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主体,对生态环境的改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还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森林经营对于发展山区经济具有重要作用,是促进林区居民就业、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但是从整个国民经济情况来看,林业产业的资源配置能力弱,森林经营者所融得的社会资本较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森林经营风险大、收益不稳定。这是由于森林分布广、内部结构复杂、生长周期长等独有的特性,使得森林经营者面临巨大风险,容易受到火、病虫鼠害、风、雪、水等自然灾害的侵袭以及人为的破坏,据统计,2000年至2009年,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94298起,森林受灾面积共达到1385397公顷,直接经济损失共达到131225万元。此外,我国森林生物灾害也很严重,2000年到2009年间,我国森林发生病虫鼠害的面积共约9920.89万公顷。这些灾害给我国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我国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灾害具体情况,如表1-1、表1-2所示。
表1-1 我国森林遭受火灾情况(2000~2009)
表1-2 我国森林遭受病虫鼠害情况(2000~2008)[1]
如上所述,森林经营受人为、自然灾害等影响较大,一旦遭遇灾害,森林经营者损失惨重,往往出现“多年致富,一灾致贫、返贫”的现象。虽然森林经营者可以采取多树种经营、寻求非林业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风险管理手段,这与森林保险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性,但随着林业生产的市场化,相对于其他风险管理行为,森林保险在规避和分散风险方面有其优势,是森林经营者规避风险的最重要手段。森林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手段,其最本质和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规避和分散风险,降低因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Serra,Goodwin和Featherstone(2003),Wright和Hewitt(1990)的研究表明,保险可以缓解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资源分配的混乱,可以在年度间平滑投保人的收入曲线。开展森林保险,积极规避和分散森林经营中出现的风险,不仅有利于稳定森林经营主体的经济收入,安定林区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局面,而且有利于森林经营者迅速恢复生产,维护森林资源,保障生态安全;有利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并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进入林业生产领域,提升林业资金使用效果,促进林业产业更快地发展。因此,大力开展森林保险,发挥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分散森林经营风险,不仅是经济政策的问题,也是维护林区稳定、确保民生的社会问题,更是促进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客观的巨大风险使得森林保险的潜在需求巨大,但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森林保险一直都存在低自主参保率与保险公司的低承保意愿的困境。从中国森林保险市场的实际运行看,早在1984~1986年在国家林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导下先后在广西灵川县、吉林汪清林业局、福建邵武市、辽宁本溪市进行森林保险试点,但效果均不理想。2003年启动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后,森林保险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但一直都未走出自主参保率低和承保意愿低的困境。森林保险实践与研究的滞后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林业的发展,其尴尬局面与林业处于“可持续发展重要地位、生态建设首要地位和西部大开发基础地位”极不相称。然而林木的生长特性、损失分布情况及森林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森林保险相对复杂、技术性强、经营成本高,这是现代保险中最尖端的课题之一。世界各国的实践也证明,森林保险是一项高难度的险种。我国现阶段森林保险存在一系列的深刻矛盾:潜在的巨大需求与参保率低的矛盾,潜在的巨大的保险市场与保险公司承保率低的矛盾,发展森林保险意义重大与森林保险政策法规和相关配套措施滞后的矛盾。森林这一财产形式与其他的财产不同,它是会不断生长的有机生物体,属于一类特殊的流动资产,具有以下几个特性:①分布极其广阔,易受人为或自然灾害干扰,安全隐患巨大;②林分类型多样、功能各异、内部结构复杂,受各种环境和人为因素综合影响;③森林具有可再生能力,能自我恢复;④生长周期长,短则十几年,多则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同时森林风险也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风险的特殊性:①风险单位的非独立性,即风险单位遭遇风险的相关度高;②风险损失难以确定;③风险损失波动很大;④保险标的是活立木,是不断可以增值的财产,而且成材林遭受灾害后仍然存在价值,可以利用;等等。森林的特性与森林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也决定了森林保险的复杂性和开展的艰巨性。因此,对森林保险的研究就显得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对森林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均很有限,对森林保险缺乏深入认识,例如对其运行机制认识不够深入,对采取何种组织形式仍有很大争议,对不同森林经营者投保行为差异,不同森林经营者的保险购买意愿、支付意愿、风险态度、理性程度以及财政补贴的激励作用和效果等均缺乏深入研究,对保险公司的供给意愿缺乏认识,政府对森林保险的供需诱导政策不明确,国家也没有专门的关于森林保险的法律法规,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森林保险投保行为研究》作为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尝试着从森林保险市场的微观层面上,选取森林保险投保人(即森林经营者)的投保行为为研究对象,对投保行为进行理论和实证方面的分析,这对深化对森林保险的认识及研究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具体如下。
第一,通过对森林经营者投保行为进行较为深刻的研究,可以较好地把握森林保险运行的内在机制和规律。在森林保险中,森林经营者、保险公司、政府等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均有自己的行为选择规律,而且对森林保险市场的影响各不相同。本书针对森林保险投保人行为选择进行深入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当前森林保险市场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境,促进保险公司、政府等主体对有关森林保险政策和措施的调整,有利于推动森林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通过对森林经营者风险态度、购买意愿、支付意愿、理性程度等的分析以及对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森林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行研究,揭示森林保险市场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双向不足的深刻原因,为森林保险险种的设计、保费的确定、保险组织形式的选择以及森林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的制定奠定微观分析的基础。
第三,通过分析政府补贴政策对森林保险投保行为的影响,确定政府进行补贴的方式、方法以及水平,为政府制定合理有效的旨在促进森林保险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理论上的决策依据。
第四,为森林保险理论研究开拓新的思路。我国对森林保险的研究较晚,国内在这方面开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不多。本书在以往有关森林保险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总结以往研究和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将森林经营者分为森林培育企业、森林培育专业户和兼业农户三种类型,研究其在森林保险投保行为方面的差异,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森林保险理论建立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为后续研究提供新的借鉴。
所以,本书的研究,不仅对建立有效的森林保障体系、加快我国林业的发展有现实的意义,也可以为我国森林保险的后续研究开拓新思路,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