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广东法治政府建设的启示
近年来,广东通过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治理机制、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机制、创新行政执法工作约束机制等一系列举措,(其中不少走在全国前列,对其他地区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有力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发展与完善。这是广东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委政府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强力推动的必然结果。
不过,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要求来看,广东法治政府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的探索与创新都有待进一步系统化、常规化和制度化。推行法治政府,无论是规范抽象行政行为,还是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归根结底都是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对于手握重权的各政府部门而言,诸如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无异于是对部门权力的剥夺。因此,不断破除阻力、完善制度机制,是今后广东乃至其他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有必要重视的。
首先,需要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以现代“法治”取代传统“人治”。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始终是法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无法确保领导干部依法执政,那么再有效的政策举措都有可能形同虚设。从广东实践来看,形式主义问题依然存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客观成效。在今后的法治政府建设中,一方面要继续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通过常规化的学法制度,深化领导干部对依法执政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的理解和认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技巧,另一方面要继续完善监督考核机制,限制行政权力自由裁量的恣意空间,形成对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的有效规制和约束,从而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证。
其次,应当积极开展地区间的经验交流,推进创新举措的规范化建设。广东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并不存在现成经验可循,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要“摸着石头过河”。从广东实践来看,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遵循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框架设计,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也遇到了不少值得反思的遗憾和教训。在法治政府建设初期,各自为政的探索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既有利于保证改革创新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从而尽可能穷尽制度设计的不同做法,也有利于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尽可能控制影响范围并及时作出调适和应对。但从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化发展来看,制度安排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将是必然趋势。在今后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积极开展地区间交流与合作,不仅有助于进一步总结经验和规避风险,而且有助于形成标准统一的制度安排,从而为创新举措的推广创造有利条件。
再次,建构更高效、更合理、更具可行性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行政复议委员会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广东法治政府建设已卓有成效地将专业社会精英纳入政治参与轨道,但在普通社会公众的政治参与方面,尽管也有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等一系列制度设计,却未能取得预期成效,难以切实发挥汇聚民智、反映民意、争取民心的重要作用。从实践来看,形式主义始终是影响相关制度有效性的核心难题,部分领导干部并未深刻理解公众参与的重要意义,仅将之作为提高决策合法性的“过场”。在今后的法治政府建设中,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和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拓展新的交流渠道,搭建新的沟通平台,另一方面要继续完善既有的公众参与方式,特别是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听证会代表遴选规则等具体工作环节,从而以务实态度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与认可。
最后,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推动政府工作流程的调整与重构。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有助于提升行政工作效率,而且也为政府工作流程的调整与重构提供了前提条件。近年来,广东法治政府建设对部分环节的政府工作流程进行了调整与重构,特别是行政审批流程改革,更是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压缩了行政权力的空间,改善了行政服务的质量,强化了行政监督的效果,提高了民众满意的程度。但从实践来看,无论是信息技术利用的深度还是广度,都有待进一步提升。在今后的法治政府建设中,一方面要重视制度层面的创新,对既有政府工作流程加以改造,从而使信息技术更有效地融入政府法治工作,另一方面要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对信息技术的使用能力,从而保证改造后的政府工作流程能实际有效地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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