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58-2017 玻璃纤维工厂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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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控制室设置

9.7.1 配料系统宜在原料车间内单独设控制室。

9.7.2 窑炉控制室宜设置在窑炉的附近,并宜作中央控制室。

9.7.3 漏板控制室的设置应结合单元窑生产规模、现场建筑结构以及成形工艺操作等因素综合确定,可与中央控制室共用,也可独立设置。

9.7.4 控制室应有防尘、防火、防水、隔声、隔热和通风等设施。控制室面积应满足设备安装、操作和检修等要求,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通过,并应根据设备要求设空气调节装置,控制室温度宜为20℃~26℃。

9.7.5 控制室不宜与高压配电毗邻,当与高压配电相邻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9.7.6 中央控制室面向窑炉的墙面,宜设大面积中空玻璃观察窗;中央控制室净空高度宜为3.2m~3.5m,并宜铺设防静电活动地板,地板与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00mm。

9.7.7 控制室设计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控制室设计规范》HG/T 20508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