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事件应对实务指南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005

一份侵犯小股东权益的增资协议

赢海市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物业公司) 系赢海市海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公司) 2008 年重点投资的, 海鑫公司持股80%、易家勤与刘爱欣夫妻二人共持股20%。海鑫公司投资海鑫物业公司的目的是打造一个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 承接海鑫公司开发楼盘的物业管理

几年时间, 海鑫物业公司就跟着海鑫公司混的风生水起, 业务不断, 每年营收4000多万元, 净利润500多万元。 2015年海鑫物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三名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依然为海鑫公司持股80%, 易家勤和刘爱欣夫妻分别持股10%。虽然钱越赚越多, 但是股东之间的分歧也越来越大

海鑫公司自认是控股股东, 绝大部分业务又是来源于海鑫公司开发的楼盘, 其有绝对的权利易家勤则认为海鑫物业公司是由其创立的, 发展初期其有卓越贡献, 其应该得到更多海鑫公司与易家勤数次交锋, 双方各有胜绩

2016710, 海鑫公司提议召开海鑫物业公司股东会, 会议审议海鑫物业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到2000万元这一议题, 海鑫物业公司立即通知各股东

2016725, 海鑫物业公司召开股东会, 表决该项议题, 会议上海鑫公司与易家勤针锋相对, 海鑫公司表决同意, 但是易家勤刘爱欣坚决不同意, 海鑫物业公司以公司章程已规定资本多数决为由通过该项议题

2016830, 海鑫公司增资1000万元, 则海鑫物业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 股东持股比例变更为海鑫公司持股90%, 易家勤刘爱欣分别持股5%。

易家勤始终觉得自己吃亏了, 但是, 他又不太明白自己亏在哪里, 就是心气儿难平

公司增资应兼顾小股东的利益

风险事件中, 海鑫物业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合法的, 按照法律规定提前15天通知股东, 表决结果亦是遵照章程规定的“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作出,程序及内容看似合法, 未违反海鑫物业公司章程规定, 然而, 海鑫公司在实施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时, 有可能已经侵犯了易家勤作为小股东的利益。

海鑫物业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 经营规模早已扩大, 净资产也已升值, 截至海鑫公司增资时海鑫物业公司的净资产已经超过1000万元, 那么在此时,易家勤、刘爱欣两人所持股权对应价值已经升值。在此情况下, 海鑫公司的增资依然按照注册资本计算所对应的股权, 这显然不客观。

为保护自己的权益, 易家勤应当要求对海鑫物业公司增资时的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持股比例应当以增资时的净资产加上增资款为基数来计算。

海鑫公司系海鑫物业公司的控股股东, 其将自己的增资意志拟为海鑫物业公司的意志, 又未能客观公正地实施增资行为, 即未能在增资时对海鑫物业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已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特别说明, 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会上, 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即形成决议。

建议:

1. 制定一份体现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反映公司运营的制度性需要, 充分保护股东权益的公司章程

2. 大股东要慎用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