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要论(总论)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自序

可能是曾在日本早稻田大学高等研究所学习、工作之故,自2010年入职的第一个秋季学期伊始,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科院)就安排我讲授法学专业本科生与研究生大陆刑法两门课程。说是大陆刑法,其实我主要是介绍日本的刑法、判例与理论,兼顾德国、意大利等国刑法的相关内容。此外,为了更好地说明、解释与分析,有时也会比较英美国家刑法中的典型概念与判例。

为了适应授课对象与内容的要求,我再次研读了日本学者的代表性教科书,形成了授课用的材料,同时也是本书的基础。为了保持授课内容新颖,我不得不时时关注日本刑法改革,例如2016年新设部分缓刑制度、2017年改革性犯罪立法与增设共谋罪等,并留意判例的动向,例如改变“性意图是强制猥亵罪成立要件”这一基本立场的日本最高法院2017年的判例,以反映立法与司法实务的动向。

在撰写本书的过程中,日本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许多有趣的现象跃然纸上。例如,自1908年生效至今,日本《刑法典》已逾110余年,期间虽然修正案不断,但是并未进行过系统性的“大手术”。就是这样一部基于新派理论的宽泛立法,在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中叶,曾被用作压制进步思想、打击民主运动的规范工具;20世纪50年代之后,又转而成为维护大众权益、推动社会进步的法治基础。如此而言,所谓学派之争、立场之别,虽然对于繁荣理论研究有积极意义,但对于实现刑法价值而言,其重要性与透明、民主的司法制度相比到底有几何?如果念经的和尚嘴是歪的,再好的经只怕也念不正。再如,经历过20世纪初期学派之争与之后黑暗时期的日本学者,大多倾向于形式犯罪论,强调社会通念在构成要件解释中的主导作用。而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成长起来的日本学者,大多支持实质犯罪论,主张在构成要件阶段就考虑处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问题。这一理论上的分歧,看似基本立场的具体体现,但如果不从更深层次的历史记忆、社会背景、制度约束与民主运动来探讨其原因,恐怕只会是缘木求鱼、水中捞月。

如此种种,不一一列举。

自2005年8月成立,刑科院不知不觉已步入束发及笄之年。自2010年9月入职,我已经在刑科院度过了12年的时光。12年的时间并不长,但足以让人经历一些事,并留下值得振奋、深思、回味与感慨的记忆。抚今追昔,不仅想起清初词人纳兰性德的叹息: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

是为序!

2022年10月8日寒露于京师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