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知识产权创新的机理分析
一 农业科技创新的相关概述
(一)农业科技创新的内涵
1.农业科技
人们习惯上将科学与技术统称为科技,事实上科学与技术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1]前者主要解决理论问题,是指以自然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后者则更着眼于实际问题,其泛指立足于科学原理及生产实践经验,为实现特定功能而协同组成的各式工具、设备及工艺体系。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当然,农业科技对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也不容小觑。事实上,农业科技是科技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是科技与产业结合的产物。类似于科技的定义,农业科技是农业生产领域的科学与技术的统称,不仅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类农业技术,即应用于农业行业的各类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还包括农业生产组织的管理方法及对其特定知识的运用。本书沿用钟甫宁(2000)的观点,将农业科技归纳概括为揭示农业生产领域发展规律的知识理论体系,包括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农业发展规律所获得的各种实践应用成果。农业科技产生于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统一的农业生产,与此同时,基于农业生产的需求,农业科技得到不断的发展。在实现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发展中,农业科技在农业实现机械化、科学化、水利化与电气化的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农业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有别于其他领域的科学技术,主要原因在于农业科技具有一系列特定的属性:其一,农业科技区域性较强。[2]农业生产的地域性必然要求农业科技的研究与应用结合当地的自然资源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其二,农业科技周期性较长。基于作物的生长特性,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且季节性强的特性,这就使农业科技从研发到科技成果检验再到成果推广需要经历较长的周期;其三,农业科技综合性强。农业生产综合了自然与社会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一定程度上促使农业科技发展基于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并依赖于其他相关学科的发展;其四,农业科技应用具有较明显的分散性。我国现行的农业生产模式仍以规模小且分散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上述农业生产模式限制了农业科技应用推广的规模,因此,农业科技的推广多是以分散性为主;其五,农业科技保密性相对较差。农业的生物特性使农业技术成果极易遭受泄密。[3]
此外,就农业科技对农业的促进作用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利于提高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农业科技进步在深度上有利于物尽其用,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促使有限的资源产生更多、更优的产品;在广度上有利于将闲置的资源得以充分地利用。第二,有助于农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农业技术革命在推动农业产品、产业与技术结构升级的同时,有利于通过延长农业生产的价值链,增加附加价值。第三,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农业科技的进步有利于推动作为农业科技成果需求及应用主体的农业劳动者生产技能的提高。[4]第四,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农业科技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农业生产对环境资源的消耗,降低生产性废弃物的排放与污染。
2.农业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涵盖原创性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两个方面,泛指创造及采用新知识、新方法和新技术以及通过革新生产方式与组织管理模式等手段,开发制造新产品或提供新的服务,改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过程(黄文准,2011)。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科技创新可分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三类(李柏洲、郭韬,2008)。知识创新通过核心的科学研究孕育新的概念范畴与理论学说,丰富人类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技术创新以科技发明、创造及其价值的实现为核心,借助技术进步与应用创新等功能,进而达到解放生产力的目的(方丰、唐龙,2014)。就管理创新而言,从宏观层面看,管理创新为社会政治、经济和管理的制度创新;从微观层面看,管理创新是单个经济体的决策变动。管理创新通过宏观制度规范与引导(方丰、唐龙,2014),激发微观主体的创造性与积极性,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并最终推动社会进步(郭新和,2012)。
作为农业生产领域的科技创新,农业科技创新在内涵界定上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农业科技创新强调以农业技术为主的创新,侧重于通过科技研发与区域性试验来获取最终的科技成果(李飒,2014),并满足特定农业生产的需要,实现技术与经济的双螺旋发展(张淑辉,2014)。简言之,狭义的农业科技创新主要是指能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经济与生态效益的各式新产品、新发明、新技术与新手段(傅新红等,2003)。区别于狭义的农业科技创新的定义,广义的农业科技创新是指各类科研创新主体为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以促进农业生产为目标,通过投入一定的资金与人员等农业生产要素产出有效的新知识与新技术的过程(张静,2011)。因此,广义的农业科技创新是一个不断创造新知识,发明新技术,并将其应用推广到农业生产实践,从而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综合协调发展的过程(许朗,2009)。
就农业科技创新的过程而言,学者们的研究也较为丰富。比如,张淑辉(2014)认为农业科技的创新过程涉及农业科研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间试验以及成果转化的全过程(详见图2-1)[5],即从农业科技需求产生、农业科技资源投入、创新成果产出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动态过程。[6]总之,由于本书以知识产权视角下的中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为研究对象,因此,本书农业科技创新的界定均为广义上的概念内涵。与此同时,前文所述的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也适用于本书,并为本文研究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结合第一章中研究的整体设计框架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本书结合当前知识经济发展背景及种子对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植物新品种为例,探讨中国农业知识产权协同创新问题,尤其是植物新品种创新的时序演进特征、空间分布格局、区域差异、变动趋势及影响因素,进而探寻提升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策略。因此,厘清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要素及其基本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图2-1 农业科技创新的过程
资料来源:参见张淑辉《山西省农业科技创新的动力机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林业大学,2014年。由笔者整理所得。
(二)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
如前文所述,基于农业生产活动的特殊性,农业科技相比其他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区域性、周期性、综合性与分散性等特点;加之农业科技创新是从农业科研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间试验到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即涵盖了从农业科技需求产生、农业科技资源投入、创新成果产出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动态全过程。[7]因此,相较于其他领域的创新,农业科技创新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公共物品特性
就物品属性而言,尽管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中有相当一部分成果为“私人产品”,如农业机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生物技术、加工技术及其他具有一定排他性与竞争性的农业专利成果。然而,不可否认,农业科技创新过程及成果中有很大一部分成果为“公共物品”,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减灾防灾工程以及部分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此外,由于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供给的过程均需要大量的资本、人员等要素的投入,且其收益不具独占性,在成果消费上呈现出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因此,上述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外溢性较强,容易产生“免费搭便车”的问题。这也是农业科技创新过程需要政府支持与引导,并进行市场干预及调节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结合知识经济的发展,对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进行产权界定,有利于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农业科技创新成果。
2.区域性与季节性
如前文所述,农业生产活动在时空上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与区域性,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及其形成的社会经济背景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与此同时,随着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及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变,农业生产活动也会产生变化,呈现出不同的时序演进特征。因此,无论从农业科技创新需求产生的背景、研究开发的条件,还是从其成果的应用与推广的过程来看,农业科技创新必须基于当地的区域资源情况、生态环境条件,并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特征,即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具备空间上的区域性。此外,在农业生产活动中,无论是草本、木本植物,还是畜禽、水产等,其生长发育均具有一定的周期与季节规律;加之农业科技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展开需结合农业生物的属性;因此,农业科技创新也具有一定的季节性。总之,基于农业科技材料的生物属性,农业科技创新不仅需要考虑当地的气候、地形、土壤、水文和生物等生态环境,还需要考虑当地的科技创新体制、市场发育、产业政策等社会经济因素。
3.周期长且过程复杂
如图2-1所示,一方面,农业科技创新过程涉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间试验及成果的应用与推广等多个环节,且相较于其他行业的科技创新,农业科技材料具有明显的生物属性,因此,农业科技创新的每个步骤环节均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即整体看农业科技创新的周期较长。此外,由于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易存在周期重合,农业生产活动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因此,农业科技创新也呈现出明显的时滞性。另一方面,农业科技创新涵盖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与产后等多个领域,即农业生产活动的整个价值链都可能存在并形成相应的科技创新成果;此外,由于农业科技创新主要包括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高等院校、农业推广机构、农业企业以及广大普通农户等多个创新主体[8],上述农业科技创新主体间存在一定的网络形状的交互关系,但主体间资源禀赋差异更为凸显,且单一主体有可能兼有科技供给方和科技需求方两种角色,加之农业科技创新的区域性特点,因此,农业科技创新过程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属性。
4.不确定性与高风险性
由于农业科技本身多以生命科学技术为主,并交叉资源环境、物理化学及工程学等科学技术,所以在农业科技创新整个长而复杂的周期内,创新主体不仅需要考虑自然科学因素,还需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多种不确定性因素。除此之外,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多属于多学科交叉性的研究,且伴随着创新过程复杂、难度大,实验成功概率低的特点;在创新成果的试点及推广中,农业生产的自然与社会经济环境存在一定的时空差异性,使前期在实验室情况下表现良好的成果在现实应用中不尽如人意,可能的原因在于,科技创新主体对技术的适用性及其经济性问题考虑不充分。所以,农业科技创新有着较高的不确定性,并具有由不确定性引发的高风险性。然而,区别于资本市场的特征,农业科技创新在具有高风险性的同时却并不总是产生较高的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剧了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性。
(三)农业科技创新的要素
1.创新主体
纵观农业科技创新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主要包括新知识、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与推广等一系列环节。结合上述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可知,参与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众多,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个人等,但各个创新主体的功能与定位具有差异性。具体表现为:(1)农业科研院所是农业科技创新重要的供给主体(张红云,2007)。各级农业科研机构与农业高等院校在承担创新农业科学知识、农业产品技术等重要任务的同时,也为农业科技研发及其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培育了大批的科技人才。(2)涉农企业与广大农户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实施主体(李惠安,2008)。农业生产企业与广大农户作为终端科技创新成果的接受者,直接将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运用到农业生产的田间地头。(3)农业推广与服务机构是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石肖琳,2008);农业推广与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培训、指导及咨询服务,将科技成果推广并普及于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以此促进农业的发展(祖冬琦等,2012)。(4)政府是农业科技创新重要的引导主体(邢广智、李建军,2006)。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农业政策,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为农业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并引导农业科技创新研究的发展方向(张静,2011)。
市场环境下,各创新主体不断发挥并拓宽其在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的角色与作用,彼此相互连接为一个农业科技协同创新的网络系统(许朗,2009)。其中,农业科技院所在承担科技供给的同时,在纵向上不断开展农业科技的传播与普及工作,在横向上与涉农企业开展技术项目的合作,在创新企业生产技术的同时,不断提升其农业科技创新的综合实力。农业推广与服务组织作为连接农业科技供给方与需求方的中枢,将市场中农户的科技需求反馈给研发机构,并根据农户需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进而提升科技创新的实际应用价值。农业科技创新主体中的涉农企业,相较于其他创新主体,得益于政策的引导、优惠与扶持,农业科技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农业科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或买断农业新科技,提升其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政府作为农业科技创新的引导与监督方,为提升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结合有关农业行政部门反馈意见的同时,通过征集农业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的项目建议,制定相关的农业科技政策。
2.创新投入要素
农业科技创新投入要素主要是指在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所投入的各种社会资源,对于其具体构成存在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的理解。广义上的投入要素包含人员、资金、物资、信息等(孙景翠,2011),其中,人员投入要素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及间接为其提供服务的科研人员,且科技人员是农业科技创新中最具能动性的主导因素(武忠远,2006);资金投入要素主要是指农业科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的研发经费,也包括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传播的资金支撑;物资投入要素是农业科技创新开展的必要条件和硬件基础,主要指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支撑的实验平台、设备仪器等各种有形物质资源的综合;信息投入要素主要指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在其创新过程中对内、对外收集、整理获取的各类知识、情报等资源。
狭义的投入要素主要是指人员与资金两项投入,两者是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最基本的投入要素。具体而言,人员投入要素主要是指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农业技术人员、农业研发人员、农业科技活动人员、农业科学家及工程师等;按照其执行部门可将其划分为研究机构研发人员、企业研发人员、高校研发人员和其他组织研发人员四类。就资金投入要素而言,按照其经费来源分为政府研发经费支出与非政府机构研发经费支出(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个人研发经费支出),当然部分经费来源也涉及国外研发经费支出和其他研发经费支出等(赵永辉、高金领,2009);按照活动类型可分为基础研究研发经费、应用研究研发经费及试验发展研发经费三类(王孟欣、王俊霞,2008)。
3.创新产出要素
农业科技创新产出可以作为鉴定农业科技创新成功与否的直接观测指标,对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评估至关重要,主要包括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创造出的各种有形的物质产出及各种无形的知识与服务产出。与此同时,农业科技创新产出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直接用于消费,又可以作为投入要素用于下一步的生产应用。沿用国家主体性科技计划的统计口径,农业科技创新的产出可直接表现为专利申请与授权情况,论文与科技著作发表情况,课题及项目完成情况;在创新过程中取得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装置等;间接产生的农业科技人才培养与引进交流、成果转让、新增产值、净利润额、实缴税金、出口额及国家科技奖励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农业科技创新产出的专利成果是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结合当前知识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加之跨国农业企业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国际竞争不断加剧。基于此,运用农业知识创新,尤其是知识产权等武器保护农业科技创新中的知识创新成果显得尤为重要。此外,考虑到农业生产活动中种子育种研发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本研究以植物新品种为例,探讨农业知识产权创新的优化机制及政策提升策略,有利于确保农业科技创新中以植物新品种为例的知识创新成果的安全性,进而提升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农业科技创新的基本模式
基于前文对农业科技创新内涵的界定,对其投入与产出要素的分析及对其特点的归纳总结,结合农业科技创新的过程及现行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概况,将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诱导驱动因素划分为计划驱动模式、市场驱动模式和混合驱动模式三种类型。[9]
1.计划驱动模式
顾名思义,计划驱动创新模式下,农业科技的选取与配置均由政府主导安排。比如,以农业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所为例,作为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之一,科研经费在很大程度上由政府投资扶持,因此,在具体农业科技研发过程中,其部分农业科研活动是依照政府有关计划开展,成果多由政府构建的农业科技推广组织进行传播。正如前文所述,农业科技创新具有周期长,过程复杂,风险高等一系列特点,促使了计划驱动模式的产生,即计划与行政力量主导并支配农业科技创新的全过程。事实上,计划驱动模式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比如,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在政府支持下能更为有效地整合所获取的各方资源,当计划十分吻合经济发展需要时,该模式可以提高农业科技创新的效率,继而提升农业生产管理的水平,甚至对整个农业技术体系产生变革性的作用。此外,由于农业科技创新中基础性研究的周期较长、投入较高,企业等创新主体不愿意从事此类科研活动;然而,计划驱动模式却十分注重农业科技创新中的基础性研究,并确保其创新活动的高效开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计划驱动模式适用于具有较强外部性和公共物品属性的科技项目。
2.市场驱动模式
开展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目的之一是满足农户农业生产活动的需求,而市场在连接农户需求与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供给中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特别是当政府调节对农业科技创新作用不明显时,更需要市场机制对其进行调控,因此,市场驱动模式应运而生。实质上该模式强调农业科技创新始于市场需求,且企业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科技需求诱导创新主体开展相应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攻关,从而形成市场针对性较强的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该模式中创新主体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具有较强的积极性与创造力,有利于形成市场导向下的自主创新、自负盈亏与自我发展的良性创新体制(陈会英、周衍平,2002)。然而,由于企业以经济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因此,在市场选择与调节下,部分经济效益不显著且外部性较强的农业科技创新研究易受到忽视,不利于农业科技创新的均衡、持续发展。
3.混合驱动模式
由前文分析可知,计划驱动模式下农业科技创新由政府主导,且该模式适用于具有较强外部性和公共物品属性的科技项目;而市场驱动模式,以企业为创新主体,偏好创新周期短且收益回报高的应用型研究,因此,计划驱动模式与市场驱动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农业科技创新的持续健康发展。基于此,混合驱动模式应运而生,且该模式具有计划与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手段相互结合的特点,其具体创新途径包括以下两点:其一,政府部门根据市场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并发布国家科技创新计划,创新主体可根据市场行情,并结合自身条件自主承接相应的项目计划;其二,科技创新主体自主拟定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并向政府部门提交申请,若申请成功则该项目被列入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计划并获得一定的资助。
混合驱动模式兼有计划驱动模式与市场驱动模式的优点,既发挥了创新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提升了农业科技创新的效率,又兼顾了基础性研究及其他外部性较强的科技项目的开展。因此,现有的国家科技计划,如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与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863计划,均广泛采用混合驱动模式。[10]基于此,混合驱动模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农业科技创新模式,但是该模式下企业由于逐利性和相对弱势的主体地位,其申请或承接国家科技计划的数量远不及国家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类型上也多以商业化技术应用型研究为主。因此,企业在整个农业科技创新中主体作用并不凸显,但企业科技创新的实力不容忽视,其对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至关重要。当然,上述种种也是我国政府出台文件强调增强企业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 农业知识产权创新的相关概述
随着科技在农业生产领域的逐步渗透及不断发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此外,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然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并逐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农业科技创新而言,对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成果的保护十分必要,主要原因在于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是对人类农业智力成果,即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肯定与支持,恰当的发挥农业知识产权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有利于提升我国农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核心竞争力,稳固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与优势,进而促进农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内涵
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知识所属权、智力成果权,狭义上是指依照法律赋予权利人对其创造的劳动智力成果在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11]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定义将其客体延伸至信息,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所拥有的、支配其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12]基于上述定义,知识产权的权能,即权利与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控制权。控制权是指权利人控制其权利保护对象的权利,它是行使其他权利内容的基本前提。(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有使用其权利保护对象的权利,该权利可由权利人授权于他人。(3)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权利人具有按照自己意愿处置其已有权利的权利,包括设定质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及抛弃等权利。[13](4)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权利人通过使用或处分其知识产权,获得财产收益的权利。
就知识产权的类型与范围而言,国际上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下简称“WIPO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类型与范围有着较为权威的规定。其中,WIPO公约将知识产权列举为著作权、邻接权、发现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和其他八类;TRIPS协议中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基础电路布局设计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七类。[14][15]1986年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首次以立法形式承认、界定并保护知识产权,并将其范围划分为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方面。随着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范围得到不断地完善及拓展,目前已涵盖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其他商业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关于传统知识的权利等。[16]
就知识产权的性质而言,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概述:其一,就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而言,它是一种民事权利。[17]无论是我国的《民法通则》还是国际上的TRIPS协议,均认定知识产权为“私权”,其产生、行使、保护、变更和终止应适用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其二,就其物质属性而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18]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商业标识及其他有价值的信息都属于无形的知识财产,因此,相比以动产或不动产为客体的有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能通过对其实施有形控制或占有而实现,行权过程中既不会发生有形损耗,又不会发生因知识产品消灭带来的事实处分和有形交付带来的法律处分。[19]此外,基于上述论述,相对有形财产权而言,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不受次数的限制。
2.农业知识产权
类似于工业知识产权的定义,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依法对其在农业生产与研究中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20]基于大农业的定义,农业知识产权涉及农业各个行业的产前、产中与产后的服务。因此,农业知识产权涵盖了工业知识的所有类型,但又有所侧重,并在以下五种类型中表现出较为明显的涉农特性:(1)植物新品种权。该产权是指植物新品种所有人对其获权的品种,依法享受生产、销售及使用,并进行品种繁殖的专有权。[21](2)涉农专利。此专利是指对创造性的农业生产方法和除动植物品种以外的农业生物材料所享有的专有权。(3)农产品地理标志。由于农产品品种及其相关特征与其所在区域的自然及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并基于此形成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质上,农产品地理标志是用于标志农产品特有的产地属性,并以该地域冠名的特色农产品标志。[22](4)农业商业秘密。农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其拥有的、不宜公开且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农业技术信息和生产经营信息所享有的专有权。(5)农业传统知识。农业传统知识是人类在其长期的生产实践过程中创造的传统性知识、技术、诀窍和经验的总和,如中医、农作物传统种植方法、农副产品传统配方等;虽然不适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仍属于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23]
(二)农业知识产权的特征
农业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的子类,具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一般特征。[24]与此同时,农业知识产权也有其与众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涉农性、生物性、广泛性、易受侵犯性、不确定性与风险性五个方面。
1.涉农性
农业知识产权是面向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权利客体都是农业领域中的智力成果、商业标识及具有价值的信息。[25]换言之,只要知识产权的规制对象或者客体归属农业领域,我们即可将其归类于农业知识产权。此外,相较于一般知识产权的主体,农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具有明显的涉农性,其权利人主体一般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农业科研机构、种子企业、从事农业育种或栽培的专业技术人员,甚至包括部分普通农户等。
2.生物性
区别于工业知识产权客体多以工业品为载体的属性,农业知识产权的客体多附着于具有生命特性的生物介质上。[26]这些生物材料不仅受人为定向控制的影响,其自身还具有一定的生物活性,如自我繁殖与变异,尤其在本书研究的植物新品种上表现尤为突出。从生物属性看,植物新品种多是基于已有的植物品种材料,在无人为干扰的自然条件下,原有植物品种通过自身繁殖、变异等有可能演化出新的植物品种。此外,虽然相对于人为干预的植物新品种的属性,上述新品种属性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但不可否认,这种植物新品种产生的方式确实是真实存在的。除此之外,在多变的自然环境下,农业知识产权载体的生物属性使该产权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比如,即便是通过认定的植物新品种,在认定之后也有可能发生原有特性、性状的改变。当然,我们有相应的法规处置这种变异品种,即将其归纳到非植物保护品种中,与此同时,相应的权利人不再享有对此品种的独占权。
3.广泛性
广泛性主要是指农业知识产权的类型及范围较为广泛,在基本涵盖传统知识产权所有类型的同时又有所侧重。作为农业知识产权客体的农业智力成果,其相应的产权类型既包括传统知识产权范围内的版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其他商业标志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防不正当竞争权、科学发现权和发明权等,又包括非现代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的传统知识等。与此同时,农业知识产权又侧重于与农业知识和信息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型,比如农业专利、农产品地理标志及植物新品种权等。
4.易受侵犯性
作为受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在其研发与推广过程中,有相当比例的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在野外开展,即在田间地头通过实验研究展开;此外,当获得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时,其成果的商业化试点与推广也多委托他人,由具体从事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的组织开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权利人难以完全有效地控制整个农业科技创新过程,致使部分创新成果易被他人盗取或者非法使用。在后期的追责维权方面,由于农业知识产权的载体多为活性的、具有季节性的生物材料,在案件起诉、证据采样与保全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加之对样本的判定需专业人士的配合,因此,农业知识产权不仅具有易受侵犯性,而且在侵权认定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总之,上述论断从侧面反映出运用农业知识产权对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5.不确定性与风险性
农业科技创新具有周期长且过程复杂的特性,易受研究人员、技术、资金等投入因素和气候、地形、土壤、水文、生物等自然因素的综合影响,加之生物属性的多样性、可变异性等特性,导致作为农业知识产权客体的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此外,基于农业生产活动具备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交织的特点,因此,基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知识产权在价值衡量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增加了司法实践中农业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频率与数额。除此之外,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及侵权人侵权成本远低于其申请获权的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业知识产权被侵权的风险。
(三)农业知识产权的经济作用
1.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我国农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的贡献,尤其在当前农业生产资源约束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我国农业产量连续多年的持续增长更是得益于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及应用。资料分析显示,2015年仅在粮食生产增长、农业结构调整以及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56%。[27]农业知识产权以合法手段将农业知识财富“私权化”,并通过赋予农业知识生产者对其成果在一定期限内商业利益的独占权,借由“垄断市场”回收其创新成本并形成丰厚的利润。换言之,农业知识产权的形成是对农业科研工作者的肯定及激励。此外,面对中国农业发展环境与资源的双重约束,在完善市场驱动和农业知识产权的激励制度下,农业生产会要求农业科技不断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当前知识经济全面发展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如何运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进而促进其成果的有效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2.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知识产权制度下,知识财产借助市场制度得以有效的产权界定并作为商品在市场内进行交换,促使市场经济性诱导下的科技信息能够实现有效推广与传播。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能够将具有明显外部性的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产权化,使商品化的农业科技成果通过有偿使用、转让和作价投资入股等途径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而基础性的科技成果可通过合作研究产生新的科技成果,之后将其知识产权化并运用于农业生产之中,进而推动农业的现代化进程。[28]
3.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得益于多样性的自然环境和悠久的栽培历史,中国形成了许多独具地域性的特色农产品,其中,农产品商标与农业地理标志战略在挖掘、培养与发展我国丰富的特色农产品产业方面具有独到的价值。[29]以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为纽带,可将农户、农业合作组织及农业龙头企业有机结合,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产业化与规模化,进而提高农业效益,实现多方共赢。在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等组织的带领下,通过对其农业知识产权的集中授权、许可使用等组织分散农户开展规模化生产,进而推动农业产业的发展。
4.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
知识经济下市场的竞争日益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一个经济体的竞争能力、经济实力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以农业地理标志为例,地理标志产品本身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对其产品质量的保障,[30]并且我国对于活动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在检验、检疫与海关放行等方面均制定了许多优惠的政策,同时对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也予以主动打击,这对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品牌价值、扩大农产品出口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尽管起步较晚,但涉农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农业竞争力的提升已初显效果,伴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农业知识产权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31]
三 农业植物新品种创新的相关概述
(一)植物新品种的概念及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界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与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32][33]因此,植物新品种具有三个方面的实质性特征:一是特异性,是指该品种明显有别于现有的植物品种。其差异既可以是资料特征与特性的差异,如颜色、花型及种子性状等,也可以为数量特征、特性的差异,如叶片数、株高、叶片长短等;二是一致性,是指该品种经繁殖后,除可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特征均保持一致,其中,可预见的变异主要是指受外界环境因素影响下的品种特性或特征产生的变异;[34]三是稳定性,是指该品种生物属性较为稳定,即经过实验考察或一定的生长周期,其特性仍保持相对稳定。
(二)植物新品种申请与授权流程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三法”和“三例”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见图2-2),其中,“三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三例”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构成。事实上,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粗具规模,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然而,就其内容及构成而言,保护条例仍然占据了50%的比例,加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法律约束明显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因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图2-2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如图2-2,目前我国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其中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构建基础也初步形成,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不同部门及不同行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或规定。具体而言,20世纪90年代末《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农业部便依据对《条例》的解读,并结合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特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处理规定》等规章;[35]与此同时,基于对《条例》的分析与学习,国家林业局在结合林业植物新品种属性的基础上,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农业企业不断渗透到我国现行的农业生产发展中。虽然传统农业在借鉴与模仿外来技术的同时获得一定的发展,但不可否认,我国农业生产也面临巨大的挑战,比如,农业生产活动中的知识侵权事件屡见不鲜。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制度应运而生,[36]与此同时各省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管理与规定。但是,正如前文的分析,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只是隶属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中的条例部分,在法律效力方面,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建设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就植物新品种的审批机构而言,依照现行相关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与《条例》的规定,植物类型被划分为农业植物新品种类型与林业植物新品种类型两类,分别交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其相应的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与授权。[37]具体而言,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农作物、草本花卉与果树(不含干果)等植物,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林木、木本花卉和干果等植物。实质上,植物新品种的认定、复审、保护等工作主要由相应的(农业部或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与此同时,县级以上农业与林业部门通过组建相应执法保护机构打击侵权与假冒品种权行为。法院也设立了品种权司法保护体系,市场环境下的相关中间机构也开展品种权的代理、咨询与信息等服务,自律性维权组织也相继出现。总之,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含多个主体(不同等级管理机构与行政单位、不同性质组织与服务机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
此外,基于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资料,可以绘制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授权的详细流程(见图2-3)。具体而言,由申请人向审批机构提出品种权申请而启动植物新品种审批程序,自提交申请文件后,历经形式审查、受理申请、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授权并登记公告等环节。除此之外,依据所申请植物品种的属性,部分新品种在经历了实质审查后,还要经历实验生产检验的环节,以确保申请品种的稳定性与一致性。对于获得授权的植物新品种,除其他原因导致品种权转移或失效外,权利人对于藤本植物、果树、林木和观赏植物等品种权享有的保护期为20年,其他植物类保护期为15年。[38]需特别说明的是,本书不再展开论述植物新品种申请与受理的具体细则,详情请参阅《条例》第四章与农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施细则》。
图2-3 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流程图
资料来源: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资料,由笔者整理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