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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侵犯小股东权益的增资协议
赢海市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物业公司) 系赢海市海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公司) 于2008 年重点投资的, 海鑫公司持股80%、易家勤与刘爱欣夫妻二人共持股20%。海鑫公司投资海鑫物业公司的目的是打造一个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 承接海鑫公司开发楼盘的物业管理。
几年时间, 海鑫物业公司就跟着海鑫公司混的风生水起, 业务不断, 每年营收4000多万元, 净利润500多万元。 2015年海鑫物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三名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依然为海鑫公司持股80%, 易家勤和刘爱欣夫妻分别持股10%。虽然钱越赚越多, 但是股东之间的分歧也越来越大。
海鑫公司自认是控股股东, 绝大部分业务又是来源于海鑫公司开发的楼盘, 其有绝对的权利。易家勤则认为海鑫物业公司是由其创立的, 发展初期其有卓越贡献, 其应该得到更多。海鑫公司与易家勤数次交锋, 双方各有胜绩。
2016年7月10日, 海鑫公司提议召开海鑫物业公司股东会, 会议审议海鑫物业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到2000万元这一议题, 海鑫物业公司立即通知各股东。
2016年7月25日, 海鑫物业公司召开股东会, 表决该项议题, 会议上海鑫公司与易家勤针锋相对, 海鑫公司表决同意, 但是易家勤、刘爱欣坚决不同意, 海鑫物业公司以公司章程已规定资本多数决为由通过该项议题。
2016年8月30日, 海鑫公司增资1000万元, 则海鑫物业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 股东持股比例变更为海鑫公司持股90%, 易家勤、刘爱欣分别持股5%。
易家勤始终觉得自己吃亏了, 但是, 他又不太明白自己亏在哪里, 就是心气儿难平。
公司增资应兼顾小股东的利益
风险事件中, 海鑫物业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合法的, 按照法律规定提前15天通知股东, 表决结果亦是遵照章程规定的“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作出,程序及内容看似合法, 未违反海鑫物业公司章程规定, 然而, 海鑫公司在实施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时, 有可能已经侵犯了易家勤作为小股东的利益。
海鑫物业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 经营规模早已扩大, 净资产也已升值, 截至海鑫公司增资时海鑫物业公司的净资产已经超过1000万元, 那么在此时,易家勤、刘爱欣两人所持股权对应价值已经升值。在此情况下, 海鑫公司的增资依然按照注册资本计算所对应的股权, 这显然不客观。
为保护自己的权益, 易家勤应当要求对海鑫物业公司增资时的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持股比例应当以增资时的净资产加上增资款为基数来计算。
海鑫公司系海鑫物业公司的控股股东, 其将自己的增资意志拟为海鑫物业公司的意志, 又未能客观公正地实施增资行为, 即未能在增资时对海鑫物业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已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特别说明, 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会上, 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即形成决议。
建议:
1. 制定一份体现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反映公司运营的制度性需要, 充分保护股东权益的公司章程。
2. 大股东要慎用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