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诗歌节奏、声韵及新诗体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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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节奏的本质

第一节 “节奏”概念的演变

《尧典》中的“律和声”—《乐记》中的“节奏”—从音乐“节奏”到诗歌“节奏”—毕歇尔关于“节奏”的一般定义

《尚书·尧典》记载舜帝命夔掌管乐事:“‘夔,命汝典乐,……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夔曰:‘於!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尧典》中“诗”指静态的“乐辞”(未演唱);“歌”是唱诗;“声”即“乐曲”[1];据唐孔颖达正义、许慎及段玉裁注,“律”指节拍或节奏[2]。这是中国文献最早出现的“诗”论之一。虽然《尧典》中没有出现“节奏”一词,但“律”已指向相关概念。

在西汉编成的《礼记》中已可见“节奏”,共出现5次,全在《乐记》一篇中,例如:“乐者,心之动也;声者,乐之象也;文采节奏,声之饰也。”《乐记》里的“声”与《尧典》中同义,指曲调或旋律,这里指出它是音乐的基本形态(“乐之象”)。从上下文来看,“文采”即乐辞或“诗”。以《尧典》“律和声”与《乐记》“文采节奏,声之饰也”比较,可进一步确认“律”对应于“节奏”概念。《乐记》论述的核心是“声”(乐曲),所以“文采”(乐辞)“节奏”一同视为“声之饰”,即都是为了合乐。

《尔雅·释乐》:“和乐谓之节。”孔颖达疏《礼记·乐记》中“要其节奏”:“节,谓曲节。奏,谓动作。……由随其节奏,故进退得齐焉。”[3]孔颖达认为,“节”指“曲节”(节拍),“奏”指“演奏”的动作,“节奏”指按照节拍来演奏,音乐的旋律就更整齐有度,这与孔颖达释《尧典》中“律和声”是一致的。从这些文献及注疏来看,《礼记》中“节奏”二字已成比较稳定的结构,具有现代“节奏”概念的基本要素。今传《礼记》虽为西汉编成,但所据文献多为先秦典籍,因此反映的是先秦到汉代的节奏观。

魏曹丕在《典论·论文》中指出:“文以气为主,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譬诸音乐,曲度虽均,节奏同检,至于引气不齐,巧拙有素,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4]曹丕使用的“节奏”二字仍然用于描述音乐的特性,但却出现于《论文》一篇中,表明“节奏”在汉语中的运用已不限于音乐,而逐渐扩展至音乐以外。但“节奏”在早期文献中的意义、引申各异[5],“节奏”作为一个概念尚缺乏明晰的界定。到了明代,李东阳《怀麓堂诗话》载:“古诗歌之声调节奏,不传久矣。”[6]此后“节奏”逐渐多用以指诗歌语音构成的起伏变化。

近代以来,“节奏”定义趋于精确。毕歇尔指出:“我们总是把具有同一强度和在同样时间内运动的规则性重复看作节奏。”[7]毕歇尔的定义包含三要素:(1)由“同一强度”构成的基本“单元”;(2)基本“单元”具有等值的时长,毕歇尔称为“同样时间内”;(3)有规律的运动,毕歇尔称之为“规则性重复”。毕歇尔从一般意义上论述节奏,不限于音乐。“节奏”还可表示空间特性在“一定尺度内”的规则性重复,如建筑艺术、山势的起伏变化等。但节奏本质上是和时间相关的动态概念,描述一定时段内某种规则性流动,因而音乐、文学这类时间性艺术也更多使用“节奏”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