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动和秩序
一、帕森斯的理论主题
在回顾和总结自己理论发展的一篇长文(Parsons, 1970b)中,针对批评者们对其著述形式和风格的指责,帕森斯坚持认为,在其漫长的理论发展中存在着“一种基本的连续性”。虽然其终身倡导和践行的社会科学中的“一般理论”是一种独特的“理论图式”或“理论参照框架”(关于帕森斯的理论观,可参见本著“导论”部分的相关论述),但在这个“图式”或“框架”的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能够体现其连续性和一致性重要“论题”,诸如“秩序问题”、“合理性问题”、“宗教问题”,等等(Parsons, 1970b: 69ff)。
帕森斯认为,《结构》中对于“经济自利和经济合理性的历史性概念之性质”的论述所关涉的就是“秩序问题”,这个问题贯穿于其理论发展过程的始终:“‘秩序问题’一般指涉的是人的境况,特殊指涉的是社会系统”(Parsons, 1970b: 69)。根据帕森斯此前在诸多地方的强调,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经济学(理论)与社会学(理论)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在其理论生涯的前期具有特殊地位,而此问题实质上关涉的是对人类行动的理解问题。众所周知,帕森斯在《结构》中对“秩序问题”的经典论述,是通过对霍布斯以降的英国功利主义的行动理论传统的考察来来完成的。换言之,帕森斯所谓的“秩序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行动问题”。帕森斯认为霍布斯以降的英国功利主义传统无法对“秩序问题”提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因此需要另辟蹊径,这也就是帕森斯为何要在《结构》中反复强调人类行动中“规范要素”的重要意义的原因所在。帕森斯在对韦伯、涂尔干、帕雷托和马歇尔的理论进行“会通”分析时发现,对人类行动中的“规范要素”的强调是其理论的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尽管在程度和表达上各异);这种分析使他得出了关于人类行动的更为完整与合理的分析框架:意志论的行动理论。至于“合理性论题”,帕森斯所强调的是对于人类行动中的理性力量(要素)和非理性力量(要素)的理解和解释问题,这自然也是一个“行动问题”。最后,由对人类行动中与理性力量“无涉”(non-)和“非”(ir-)理性力量的强调,帕森斯指出了“宗教问题”在其理论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对我来说,几乎从一开始,诸宗教问题就以各种方式(在我的思想中占据着)显著的(位置)”(Parsons, 1970b: 73)。因此,在帕森斯的理论探讨中,“行动”和“秩序”这两个(分析意义上的)方面是密切关联在一起的,如果用一个统一和简洁的表达,我们可以将帕森斯的理论主题恰当地表述为“行动和秩序问题”。1
帕森斯虽然在不同时期关注的问题不同,但是这些不同的理论和经验上的问题或主题始终都是在一个一般性的参照框架,即“行动参照框架”之内进行探讨的,虽然这个框架本身也处于不断的修正和发展之中〔例如1937年的“行动参照框架”(单位行动)和1951年的“行动理论参照框架”(行动者—情境系统)就有所不同〕,但是帕森斯的“一般理论”始终是“行动理论”,这在帕森斯的整个理论生涯中是非常明确的。因此,帕森斯的“行动和秩序”这个理论主题也始终是在上述框架之内来展开的。也正因如此,在帕森斯的“行动和秩序”主题中,行动始终是根本点,社会秩序问题之所以会产生恰恰是因为人们的社会行动;反过来,人们的社会行动始终是在某种社会秩序之中进行的。所以,帕森斯的“行动和秩序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问题,而非某些论者(如Habermas, 1981)所谓的“行动问题”和“秩序问题”。另外,如前文所述,帕森斯对上述主题的理论分析方式是“系统分析”,因此在其理论分析中存在着“一般化”的不同层次,而非许多论者所“制造”出来的“微观—宏观”二元论。换言之,帕森斯的理论主题(“行动和秩序”)是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主题。2
帕森斯的理论主题问题进而关涉一个更为一般性的问题:如何把握“帕森斯式理论”这样一种独特和复杂的社会理论?用帕森斯的话说,我们应当以一种什么样的“概念图式”或“参照框架”来分析和阐释帕森斯式理论?如果我们检视一下西方帕森斯研究中那些试图从整体上(而非仅仅关注其理论的某一个方面或阶段)来阐述帕森斯社会理论的比较重要和较有影响的研究,就会发现这些论者实际上都有着自己的“概念图式”或“参照框架”。例如,亚历山大(2016)是以“多维理论”(建立在他所谓的“科学连续体”的“后实证主义”认识论基础上)来阐释帕森斯社会理论,“多维性”(multidimensionality)是其阐释框架中的核心范畴。明希(Munch, 1987)认为帕森斯社会理论中存在着一种“康德主义的内核”(Kantian Core),因此使用先验和经验的二元论视角来阐述帕森斯理论,这种视角强调的是理论与经验(先验与经验)两个层次之间的交互作用,“相互渗透”(interpenetration)是其阐释框架中的核心范畴。布里科(Bourricaud, 1981)则使用帕森斯本人的一个重要概念“制度化个体主义”(institutionalized individualism)来阐释帕森斯社会理论的实质性问题。另一方面,哈贝马斯(Habermas, 1981; 1987b)承续社会整合—系统整合、行动理论—系统理论这种二元论框架来阐释和批判帕森斯的社会理论。除此之外,在西方帕森斯研究中还存在着一种与这种二元论相类似的阐释进路,如罗伯逊(Robertson, 1991: 137)指出,在人们对帕森斯理论的讨论中存在着“两种主要的参照框架”,一是将帕森斯视为“一个形式上的社会学理论家”,关注的是“他的(概念)图式的技术性”;另一方面,有些论者以“元理论的和意识形态的术语”来审查他的著作。莱希纳(Lechner, 1991)进一步将这种二分性的阐述表述为“两种解释类型”,即“作为一般理论家(general theorist)的帕森斯”和“作为宏大形而上学家(grand metaphysician)的帕森斯”;前者代表的是一种“内在的解释模型”,后者代表的是一种“外在的解释模型”。进行前一种解释的是对帕森斯理论持有“同情的内在论者”,后一种则是“批判性的外在论者”。除此之外,他认为在1980年代还出现了一种新的解释模型,即将帕森斯解释为“现代性的理论家”,并认为这是一种“多元主义的解释”,进行这种解释的是超越性的“多元论者”(他将自己归于此列)。3面对如此不同的解释,我们应当选择什么样的阐释框架来更为准确地把握帕森斯理论的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