪》记载:“创屯田军,凡女真、契丹之人,皆自本部徙居中州,与百姓杂处,计其户(口),授以官田,使其播种。”[53]在把新徙猛安谋克实行“计口授地”的同时,并未废除牛具税地的分配办法。《金史·食货》:(金世宗曰)“且先令猛安谋克人户,随宜分处,计其丁壮牛具,合得土田实数,给之。不足,则以前所刷地二万余顷补之。复不足,则续当议。”[54]“省臣又奏:‘椿年子猛安参谋合、故太师耨碗温敦思忠孙长寿等,亲属计七十余家,所占地三千余顷。’上曰:‘至秋,除牛头地外,仍各给十顷,余皆拘入官。’”[55]可见牛具税地分配办法与新的“计口授地”是并存的。
“计口授地”已与“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的牛具税地的土地分配办法不同,它是以人丁为本授田亩的一种制度。但在猛安谋克组织、各家族使用奴隶劳动还没有废除的情况下,“计口授地”还不能成为地主制的租佃关系,它只是由牛具税地向地主佃租制的一种过渡形式。特别是女真部统治者为了防止女真部官僚地主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又阻碍了它向地主制租佃关系的转变。《金史·思敬传》载:
初,猛安谋克屯田山东,各随所授地土,散处州县。世宗不欲猛安谋克与民户杂处,欲使相聚居之,遣户部郎中完颜让往元帅府议之。思敬与山东路总管徒单克宁议曰:“大军方进伐宋,宜以家属权寓州县,量留军众以为备御。俟边事宁息,猛安谋克各使聚居,则军民俱便。”还奏,上从之。其后遂以猛安谋克自为保聚,其田土与民田犬牙相入者,互易之。[56]
由于金熙宗皇统五年(1145)实行猛安谋克“计口授地”与百姓杂处,有利于个体生产和向官僚地主租佃制的转化。金世宗为防止猛安谋克受汉人的影响,防止女真贵族官僚地主化,在不改变“计口授地,必令自耕”这个既成现实的条件下,使猛安谋克与民户分处,“自为保聚”。与此同时,使“自为保聚”的猛安谋克户“农作时令相助济”[57],或者是使猛安谋克各户“兄弟聚居”,如果不能聚居,也使其“犹相聚种”[58]。这么做,一方面是为防止女真部个体的独立生产者的发展,另一方面使“计口授地,必令自耕”,即把自耕限制在女真各家族的“聚种”上,不许把土地出租给汉人。但事实正相反,随着女真部土地私人所有的发展,女真部奴隶主贵族很快都转变为出租土地的私人地主,一些平民也很快由于奴隶制的最后崩溃而变为集权专制国家的农民。这个过程与女真族内部土地私人所有制的发展是分不开的。从经济制度演化来看,女真部族奴隶制在接触中原汉族时,很快就向官僚地主制演化,跨越了封建农奴制阶段。当然,这种跨越不可避免地在较长时期内仍带有旧的奴隶制残余。
三 土地兼并与限田
金代女真部土地兼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金熙宗后将猛安谋克户向中原迁徙,实行“计口授地”,把宋时原有官田、荒闲地以及其他私田括为官地,分给猛安谋克户;另一种是女真贵族除从金政府手中分得新括来的官地之外,更趁势侵夺土地变为自己的私田。无论是官括或侵占,土地到手之后往往令汉人佃莳,收取地租。这实际上反映女真贵族土地私有化和经营租佃化的过程。
括地是金熙宗以后,金政府以强制手段侵夺汉人土地,名义上是括牧地、荒地,实际所括多为民田。“海陵正隆元年(1156)二月,遣刑部尚书纥石烈娄室等十一人,分行大兴府、山东、真定府,拘括系官或荒闲地,及官民占射逃绝户地,戍兵占佃宫籍监、外路官本业外增置土田,及大兴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59]。所括地包括大量民田在内。《金史·食货》记载:“(世宗)谓宰臣曰:‘朕闻括地事所行极不当,如皇后庄、太子务之类,止以名称,便为官地,百姓所执凭验,一切不问。’”[60]“上曰:‘工部尚书张九思执强不通,向遣刷官田,凡犯秦、汉以来名称,如长城、燕子城之类者,皆以为官田。此田百姓为己业不知几百年矣,所见如此,何不通之甚也。’”[61]金时所括田,“既而授之诸军,人非习耕之人,地非易耕之地,或与之而不受,或受之而不耕”[62]。所受虽多良田,亦多荒芜。金世宗竟以女真户“尽得薄地”为名,把所谓无明据的汉民土地拘括给女真人户,只是把一些薄瘠余地,依原数还民。金人将所括取之田均属官地,官地的所有权属于政府。“盖以授所迁之猛安谋克户,且令民请射,而官得其租也”[63]。授给猛安谋克户之田,必由户自种,不得变为私有,出卖;由民佃种收取地租,实即官地采取出租办法,因官地所有权属国家,可以出租,猛安谋克户分得的官地没有所有权,按规定不能出租。
女真贵族除按户口分得土地外,他们还凭借政治上的特权夺民田或官田,以为私有。女真贵族兼并土地为私有的办法,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手段。一是侵夺和冒占官民田。金世宗大定十七年(1177),“邢州男子赵迪简言:‘随路不附籍官田及河滩地,皆为豪强所占。’”[64]二十一年,“陈言者言,豪强之家多占夺官田者。上曰:‘前参政纳合椿年占地八百顷,又闻山西田亦多为权要所占,有一家一口至三十顷者,以致小民无田可耕,徙居阴山之恶地,何以自存。’”[65]赵王永中等四王府亦“冒占官田”[66]。至于“武夫悍卒倚国威以为重”,而冒夺“有耕之数世者”[67]之民田,乃习见之事。二是趁政府括地之机,一些女真贵族和官豪之家,多侵占官地,或乘势侵占民田,而猛安谋克户“多冒名增口,以请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有空输税赋、虚抱物力者”[68]。三是“蔽匿盗耕”,或迁至新地区后把原住地之土地隐而不向政府“回纳”,到新地继续分占土地,所以女真贵族往往有占两处官田的。[69]
女真贵族兼并土地,是与奴隶制土地关系的解体及其向官僚地主租佃制转变的历史相联系着的。由于土地兼并的发展,金政府为维护官地和猛安谋克户土地不再受侵夺,便实行抑制豪强和限田政策。《金文最·长子县令乌公德政碑》载:“国朝大定九年(1169)十九日,辽阳乌公,来宰是邑。公讳塘,字子秀。自始下车,访民疾苦,改革前弊,治体一新。……公聪明刚正,遇事不惑,慑服豪右,矜扶贫弱,善良受赐,奸猾胆裂。俾强宗大族敛手而无敢犯者。”[70]《金文最·澄撼县主簿李公去思碑》载:“公讳完,字道全,朔州马邑人也。……探澄城主簿。下车之后,振举颓风,革以前弊。先是县民豪族大姓,通行贿赂,趋媚县僚,贫民无所控诉。公谕之以仁明,教之以正理,使人革心,不能欺诳,虽彼刑眚,莫不服其罪。由是上恬下熙,则用殷富。”[71]《史少中碑》载:“乃得居平阴,日县豪民王八十者,持吏短长,为一邑之害,小不如意,阴以法中之,县令熟视,不敢谁何。公至,召至庭中,训以义理,遂感泣改节,卒为善人。”[72]这些史料记载,无疑均属歌功颂德性质,不足全信,但其中抑制豪强的事实,也不能尽视为乌有之词。在集权专制时代当豪强大姓兼并威胁到国家稳定时,往往提出“抑豪强,均贫富”的口号,而这种思想在金政府与豪强势力的矛盾斗争中也得到反映。
金人限田,从《金史·食货》“田制”记载看,其规定如下:女真族贵族和权要之家占田,除牛具税地以外,“占官地十顷以上者皆括籍入官,将均赐贫民”[73]。这种办法的规定说明:女真贵族或权要之家原按规定占有的牛具税地是合法的,而牛具税地以外多占有的土地不合规定。当时这种牛具税地以外占有的私田数已大量存在,完全没收已不可能,只能限制在十顷以内,超此数者收为官地,由国家向农民出租,以限制女真贵族无限制地向私人地主转化。
从授田看,金政府规定把括籍的女真贵族或权要之家的土地,均赋给贫民,其制规定:
(大定)二十七年(1187),随处官豪之家多请占官地,转与他人种佃,规取课利。命有司拘刷见数,以与贫难无地者。每丁授五十亩,庶不致失所。余佃不尽者,方许豪家验丁租佃。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五月,拟再立限,令贫民请佃官地,缘今已过期,计已数足,其占而有余者,若容告讦,恐滋奸弊。况续告漏通地,敕旨已革,今限外告者宜却之,止付元佃。兼平阳一路地狭人稠,官地当尽数拘籍,验丁以给贫民。上曰:“限外指告多佃官地者,却之,当矣。如无主不愿承佃,方许诸人告请。其平阳路宜计丁限田,如一家三丁己业止三十亩,则更许存所佃官一顷二十亩,余者拘籍给付贫民可也。”[74]
泰和四年(1204)九月定制,所拨地土十里内自种之数,每丁四十亩,续进丁同此,余者许令便宜租赁及两和分种,违者钱业还主。[75]
综上所述,金代是计丁口授田,所授田五十亩、四十亩不等,并分己业与非己业两种。除自种田亩外,有余者可佃赁,但豪家不得超过十顷,多者拘籍为官地。金政府为限制女真贵族多占土地,还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加以抑制。
女真宗室贵族被迁入中原后,往往每到一个地方,就从政府手中分得一份土地,大定年间新规定只许占有一处,其他均拘籍入官。《金史·食货·田制》记载:大定二十年(1180),“又诏故太保阿里先于山东路拨地百四十顷,大定初又于中都路赐田百顷,命拘山东之地入官”[76]。大定二十一年(1181)“七月,上谓宰臣曰:‘前徙宗室户于河间,拨地处之,而不回纳旧地,岂有两地皆占之理,自今当以一处赐之’”[77]。金世宗不仅拘籍前徙于河间女真宗室的不回纳旧地,同时还采取把河间等地女真贵族向大名、东平、平州等处迁徙,以限制和削弱女真贵族的兼并。但是金世宗时期的括地和限田挽救不了猛安谋克牛具税地和“计口授地”制度的解体,也制止不了女真贵族向地主租佃制的转化。在土地私有和租佃关系增长的情况下,到章宗时土地经营租佃化已完成。
四 牛具税地的破坏与地主租佃制的形成
猛安谋克土地为国有,即官地,不得私人所有和出卖。金世宗时猛安谋克户,有的因“家贫辄卖所种屯地”,奴隶出卖,劳动力枯竭现象极为严重。“自卖其奴婢,致耕田者少。”[78]
(大定)二十年(1180)四月,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户,富贫差发不均,皆自谋克内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从,轻重不一。自窝斡叛后,贫富反复,今当籍其夹户,推其家赀,傥有军役庶可均也。”诏集百官议,右丞相克宁、平章政事安礼,枢密副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谋克仆从差使,余无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数目,止验产业科差为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验财产,多寡分为四等,置籍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点检襄言:“括其奴婢之数,则贫富自见,缓急有事科差,与一例科差者不同。请俟农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数,各以所见上闻。”上曰:“一谋克户之贫富,谋克岂不知。一猛安所领八谋克,一例科差。设如一谋克内,有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与同,岂得平均。正隆兴兵时,朕之奴婢万数,孳畜数千,而不差一人一马,岂可谓平。朕于庶事未尝专行,与卿谋之。往年散置契丹户,安礼极言恐扰动,朕决行之,果得安业。安礼虽尽忠,未审长策。其从左丞通等所见,拘括推排之。”[79]
当时,一谋克内所占奴婢数已不平均,最少者只有一二人,其主要原因是规避物力而出卖,奴婢枯竭,女真人本身又不自种,只有向汉人寻找劳力,出租土地经营。因此女真贵族出租的土地越来越多,地主佃租制便在女真族内部不断发展和扩大起来。据《金史·食货》“田制”有关记载:(大定)二十一年(1181)正月,上谓宰臣曰:
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之民,往往骄纵,不亲稼穑,不令家人农作,尽令汉人佃莳,取租而已。富家尽服纨绮,酒食游宴,贫者争慕效之,欲望家给人足,难矣。近已禁卖奴婢,约其吉凶之礼,更当委官阅实户数,计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赡者,方许佃于人。仍禁其农时饮酒。[80]
月六,上……又(谓省臣)曰:近遣使阅视秋稼,闻猛安谋克人惟酒是务,往往以田租人,而预借三二年租课者。或种而不耘,听其荒芜者。自今皆令阅实各户人力,可耨几顷亩,必使自耕耘之,其力果不及者方许租赁。如惰农饮酒,劝农谋克及本管猛安谋克并都管,各以等第科罪。收获数多者,则亦以等第迁赏。[81]
(大定)二十二年(1182),以附都猛安户不自种,悉租与民,有一家百口垄无一苗者,上曰:“劝农官,何劝谕为也,其令治罪。”宰臣奏曰:“不自种而辄与人者,合科违例。”上曰:“太重,愚民安知。遂从大兴少尹王脩所奏,以不种者杖六十,谋克四十,受租百姓无罪。”[82]
据此可知,金政府虽三令五申猛安谋克户土地必须自耕,只是力不足者方可许人承佃,但结果还是不自耕的仍不自耕,禁止他人承佃的继续承佃。从“尽令汉人佃莳”“悉租与民”来看,地主租佃制在国家法令所不许或限制的情况下,仍大量发展起来。至章宗即位后,便不得不从各个方面宣布女真贵族地主化的合法地位。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比较全面地宣布解放奴婢的诏令:“宫籍监户及奴婢,悉放为良。”[83]明昌二年(1191),“更定奴婢良人法”[84]。对那些处于奴隶地位的驱丁也进行一定程度的解放。泰和四年(1204)规定“屯田户自种及租佃法”[85],承认女真猛安谋克户出租土地的合法性。允许猛安谋克户与汉人通婚。[86]同时随着女真部族集权官僚化的完成,依唐制“更定保伍法”[87],颁布泰和律,允许猛安谋克举进士[88],成为新的官僚士大夫。这些新规与女真族土地所有制关系的深刻变化及其完成紧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