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进化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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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私法的个人化

上述事实可以从财产法和亲属法上加以考察。

欧洲的私法渊源于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总体而言,财产法多依罗马法,亲属法多依日耳曼法。

罗马法的亲属法以亲权为中心。在罗马,家长将家中的一切权力归于自己,其他家庭成员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妻要绝对服从于夫权;子女要绝对服从于亲权。子女的独立根本得不到允许,而且不论其年龄大小,都受到亲权的制约,其劳动所得亦全部归家长所有。罗马法的特色就在于,这种亲权不是为了整个家庭的利益而行使,完全只为家长的利益而存在。

罗马法的这种家庭制度,在拉丁系统的国民之间逐渐缓和,并且一直维持到比较近的时期,这从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的情况便可看出。意大利在现行《民法》(1865年)实施之前一直沿用这套制度。法国在拿破仑法典即现行《民法》(1804年)实施之前,当时法国整个南半部所奉行的亦是罗马法的制度,只是由于现行《民法》的实施才对其进行改革,由此亲权转变为专为子女的利益而存在。一旦子女无亲权保护的必要时(即子女达到成年时),亲权即归于消灭。亲权人管理其子女的财产时,不得将子女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而加以利用。这样的亲权制度几乎与监护制度无甚差异,而这样的亲权观念,实际上是日耳曼法上的观念。

与此相对应,在财产法的范围上,欧洲的私法则摒弃日耳曼法而沿用罗马法,这是因为很早以来罗马法的个人所有权制度就比较发达,而日耳曼法对于个人所有权的观念相对落后。日耳曼法向来维持其固有的土地共有权的观念,封建时代又存在其特有的土地所有权观念。尽管日耳曼传统法和封建法都不承认个人单独对于土地所享有的绝对支配权,但时至今日,罗马法的个人所有权已得到普遍的承认并成为财产法的原则。

如上所述的法律发展的进程,清楚地表明了近代以来个人地位的自我觉醒。可以说,正是所谓的个人自由,构成了现代私法的基石。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