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注解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其特征主要有:(1) 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即维护生命的正常活动,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人格利益。(2) 生命权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使人的生命活动不能继续延续,其后果必然是死亡。(3) 生命权保护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人的生命活动能力是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是在具有生命活动能力的基础上,从事劳动、创造财富的体力和脑力。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其客体仅指公民的生理健康。
应用
74.健康权与生命权、身体权有何区别?
(1) 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而生命权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健康是维持人体生命正常活动的基础,当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经过医治而康复或好转,保持人体的生命能力;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生命的丧失却具有不可逆转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为侵害的目标是健康权,但因肌体功能的严重受损最终导致丧失生命。这时,民法以最终结果论,认定该侵权行为构成侵害生命权。反之亦然。
(2)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是人体器官及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作,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其与身体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客体不同。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身体的整体;健康权的客体是健康。二是体现的利益不同。身体权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组织的完全性;健康权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机体功能的完善性。三是内容不同。身体权包含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健康权则不包含支配权。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注解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权的内容包含三项:
(1) 姓名决定权,是指自然人决定其姓名的权利。每个自然人可以选择自己的姓名,未成年人由于行为能力的原因,通常由父母代为行使姓名决定权。依我国 《婚姻法》 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2) 姓名使用权。公民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专有权,任何人不得阻止权利人使用其姓名。公民可以自己在民事活动中使用其姓名,也可许可他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自己授权使用其姓名,同时还有要求他人正确使用其姓名的权利。
(3) 姓名变更权。公民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但应遵循一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不允许随意变更。未成年人具备行为能力后,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改变原姓名。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一方变更了孩子的姓名,另一方以抚养方未经其同意变更孩子的姓名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肯定了这一点。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名称权包含以下内容:
(1) 名称决定权。对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必须设定名称;而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
(2) 名称使用权。社会组织对其名称享有专有权,可以排除任何人的干涉与妨碍,自主加以使用。但在使用其名称时也有一定的限制,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使用。
(3) 名称变更权,名称可以依法全部或部分变更。关于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如果原名称是经登记的,则变更后的名称也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 名称转让权,这是名称权的特殊之处,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一般不得转让。但法人名称权依法可以转让,这是人格权的一个例外。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全部转让的,原名称权人也不得再使用该名称;部分转让的,原名称权人仍享有名称权,受让人只是取得使用该名称的权利。
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条 【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注解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权包含三项内容:(1) 肖像制作权。肖像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制作以及怎样制作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权人既有权自己制作肖像,也有权委托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制作其肖像;(2) 肖像使用权。自然人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使用包括自我使用和转让使用两个方面。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3) 利益维护权。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毁损、玷污、丑化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公民的直观标志,国家为维持正常秩序和社会公益,在一定情况下必须使用公民的肖像,此时不必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这种权利限制根据称为阻却违法事由。如新闻报道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公务活动的照片,寻人启事使用照片等。这些使用都是对肖像权的限制。
应用
75.侵犯肖像权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1) 擅自制作他人肖像 (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 (照片) 的行为。
(2)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如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
(3) 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配套
《广告法》 第25条;《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42条;《民通意见》 139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注解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名誉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
(2)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这种名誉利益是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认识。
(3) 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有关系。名誉权是纯精神上的权利,既不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也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尤其对自然人来讲。但是不能就此否认名誉权与财产的联系。
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死亡的人享不享有名誉权的问题。对死者名誉的损害,侵害的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
应用
76.名誉权与隐私权有何区别?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在于:
(1) 隐私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名誉权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隐私权内容具有真实性、隐秘性。
(3)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77.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是否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名誉是指根据公民的观点、行为、作用、表现等所形成的关于公民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的总体评价,是对公民社会价值的一般认识。公民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78.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否承担责任?
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均不构成免除公安机关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79.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新闻报道侵权类案件,不仅要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时,更要从该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是否属实,客观上是否造成报道对象社会评价的降低,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判断。
新闻单位进行新闻报道,对报道所涉内容的真实性依法负有审查核实义务。否则,若报道失实,应承担名誉侵权民事责任。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荣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注解
荣誉是国家、政府以及有一定权威的组织,给予特定人或特定团体的正式的肯定评价。荣誉权是荣誉公民、荣誉法人享有荣誉的权利,属身份权;是荣誉权人相对于不特定人的权利,属绝对权。
应用
80.荣誉权与名誉权有哪些不同?
荣誉权与名誉权,都表明了民事主体在社会中的信誉与评价,有着一定的关联性,如当事人获得荣誉称号会提高其名誉。但荣誉权与名誉权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如下不同:
(1) 荣誉并非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取得,只有某些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人才会获得荣誉称号,因而具有专属性;而名誉是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2) 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给予表彰的方式授予;名誉则是社会对每个公民或法人的评价,其取得不需履行任何程序。
(3) 荣誉权的丧失通常也要由有关单位基于法定事由予以剥夺。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限制。
第一百零三条 【婚姻自主权】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注解
婚姻自由权,又称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
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权利内容。结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权自己作主,决定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及何时结婚,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权必须依法享有,否则是滥用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是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
配套
《婚姻法》 第2、3、5、7、11、12条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民事权利男女平等】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