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论》年刊(第十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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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对住房问题改良主义解决方式的批判及当代启示——基于恩格斯《论住宅问题》的分析

李善燊① 王君萍②

摘 要:资本主义早期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的住房问题引发诸多经济社会矛盾,以米尔伯格和萨克斯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分别基于“永恒公平”和“道德说教”的原则提出了住房问题解决办法。恩格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高度进行了批判回应,指出改良主义诸多做法既违背了固有的经济规律,又未能真正惠及普通劳动者,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妥协性。基于无产阶级立场,恩格斯指出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工人阶级自己占有生产资料,创造基本的经济、政治条件,才能真正解决住房问题。恩格斯关于城市住房理论思想,对当代西方国家住房问题仍具有解析和批判效力,对当前我国房地产调控与治理也具有重要启示。

19世纪六七十年代,针对住房问题的治理,代表小资产阶级利益的米尔柏格和代表大资本家利益的萨克斯纷纷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企图用所谓改良主义的办法来解决住房问题,这些改良主义思想给国际工人运动带来了极为消极的影响。对此,恩格斯先后撰写了《普鲁东怎样解决住宅问题》《资产阶级怎样解决住宅问题》《再论普鲁东和住宅问题》三篇论战性文章,批判了改良主义者解决住宅问题的妥协性和欺骗性,分析了无产阶级面临的住宅问题的根本原因,提出了基于无产阶级立场的住房问题解决途径。这三篇文章在德国社会民主工党机关报《人民国家报》上发表,随后结集出版形成了《论住宅问题》这一著作。《论住宅问题》开创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城市房地产问题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理论先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房地产研究的奠基之作。时至今日,西方国家城市住房问题依然存在,房价泡沫伴随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周期性地爆发,工人阶级遭受的住房负担与厄运有增无减。本文以恩格斯《论住宅问题》为研究文本,分析总结恩格斯关于住房问题相关评述,对于挖掘梳理马克思主义房地产相关理论思想,认清资本主义住房问题的矛盾根源,寻求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治理方式,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对小资产阶级代表米尔伯格的住房问题解决方式的批判

米尔柏格之所以被恩格斯称之为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主要原因在于米尔柏格把“小生产”颂扬为“社会的真正支柱”,他们同情无产阶级,但是反对无产阶级运动和阶级政策,主张局部改良,而且要求社会改造过程的“幸福的结果将首先”为中等阶级所“享受”,而不是为无产阶级所“享受”。在解决住房问题的立场和方法上,基本是承袭前人蒲鲁东的主要思想,因此也被恩格斯归类为蒲鲁东主义者。恩格斯正是基于对米尔柏格解决住房问题的批判,才构成了《论住宅问题》的开篇之作。

米尔伯格认为,那种原来建筑房屋的费用,在房租形式下得到二倍、三倍、五倍或十倍偿还的情况,是以“法权理由”为依据的,而这个法权理由是与“永恒公平”相抵触的。因此,解决住房问题的办法很简单,只要废除不公平的法权理由,根据永恒公平原则通过相关立法以及建立相应的信贷制度,将房租转换为住房价款的一种不断积累的分期付款,让房屋承租人变为房屋的所有者,就消除了住房租赁制度的剥削,也就解决了全社会的住房问题。

米尔柏格将“永恒公平”视为支配社会中的各种原则的“绝对精神”,是社会变革与改良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它的实现是通过法律形式在现实社会中进行表示和应用的。因此,只要通过法权的改善实现“永恒公平”,让每个工人成为“自己劳动的十足的收入者”,就解决了包括住房问题的所有社会问题。恩格斯对此进行批判并指出,小资产阶级改良派之所以在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时求助于法律,其原因是在于他们根本就不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推动社会变革的对立统一关系,试图超越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而诉诸法律来实现公平交易,既是一种空想和妥协,也必将被经济规律的洪流所摧毁,最终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对于蒲鲁东主义者提倡的废除租金和利息的做法,恩格斯认为是开历史的倒车,中世纪曾经出现过限制利率的高利贷法,然而这些法规很快流产,因为不管颁布怎样的法令,利率照旧由支配它的经济规律来调节,照旧改变不了来源于剩余价值的本源,“能借到钱的人还会像以前那样视情况按两厘、三厘、四厘和更高的利率借钱,不同的地方只是食利者会非常谨慎,只把钱借给那些不会去打官司的人”[1]266。对于米尔伯格这种不切实际的做法,恩格斯指责其分析逻辑混乱,严厉地批判指出:“蒲鲁东的全部学说,都是建立在从经济现实向法学空话的这种救命的跳跃上的。每当勇敢的蒲鲁东看不出经济联系时——这是他在一切重大问题上都要遇到的情况——他就逃到法的领域中去求助于永恒公平。”[1]255

之后,恩格斯又具体批判了米尔柏格提出的住房“分期付款”的欺骗性。米尔柏格的分期付款成为住房所有者的住房解决途径同蒲鲁东主义的“交换银行”理论是同一个概念,“过去,交付的房租是承租人奉献给资本的永恒权利的贡赋,而现在,从宣布赎买出租住房之日起,承租人所付出的那笔精确规定的金额,就成为对转归他所有的住房价值的逐年的分期偿付”[1]260。米尔柏格的住房理论是在不改变私有制的前提下,让工人成为独立的住房所有者,成为私有财产占有者。恩格斯对此进行了严厉的批判,认为住房分期付款制度,不仅未能减轻工人住房负担,在政治上还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统治阶级最明达的领袖总是力求增加小私有者的人数,以便为自己造就一支反对无产阶级的大军”[1]263。资本家用房屋所有权行使诱惑,把工人束缚在他们做工的工厂,用无休止的住房抵押债务负担消磨工人的一切革命精神。“于是他们就真正变成了自己主人的奴隶;他们被束缚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离开,只好同意接受向他们所提出的任何劳动条件”[1]264。总体来看,米尔伯格住房问题解决方案体现了小资产阶级观念上层建筑的形式,他的“永恒公平”的原则也只是一种由观念推理而产生的原则规定性,并没有意识到住房问题是来源于经济基础而非意识形态。恩格斯的住房理论合理性在于:通过把握社会经济规律的内在联系,厘清经济社会生产关系,还原其资本运行逻辑的经济事实,必然将为工人阶级所接受。

二、对大资产阶级代表萨克斯关于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批判

与米尔伯格借以“永恒公平”之名相呼应的另一方案,是大资产阶级代表人物萨克斯基于“道德说教”的原则提出的改良主义主张,他将住房问题归因为社会主体在道德层面的认知不足,主张以社会阶层的道德提升和劳资和谐为途径解决住房问题,恩格斯对此谬论进行了深入解析和批判。

萨克斯立足于道德说教的资本主义立场,分别基于资本家、工人以及国家三方主体提出了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最终仍然落脚于有利于资产阶级发展的方面,是一种“三位一体”式的住房解决方案,恩格斯对此一一作出了批判回应。

首先,萨克斯认为解决当前住房短缺问题可以依靠资本家。萨克斯认为,资本家乐于参与解决住房问题,“是雇主多半在人道意旨的外衣下关怀他的工人的身体、经济、精神和道德状况的结果,这种关怀由于产生应有的结果,即由于吸引和保持能干、熟练、勤劳、知足和忠实的工人,自然在经济方面得到报偿”[1]285。为了证实他这种劳资和谐的论调,萨克斯列举了波拿马主义时期的法国、英国的“繁荣移民区”等资本家参与的住宅建设情况用以佐证。恩格斯则从逻辑和实践的角度还原了事实真相,指出了萨克斯的谎言和无知。一是从雇主修建工人住宅的动机来看,这只是为了方便于工厂生产而迫不得已的行为,并不是资本家由衷的道德关怀;二是从提供住宅的手段上来看,资本家是相当狡诈的,他们对工人的住宅权益“事先约定可以取消”[1]286,也就是说,随时会把交不起房租、有罢工倾向、异端思想或者不顺从资本家意图的工人赶出房子,这样一来,资本家修建的住宅反倒成为束缚劳动者思想和行动自由的枷锁;三是从实际效果来看,资本家实际参与建设的工人住宅数量是极少的,“至于这些伦敦建筑协会,萨克斯先生大肆赞扬说它们取得了辉煌成绩,而据他自己的估计(他把任何一种建筑投机事业都包括进去了),它们总共也只是使2 132个家庭和706个单身汉,即总共还不到15 000人有房子住!这类微不足道的事情,在德国居然有人煞有介事地描绘成重大的成就,然而单是在伦敦东头,就有100万工人生活在极其恶劣的居住条件下”[1]290。资本家的逐利性决定了根本不会把建设工人住宅当作一项正事,因为“建造昂贵住房为建筑业提供了更有利得多的投机场所,而建造工人住房只是一种例外”[1]252。

其次,萨克斯认为工人可以自发联合成立建筑协会这种自助组织来解决住房问题。建筑协会通过缴纳会费或者基金的形式来吸纳住房购买者,根据缴纳资金积累的份额来贷款给会员购买房屋。恩格斯则认为,这种方式很少被工人所采纳,原因是工人收入低且不稳定,难以留存剩余缴纳会费。恩格斯从实践中窥探到,现实中这种协会的会员并非是工人团体,而是一些小资产者,其目的是收揽资金进行土地投机赚取利润。并且,“这种协会是以存在小宅子制为前提,但小宅子制在这里只是乡下才有而乡下的工人还没有充分发展到能自助的地步。另外,在可能成立真正的建筑协作社的城市里,建筑协作社会遇到 ‘各种极其明显的和严重的困难’。建筑协作社只能修建小宅子,而这在大城市中是行不通的”[1]293。也就是说,这种建筑协会是实行小宅子制为前提成立的,但是小宅子制所需土地多广的特性与城市工业用地是相冲突的,城市中主要实行的是营房制,因而工人自助的方式面临城乡对立的问题,不可能成为城市住房问题得以解决的现实途径。

最后,萨克斯诉诸国家帮助来解决住房短缺问题。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三条:一是国家采用立法以及行政手段降低建筑费用;二是建立监督执法制度确保房屋建筑质量与供给数量;三是投入国家经费来建设住宅。恩格斯对此进行了一一揭露批判,就第一条而言,恩格斯认为行政干预破坏了经济规律,建筑商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只会导致住房质量低下,以英国工人住宅为例,在实施该项措施以后,“只要附近有一辆马车跑过,房屋就会摇晃起来,并且每天都有房屋倒塌”[1]296。就第二条而言,恩格斯分析到,即使有利于解决住房问题的法案获得了通过,也无法保证能够顺利执行,因为“这些城市当局中的通过种种家族关系谋得职位的官吏,不是没有能力实行便是不愿意实行这种社会法律……几乎在任何地方,不卫生的和有倒塌危险的房屋的房主,在市政委员会中都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强有力的代表……而直到现在还只是在群情激愤的场合才被采用”[1]297,也就是说,建筑领域存在官商勾结的利益集团,要想确保建筑质量公正执法困难重重,除非发生性质极其恶劣的安全事故激起公愤,相关部门才会被迫出面解决,整个国家机器已经沦落为资产阶级及其利益集团榨取剩余价值的工具。对于第三条而言,恩格斯认为,国家投入的住房经费相对于整个社会住房短缺而言不过是杯水车薪,而且,萨克斯倡导的国家出资修建的住宅,明确说明是提供给下级官吏和职员(对此恩格斯在原文中惊叹地备注道“但这根本不是工人呀!”[1]298),以及贷款给各个市镇机关、团体以及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住宅主要是公职人员能够享受到的福利,根本没有惠及普通工人,因而谈不上为广大劳动人民解决住房问题。总之,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没有能力也不愿意为住房问题有实质性付出,因为“国家无非是有产阶级即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用来反对被剥削阶级即农民和工人的有组织的总权力……国家顶多也只是会设法在各地均衡地推行已经成为通例的表面掩饰工作。我们看到的情形正是如此”[1]299。

三、主要结论与当代启示

本文基于恩格斯著作《论住宅问题》的内容分析,系统总结了恩格斯所揭示的资本主义住房问题的矛盾根源,全面梳理了恩格斯对资产阶级改良主义住房问题解决办法的批判逻辑与分析要点,阐明了恩格斯所要表达的解决住房问题的基本立场和观点。《论住宅问题》开创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城市住房问题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理论先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房地产研究的奠基之作。根据《论住宅问题》的时代语境,资本主义住房问题是指广大工人阶级面临的高房价、高房租、住宅短缺、人居环境恶劣等生存、生活困境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住房问题表面上看是一种供需失衡,其矛盾根源却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剥削制度。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为了掩盖这一事实,纷纷提出具有妥协性和欺骗性的解决方案,恩格斯对此进行了深入解读和科学批判。小资产阶级者米尔柏格认为只要遵循“永恒公平”的原则,通过立法消除现存不合理的“法权理由”,即可解决住房问题。该理论以维护小资产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将“永恒公平”视为形而上的绝对真理追求,无视固有的经济规律,抛开了社会经济基础,在资本主义制度合理性的定制框架内寻找办法,最终必然陷入永恒真理形而上学的泥潭。而资产阶级者萨克斯认为住房问题源自有产者和无产者各自在道德层面的私欲与愚昧,他把资本看作现实的合理性,提倡“道德说教”式的解决方案,企图通过改变人们的认知将道德原则注入资产阶级改良方案之中,但并不懂得道德作为一种观念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物质存在条件下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因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改良路径必然是在维护资本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无助于广大劳动人民住房问题的根本解决。据此,恩格斯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指出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剥削制度,由工人阶级自己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创造基本的经济、政治条件,才能真正解决住房问题。

恩格斯对资本主义住房问题的批判与相关思想的阐述有近150年的历史,时至今日,改良主义住房问题解决方式虽然在一些发达国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资本主义社会高房价、高房租、住宅短缺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由房价泡沫和房地产分配失衡导致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仍然周期性地爆发。重温恩格斯《论住宅问题》这一著作,对于认清资本主义住房问题的本质根源,解析当代资本主义房地产泡沫危机和相关社会问题,仍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此外,对于我国当前房地产调控与治理也具有重要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确定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水平。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观点,地租是影响房租和房价的决定性因素,地租作为一种经济规律的产物将长期存在。恩格斯明确指出,“消灭地产并不是消灭地租,而是把地租——虽然形式发生变化——转交给社会。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全部劳动工具,决不排除保存租赁关系”[1]328。恩格斯实际上提示到,社会主义制度下同样可以存在地租,只要地租是转交于社会成为公共产品,由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并共享其经济成果。对于地租如何决定地价,马克思地租理论已经十分明确地指出,土地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因而是提前支付的地租。据此说明,我国土地转让价格既受市场化信号的调节,也具有公共产品的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对于合理土地转让价格水平的确定,既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更要体现“劳动人民”共同所有的本质特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充分尊重人民的认可和满意程度。

二是降低住房空置水平。住房空置是指多套住房所有者未将其出租或者自住,而是长期搁置以图获取房屋价值增值的行为。一般来说,较低的住房空置水平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较高的住房空置水平是不正常的。住房空置现象并非因为租赁市场不景气无法出租,而是房主有意囤积牟取暴利,这种行为不但改变了住房供需的正常信号,强化了房价黏性和刚性,扰乱了住房市场秩序;还浪费了有限的城市空间资源,违背了空间正义,引发社会矛盾,是一种比较恶劣的市场投机行为。恩格斯在批判资本主义住房空置现象时曾指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现在各大城市中有足够的住宅,只要合理使用,就可以立即帮助解决真正的 ‘住宅缺乏’问题”[1]264。实际上揭示了炒房和一般物资炒作的共同之处就是囤积。时至今日,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吸取了教训,建立了抑制住房空置的税收制度和行政措施,我国对此领域的治理基本上还是空白。应该建立健全住房空置的统计监测工作,加快研究推出抑制住房空置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房产税之外,从严征收住宅空置税。

三是落实“房住不炒”政策定位。房住不炒是预防我国房地产泡沫化的明智选择,是建立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的基本底线。坚决落实好房住不炒的政策定位需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清晰界定“房住不炒”的概念和范围。对于什么是“房住不炒”,什么情况下违背“房住不炒”,要由相关部门制定一个可供对照执行的细化标准。只有标准界定清晰,才能规范行为准则,否则对于当事人缺乏约束力。二是建立“房住不炒”的考核机制。按照激励相容、权责对等的原则,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主体,制定“房住不炒”的考核细则和奖惩办法。鉴于房地产对地方经济的影响存在滞后性,因此考核机制应该注重责任追溯性,避免地方政府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手段而抑制经济长期高质量发展。三是加强全社会住房投资者和消费者教育。对于商品化的住房交易,交易者自身承担市场波动风险毋庸置疑,政府主管部门要做好舆论宣传和社会教育,必要时出台相关法规或市场监督管理办法,阐明地方政府和中介机构不承诺收益、无兜底义务的立场,打破房价只涨不跌的非理性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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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善燊,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② 王君萍,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