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年)是战国中期法家的著名代表人物,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他于公元前361年从魏国西行入秦,很快得到秦孝公的信任,先后实行两次变法,在政治、经济以及家庭和社会组织等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改革,力主“耕战”,“富国强兵”,使秦国迅速崛起,在实力上超过了其他各国,为以后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汉代的王充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论衡·书解》)这是对商鞅变法历史功绩的客观评价。
从周平王东迁洛邑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其间经历了长达550年的大动荡、大变革,此即春秋和战国时期。商鞅生当战国的中期,当时齐、楚、燕、韩、赵、魏、秦“战国七雄”的局面已经形成,“周室卑微,五霸即殁,令不行于天下,是以诸侯力政,强侵弱,众暴寡,兵革不休,士民罢敝”(《史记·秦始皇本纪》)。残酷的兼并战争迫使各诸侯国先后变法图强,继续和加速了春秋时期未竟的社会变革进程。商鞅在魏国的生活经历,使他充分吸取了李悝、吴起的变法经验。在秦孝公的支持下,他力排众议,确立了“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商君书·更法》)的变法原则,其改革的深度和广度超过了其他各国。秦孝公去世后,商鞅遭诬陷和报复被车裂而死,但其改革的成果仍被秦孝公以后的几世君主所继承,乃至秦始皇终于完成了兼并六国、统一海内的“帝业”。
商鞅两次变法的主要内容有:建立以“什伍”为编户单位的基层社会组织,实行“连坐”法和“告奸”法;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实行按军功授爵,凡勤耕勤织而粮食布匹获得丰产者可免除徭役;规定一户有两个男丁以上者必须分家,建立一夫一妻式的小家庭生产单位,以取代宗法式大家庭;“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国家按田亩、人口征收赋税;加强君主集权,普遍推行县制,取代分封制。这些改革适应了当时历史发展的潮流,特别是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人民希望以统一的王权结束长期战乱的要求,从而取得了改革的成功,以至商鞅死后仍不可逆转。
现传的《商君书》是商鞅及其后学撰写的著作,可视为商鞅学派的思想总集。其中大部分观点(包括商鞅后学所撰各篇的一些观点)反映了商鞅本人的思想,是商鞅变法的理论基础;另有一些观点是商鞅后学对商鞅本人思想的发挥和发展,反映了商鞅死后在新的历史情况下商鞅学派的思想演变。商鞅后学所作各篇有的是向秦王的奏疏,说明商鞅学派在商鞅死后对秦国政治有持续的影响。韩非子说:“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韩非子·五蠹》),可证商鞅学派的著作在战国末期已广为流传。
商鞅本人善于用兵,曾几次率军亲征,克敌制胜。现传《商君书》中有三篇专讲军事的论文,《汉书·艺文志》在“兵权谋”中还著录“《公孙鞅》二十七篇”,已亡佚。
商鞅变法在秦国确立的君主集权制、郡县制、官僚爵位制、“什伍”编户、刑律、土地私有和一夫一妻式小农经济形式,在秦灭亡以后仍被中国历代的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商鞅变法不仅“为秦开帝业”,而且为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奠定了基础。
从秦孝公到秦始皇,秦国六世君主所创建的“帝业”只传了二世就迅速灭亡了。汉初儒生在总结这一历史教训时认为,这是由于秦统治者没有像汤、武那样“逆取而以顺守之”(《史记·陆贾列传》),“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贾谊:《新书·过秦上》)。其实,这一观点源于《商君书·开塞》篇:“武王逆取而贵顺,争天下而上让,其取之以力,持之以义。”如果说“持之以义”是“长治久安”之道,那么商鞅学派在自己的著作中也为秦统一天下以后的“长治久安”埋下了种子。但是,这颗种子被深埋在商鞅学派关于“力”与“德”、“法”与“义”尖锐对立的大量论述中,秦王朝还没有发现它就土崩瓦解了。
实际上,秦王朝的灭亡是君主集权制和土地私有制在其运行过程中必然产生的结果,秦以后的历代王朝也终究不能逃脱这一命运,秦王朝只不过是迅速走完了治乱兴衰的一个轮回。汉代统治者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训,在文化政策上从崇法转向尊儒,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有了仁义道德等意识形态的辅翼、制导和调节,才延长了治乱兴衰的周期。秦祚短促的直接责任固然不在商鞅学派,但他们专制、狭隘的功利主义文化政策,对精神文明特别是伦理道德的忽视,也是秦迅速灭亡的一个导因。
商鞅是“为秦开帝业”的改革家,他的改革事业在中国历史上发生了重要的、深远的影响。他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大胆改革,勇于开拓,不惜以身殉法的精神仍值得今人继承和发扬,而其缺陷和教训也值得今人借鉴和记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