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相关问题的探讨
我们通过复原吴简中户籍文书的格式,认为它是由乡和里政权组织两次编成的。这是从格式内在规律所得出的结论。从秦汉以来的文献记载也能找到相关的佐证。秦汉的户籍管理,乡里两级都参与其间,这是由它们各自的职能所决定的。从国家统治角度,在这一时期乡是基层管理的主体,里则起辅助的作用。如《续汉书》志二十八《百官五》所记载的乡里职能:
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从这段描述看,乡级政权对基层的控制是通过制度建设来实现的,而里的作用则在于教化、监督等。因而有学者认为,“户籍管理,乡是最基本的职能机关,举凡户籍的登录、检核、迁徙,都需经由乡啬夫之手。这实际上是对人口的管理”。里正的主要职能是“监控一里之人,有情况随时上报,但无权处置。汉代乡村社会中的所有权力都集中在乡亭长官处,这是与后代不同的”。[15]根据新出土文献看,乡级政权的确是户籍管理的中枢,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以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 有学者据此认为“汉代户籍的申报、登记及核查等一系列具体工作是由县、乡两级部门共同完成的。乡里由乡啬夫直接负责,大量细节事务由乡里承担,县廷则派令史及相关人员作监督配合工作”。[16]以乡为单位,八月书户,这是没有疑问的。但这条记载和吴简所显示的情况并不矛盾,因为这讲的是每年的案比制度,即户籍核查,而之前大量的编制准备工作,则是由乡里两级共同完成。乡对户籍,即人口的管理和控制还要有赖于里的帮助,所以《户律》这段话后接着是“弗留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然而,里的这种辅助职能也是通过文书来实现的。如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有:“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当赎耐。”典、老都是里吏,他们在户籍管理中存在舞弊行为,要受到惩处。而其中的证据,应该体现在他们所编制户籍文书方面。
这是秦汉时代基层户籍管理的情况。及至走马楼吴简的时代,乡村社会管理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吴简中出现了大量的“丘”,就不见于先前文献的记载。即便如此,在进行户籍统计时,仍然强调“里”是作为统计的最基本单位,更加凸显“里”在户籍管理方面的作用,这说明秦汉时代户籍管理的制度传统还顽强地发生着作用。王毓铨先生曾将秦汉时代国家赋役收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认为:能够为秦汉国家提供社会资源的比例,来源于人的数量要远大于土地。[17]正因为如此,孙吴国家同样重视以乡里为单位的户籍管理体制。
秦汉时代的奴婢问题是观察秦汉社会性质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对奴婢的讨论非常深入,特别是张家山汉简所记载的有关汉初各种法令中,有相当的比例与奴婢相关。王彦辉先生依据这批材料对这一时期奴婢,特别是私家奴婢的存在状况作了分析。与本文相关,有两点结论值得重视,即奴婢以人的身份登记在民户的户籍和刑事责任相当于父权家庭中的子女。[18]这些结论是依靠法律条文而取得的。从吴简的记载看,这样的结论也完全适用,并且可以从户籍样本加以印证。吴简所记载的奴婢,是和主人的家庭人口一起出现在户籍当中,而不是以赀产的形式,这一点,陈爽先生已经指出。[19]在记载奴婢的自然状况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年龄,如:“统户下奴听年十四”(壹·9018),一种是身高,如:“次户下奴道长五尺”(贰·1617)。但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关于奴婢的身高记录中,均不超过六尺。而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者,以为罢(癃)。”联系吴简在记录奴婢的户籍时,要有身体健康状况一项,所以比照汉代制度,吴简中的身高记录,也是表明其身体状况的。这一点我们在后面讨论吴简私奴婢时还要专门论及。吴简中将奴婢的身体状况和主人一样等同记录,可以看出,他们是以“人的身份登记在民户的户籍”。奴婢在户籍中所处的位置,通常是在主人的家庭成员之后,如:“赤妻大女□年六十 赤户下奴银长五尺”(贰·2035)。而且,他们和主人家庭成员一样,都不录姓氏,说明他们的地位是和主人的子女相仿的。这和汉初奴婢的“刑事责任相当于父权家庭中的子女”比较类似。
另外,从文献记载看,自东汉时期以来,社会阶层发生变动,社会分化严重,破产的农民迅速向豪民家族集中,成为他们的依附人口。据唐长孺先生研究:东汉以来,江南宗族中产生了豪族地主,他们拥有大量的土地和僮仆。[20]并且,孙吴政权还实行了“复客”制度,国家从法律上承认了部分客的私属地位。然而,我们从吴简乡级政权所编制的户籍简统计:平均每户的人口只有8.2人,比东汉的平均每户人口不到6人稍多[21],但分布比较均匀,超过10人的只有10户,约占总户数的5%,其中人口最多的一户也只有16人,并没有出现人口大量集中到某一户的现象。至于比东汉时期稍多的原因在于吴简户籍简中,各户加入了很多寡嫂、侄子这些非核心家庭成员的统计,这大约与当时战乱的环境有关。这说明小户型的家庭在当时社会还是占支配地位的,至少从法律层面看还是如此。
以上情况说明,吴简户籍制度极大地保留了秦汉以来的传统。一方面体现在形式上。在长沙东牌楼汉简中,有这样一个户籍简样本:“建宁四年成里户人公乘某卅九算卒笃夅 子……”[22]这和吴简户籍简别无二致。另一方面,尽管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孙吴政府从政权的角度,也认同汉代国家对各类人口所做出的身份规定,利用既定的统治模式来保持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从一个角度反映出孙吴政权早期在制度建设方面还是因袭汉制。这对于讨论吴简所涉相关论题,也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解基点。
[1] 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2] 贺双非、罗威:《从走马楼吴简看汉、吴户籍制度的异同》,《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3] 汪小烜:《走马楼吴简户籍初论》,载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一辑),崇文书局,2004,第143~159页。
[4] 孟彦弘:《吴简所见“事”义臆说》,载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第201~214页。
[5] 黎虎:《“吏户”献疑——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6] 安部聪一郎:《试论走马楼吴简所见名籍之体式》,载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第14~24页。
[7] 张荣强:《孙吴简中的户籍文书》,《历史研究》2006年第4期。
[8] 杨际平:《秦汉户籍管理制度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1期。
[9] 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复原的初步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9年第1期。
[10] 参看张荣强《说孙吴户籍简中的“事”》,载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一辑),崇文书局,2004,第203~221页。
[11] 但是也有例外,如吉阳里户人公乘李奇年六十一(壹·10405),平阳里户人公乘李奇年六十一(叁·4276)两支简中的李奇虽然年纪一样,却同一年中分别在平阳里和吉阳里登记,若非书写错误,或许是迁居的缘故。
[12] 详见本身第一篇第二章。
[13] 〔日〕佐藤武敏著,姜镇庆译《汉代的户口调查》,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战国秦汉研究室编《简牍学研究译丛》(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第319页。
[14] 参看韩树峰《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载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等编《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第25~40页。
[15] 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第191、208页。
[16] 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第256页。
[17] 王毓铨:《“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载《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第44页。
[18] 王彦辉:《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私奴婢的社会地位》,载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九辑),三秦出版社,2004,第232~246页。
[19] 陈爽:《走马楼所见奴婢户籍及相关问题》,载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一辑),崇文书局,2004,第163页。
[20] 唐长孺:《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第17页。
[21] 东汉人口的统计,参看许倬云《汉代家庭的大小》,《求古编》,新星出版社,2006,第400页。
[22]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编《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文物出版社,2006,释文第1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