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学习读本(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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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否有提出中止探望的权利?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由此可见,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有提出中止探望的权利,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是否中止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