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中间禁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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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间禁令与救济等级论

中间禁令在美国救济体系中是衡平救济、具体救济以及中间救济。在救济适用等级上,替代性救济优先于具体救济,衡平救济中的最终救济优先于衡平救济中的中间救济。只有在替代性救济、最终具体救济均不能弥补当事人损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中间禁令。

(一)中间禁令所属的救济类型

美国法沿袭于英国法,英国法则来源于日耳曼法。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在日耳曼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判例形式的普通法。之后为了弥补普通法的僵化和不足,英国大法官创立了无须令状、不拘泥于形式和请求范围的衡平管辖权,开始适用衡平法救济,[6]包括临时禁令和终局禁令在内的禁令救济便是其中的一种[7]。沿袭了英国法的美国法,将救济体系分为普通法救济和衡平法救济。普通法救济多与替代性救济、客观性判决(impersonal judgment)、无法适用藐视法庭以及无陪审团相关;衡平法救济多与实际履行、藐视法庭、临时救济以及自由裁量、无陪审团相关。但现代很多衡平法上的特征都在普通法上得以适用,反之亦然。[8]

以救济能否恢复当事人在不法行为发生前的地位为标准,可以将救济划分为替代性救济和具体救济。[9]替代性救济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支付律师费用、返还得利、惩罚性损害赔偿等;具体救济包括禁令、实际履行、返还财产等。[10]适用替代性救济时,原告受到损害后可以得到金钱作为补偿;具体救济则试图避免这种损害救济的转换,目的是对普通法救济中损害赔偿不能防止和补偿的损害进行救济。但是,在具体救济和替代性救济之间选择并不等同于在普通法救济和衡平法救济之间选择。比如,禁令、实际履行、法定信托、代位求偿、产权确认之诉、注销等具体救济属于衡平法范畴,而取回不动产令状、取回动产令状、命令书、诉讼中止令以及人身保护令状等具体救济则属于普通法范畴。撤销则既是普通法救济也是衡平法救济。此外,确认判决曾经被划分为普通法救济[11]、衡平法救济[12]、不属于两种救济[13]以及同时属于两种救济[14]

因此,普通法救济和衡平法救济都可以提供具体救济。例如,如果原告的财产被侵占了,他想要求具体救济,他可以提起返还之诉或不动产之诉,这种情况下不能用损害赔偿作为救济方式。只是取回动产令状和取回不动产令状比禁令的威力要小,当财产独一无二时,不同救济在执行效果上的差异让衡平法中的具体救济更受当事人青睐。在美国法救济体系下,中间禁令属于衡平救济中的具体救济。

(二)救济等级论对中间禁令的影响

救济等级体系并非只具有理论意义,它会直接影响救济的适用顺序。美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约束,[15]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了具体救济请求,法官在认为原告有权利获得该救济时就会判处相应的救济。因此,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中间禁令请求,法官首先通过自由裁量判断是否可以适用替代性救济,例如是否可以适用损害赔偿。在判断是否可以适用损害赔偿时,需要考察损害赔偿是否充分以及损害赔偿数额是否能够确定。如果无法适用损害赔偿,则要判断所要适用的具体救济在将来适用时能否补偿即将遭受或者已经遭受的损害。这种思路使普通救济是否充足成为法官自由裁量中的首要考虑因素。普通救济中适用最多的是损害赔偿。[16]因此,判断损害需要考虑“救济等级”:在救济顺位上,替代性救济的适用优先于具体救济。根据个案情况,在无法适用替代性救济或因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导致无法弥补实际损失时,适用具体救济。具体救济是否充足需要考虑损害救济的及时性,如果永久禁令不能预防或减小损害,永久禁令也不是充分的救济。在替代性救济和具体救济之间的择取依据是救济对损害的弥补是否充分,具体救济内部的择取依据是救济对损害的弥补是否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