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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店热情退却, 能否要回加盟费
袁园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 为此焦灼不已。 2015 年8 月21 日,在经历了又一次没有下文的面试后, 袁园在大街上漫无目的地转悠, 转累了之后, 袁园就走进了街角的一家奶茶店, 准备买杯饮料且歇一下脚。
走进店里后, 袁园发现这家名叫“ YOCOO”奶茶店的装修风格简直满足了自己所有的少女心。
突然之间, 一个闪念冒了出来, 何不开一家奶茶店, 还可以自己做老板。说干就干, 袁园立即走到柜台前和收银的那个姑娘聊了起来, 柜台后的收银姑娘也是个热心肠, 如数告诉了袁园加盟奶茶店的一些信息。
2015年9月20日, 在收银姑娘的介绍下, 袁园与“ YOCOO”奶茶店的商标持有者赢海市甜趣食品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甜趣公司) 签署了《 “ YO-COO”特许经营合同》 , 合同约定, 袁园向甜趣公司支付品牌加盟费2 万元、保证金2万元、装修保证金5000元, 共计45000元; 甜趣公司许可袁园在赢海市银河商场开设一家“ YOCOO”奶茶店, 但奶茶店要按甜趣公司的要求统一装修、统一经营。
2015年9月25日, 袁园按照约定向甜趣公司支付了45000元。
随后, 袁园就向家人宣布了自己即将开一家奶茶店的事实, 家人听到后,都非常震惊。袁园的爸爸太了解女儿三分钟热度的性子, 就劝告她, 要冷静地想清楚, 是不是真的喜欢开店, 有没有做好起早贪黑的准备。
袁园仔细想了几天, 觉得自己好像也不是那么喜欢自己开店, 就后悔了。
2015年10月8日, 袁园电联了甜趣公司, 要解除合同, 但甜趣公司坚决不同意。数次沟通后也无果。
2015年12月19日, 袁园委托律师提起了诉讼, 要求解除合同, 甜趣公司向其返还品牌加盟费2万元、合作保证金2万元、装修保证金5000元, 共计45000元。
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袁园与甜趣公司签订的合同, 系甜趣公司将其持有的“ YOCOO”品牌许可袁园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 甜趣公司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是收取加盟使用费, 该合同应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 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 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上述条例中的一定期限内, 则是指被特许人的“冷静期”。
本案的甜趣公司, 系具有特许经营资格的特许人, 可推定其是明知法律有相关规定的。甜趣公司应该按照上述条例规定在合同中载明关于被特许人具有“冷静期”的相关条款, 使被特许人知悉其应有的合法权益, 然而甜趣公司并未载明, 则甜趣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且袁园在支付加盟费等各项费用后, 并没有实际开店, 即不曾利用甜趣公司的经营资源。故袁园主张解除合同, 退还加盟费、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建议:
作为有特殊资质的公司, 在签订合同前, 公司应当仔细梳理应当在合同中注明的相关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