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根基:农村金融重构与改革视角(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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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金融政策引导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服务“三农”

以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为标志,多层次、广覆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建设不断推进,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功能互补、相互协作的体系日益完善。同时,偏远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不断推进。截至2016年末,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从启动时(2009年10月)的2 945个减少到1 296个,实现乡镇金融机构和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双覆盖的省份(含计划单列市)从2009年10月的9个增加到29个。金融机构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便利性。2016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法人机构和营业网点情况见表2.1。目前,我国人均持有银行账户数量、银行网点密度等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已达到国际中上游水平。

表2.1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法人机构和营业网点情况

注:从业人员是指在岗人员数;机构数是指法人数,不统计非法人机构数。

数据来源:中国银监会。

近年来,我国中央财政和税务部门不断完善和创新财税政策,扩大财政奖励和补贴范围,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和整合力度,为农村金融持续发展提供了支持。金融机构本外币涉农贷款分机构情况见表2.2。

表2.2 金融机构本外币涉农贷款分机构报表(2017.12.31)

(一)直接激励农村金融机构业务发展

自2008年起,财政部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2015年,上述奖补资金被整合并入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根据现行政策,县域金融机构(1)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实施范围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针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其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实施范围为全国。

(二)税收优惠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业务导向

在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方面(相关政策见表2.3):对金融机构发放的10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上述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减计收入总额;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实行税前扣除;对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业银行县域支行等涉农金融机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等等。

表2.3 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三)积极发挥差别化存款准备金政策作用

2015年,人民银行决定对部分涉农金融机构执行定向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此外,综合运用差别化准备金率、再贷款、抵押补充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扎实开展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加强评估结果与再贷款、再贴现、债券备案等的有机结合,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三农”发展。

2015年11月,县域农村商业银行执行12%的存款准备金率,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执行9%的存款准备金率,分别比大型商业银行低5个和8个百分点。上述机构中满足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其存款准备金率可再降1个百分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并且“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可享受较同类机构法定水平低0.5~1.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中国农业银行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比农业银行低两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业务,2017年9月,人民银行决定,从2018年起,对符合宏观审慎经营标准,并且向普惠金融对象贷款(包括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的微型企业贷款等8类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实施定向降准政策。现行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为8%,如果在“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考核中达标,存款准备金率可再低1个百分点。换言之,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最低为7%。大型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存款准备金率为12%~13.5%(符合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标准的,可由13.5%再下调0.5~1.5个百分点)。按此计算,最低的县域农村金融机构准存率为7%,比存款准备金率最高的大型银行(13.5%)低6.5个百分点。

(四)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抵押补充贷款支持力度

适时适度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水平。目前一年期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为2.75%。加强对支农、支小再贷款的监测管理。明确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水平,以及投向、用途、数量的监测考核量化标准,规范完善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管理,确保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创设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为优惠的利率(目前一年期扶贫再贷款利率为1.75%),专门用于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贫困地区信贷投放。为支持金融机构提供支农、支小、扶贫贷款,人民银行2016年累计发放再贷款4 390亿元,2016年末再贷款余额为3 750亿元;人民银行2016年累计办理再贴现3 810亿元,2016年末再贴现余额为1 170亿元。

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和实行内部评级试点。为解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借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合格抵押品不足问题,人民银行在11家分支机构开展了信贷资产质押和央行内部评级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根据人民银行《2017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截至2017年末,全国支农再贷款余额为2 564亿元,比上年增长6.7%;支小再贷款余额为929亿元,比上年增加12.9%;扶贫再贷款余额为1 616亿元,比上年增加10.3%。

完善再贴现管理政策,对涉农票据、小微企业持有或收受的票据,以及中小金融机构承兑、持有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并给予优惠利率支持。截至2017年末,再贴现余额为1 829亿元,比上年增加21.6%。

发放抵押补充贷款。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放抵押补充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三家银行发放棚改贷款、重大水利工程贷款、人民币“走出去”项目贷款等。2017年,人民银行向三家银行提供抵押补充贷款共6 350亿元,其中第四季度提供1 511亿元,期末抵押补充贷款余额为26 876亿元。

加强信贷政策评估的政策导向效果。扎实开展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加强评估结果与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再贷款、再贴现、债券备案等的有机结合,不断增强评估工作的政策导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