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国江西地区田宅契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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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二

彭志才博士《清代民国江西地区田宅契约研究》一书即将出版,嘱我作序,“序”不敢言,仅写写此书的前前后后,聊点此书的方法论特色,谓之读后感更为贴切。

彭志才博士是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2011级博士生,导师是王菱菱教授,我则担任二导。2014年毕业获得博士学位之后,来到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工作,繁忙的教学及科研工作,还有生儿育女、成家立业、孝敬父母等一大摊事,彭志才都很好地完成了。在教学及兼任单位某些杂务的同时,以博士学位论文为基础申请了教育部课题。经过几年的努力,在较好地完成课题的同时,博士学位论文得到了增补、修改、提高,有了“专著”模样,还发表不少学术论文,这是我要为之点赞的。彭志才同学接触并进入契约文书研究其实是相当早的,在云南大学读硕士研究生时,就随导师吴晓亮老师整理、录入云南契约文书,具备了契约文书的扎实基础。我大致也在2011—2012年左右进入晋商契约文书的阅读、整理阶段。当时承山西省人民银行的刘建民先生青眼,我比较全面接触到了他搜集到晋商契约文书,进入商人契约文书及与之有关的晋商及明清商业金融、华北社会经济史等领域的研究。很高兴,彭志才同学是差不多与我同时进入契约文书研究的。

彭志才同学在攻读博士学位前期,曾与我谈起博士阶段选题,我曾建议和我一起做晋商契约文书相关的问题,因为看上去,他进入研究状态还是比较快的。我曾安排他以两份诉讼呈文为主体材料,对乾隆嘉庆年间晋商典商在山东一些地方经营、与官府及地方社会的矛盾斗争作些解读与研究。没想到他很快就参考不少其他类型资料,写成了属于经济史却颇有社会史、法制史特色的论文。这在当时晋商及华北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中是很少见、很有新意的。作为中国典当史研究的成果,它还启发了河北大学晋商契约文书及晋商、明清商业金融史团队对典当业的重视。

但因为彭志才同学在攻博之前已经在江西省博物馆工作两年多,恰馆中有一批20世纪50年代收集、用于土改展览的契约文书资料,总数有近两千来份,因为毕业后可能还要回到江西去工作,所以最终选定以此份资料为主体,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在此基础上,他申报了教育部课题,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了修改和深化,最后的成果就是我们目前所看到的这个专著稿——《清代民国江西地区田宅契约研究》。

一开始,我对这些资料是否能支撑一篇博士学位论文是有点怀疑的,毕竟从契约文书研究为主的课题来看,两千多份以土地买卖为主的契约,在当时的江西各地,虽然算是有一定的数量,但从整体状况看,要想做一篇博士毕业论文,还是有点嫌少的。但随着阅读的深入,这一看法改变了,彭志才同学最终以这份资料为主体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为此专著的完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这份资料虽然数量不是太大,但是它有以下两个方面特点:第一,其“归户”性相当好。因为是要用于展览用的,故而它所有契约文书,均有明确的地点及人名特点,而且一些属于一家、一个合会、一个神庙、一个教堂的契约文书均未打乱。其次,其内容是相当丰富的,是很值得研究的。从时空分布看,时间上跨越了从清雍正元年(1723)至公元1964年的241年;空间上反映了江西许多地区的情况,尤以南昌、赣州、抚州、上饶、吉安和宜春等地最为集中;这些文书主体众多,有个人、家族、宗族、神庙、会社、教学等;其内容涉及土地关系与财产、赋役、商业、宗族、会社和社会关系等诸多方面。

本书除《绪论》介绍这份契约文书的整体情况、概述了江西区域契约文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外,共分六章。第一章《程序与习俗:民间法视野下的江西田宅交易》;第二章《身份与权利:契约文书文书中的宗族与社会》;第三章《致力农耕:广昌县乡村地主张殿酬的个案研究》;第四章《大家族的财产:上饶方氏家族的土地交易》;第五章《乡村的崩溃:店宅房契与城乡经济》;第六章《会社与信仰:民间信仰背景下的田宅交易》。其中前两章是以土地买卖、典当、活卖、租佃、吐退等契约类型为主。

本书的主要方法论角度有三:一是法制史角度。考察、挖掘契约文书中所记载、所反映的权利、权力的特征,将微观、个案置于宏观、普遍的权利、权力的系统之中,由个案上升到省一级甚至上升到全国,从而既是江西地方研究,也能为认识全国性的问题提供借鉴。这种考察、挖掘尤其集中表现在第一章。在其他章节中对土地上各类权力的分析,也贯彻了这种方法。二是经济史角度。有时是家庭家族的,如广昌县张殿酬家族的家族经济生活、上饶方氏的财富变迁;有时是行业性的,如由城市房产交易反映的南昌、赣州城市工商业,其中赣州店宅契约更为具体,由几个街区店宅交易契约所反映的赣州米铺米市、药铺药市、糖房糖业、牙行堆栈业等作了细致的考察,并提供了这些城市各行各业的大背景。作者还对江西几个县城市工商业经济诸多侧面作了考察。第三,社会史角度。如第二章仍然运用了法制史的方法,但考察的角度却是社会史性质的,即田宅交易中的权力研究置于宗族与社会互动的视野下考虑,对契约文书中的宗族参与、立契人身份变化与社会变迁、家族与地方社会的互动等问题进行了考察。作者尤其关注了契约签订的主体问题、立契人身份变化,如“户丁”与个人立契自由问题,女性作为立契的主体问题。对冶城彭氏宗族在土地交易中的权力及干预则是进行微观论证。所有这些,既是对中国社会微观研究的有新意的探讨,也从宗族在基层社会经济中的强势,证明了即使到了民国年代,中国社会还是处在共同体束缚中的社会,还不是个人主体权力的时代。本书还运用了各类会社(经济类会社、公益类会社、宗族类会社、宗族类会社)、神庙、教堂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显示了会社、神庙、教堂在社会上生存、兴衰变迁,及由此角度探讨了民间信仰背景下的田宅交易走向近代的问题。

近年来,江西区域尤其是赣南地区契约文书有批量的搜集出版,故而这一领域还有大量问题可做,我相信这一领域将会大有所为,而彭志才博士此稿为此领域的深化研究做出了贡献。

做学问有谨守一个朝代,为断代史;有谨守一个专题,或一个领域,为长时段专门史的;当然也有宏观着眼,写大题目,通古今之变的。但做契约文书研究,或者只是利用契约文书探讨土地赋税、商业金融、区域社会经济甚至思想文化,似乎与这三种“规范”都有点不搭,它可能是必须综合运用各种学科方法,如经济学、社会学、货币银行学、会计学、历史人类学等,还得搜集其他各种类型史料,如正史、方志、文史资料、近现代报刊文章、调查报告等等,并且最好是集体学习研究,才有可能有所得的研究领域。但正因为如此,由民间契约文书资料的大量刊布而触发的诸多领域都很有创新,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但不论哪种情况,有一个东西是共同的,那就是无论做什么课题都要从基本材料出发,研究者都要掌握一定的学科领域的基本理论,这就是所谓基本理论、基本材料,当然在此基础上还须对本领目前基本问题也有比较全面的学习与了解。此外还得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能比较流畅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善于逻辑思维能力,有较敏锐的感知能力。最后这种能力稍微有点玄乎,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综合以上各种能力,并在相关研究领域有较长时的实践之后所养成的提出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带有一定的直觉意味,它指在面对两个、三个甚至更多的原来互不关联的历史事实时,一瞬间将它们联系起来,形成新的问题,或者提出新的观点的思维力。它要求我们既要深入现有发现的材料、深入理论思考、深入对现有成果的了解,又在能跳出现有的一切,站到更高处。

近年来喜欢与人切磋方法,读了彭志才博士的书稿,忍不住又从方法论方面说了那么多,而对此书稿具体优缺点却评价甚少,这与我对这类契约文书接触不少,研究却很少有关,故只得藏拙。最后我想说的是:就掌握基本理论,甚至运用多学科方法,博搜多种类型材料,从契约文书材料本身的解读中提出问题等方面而言,彭志才博士无疑是很好地作到了。在江西这片民间契约文书蕴藏丰厚的红土地上,我们可以期待,彭志才博士能够做出更多的、学术水准达到一流的成果。

刘秋根

2023年2月21日于迎宾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