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融合:中国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竞争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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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献综述

第一节
生产性服务业概念综述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概念是事物的内涵和外延的统称,任何的概念都应包括这两个方面。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和特征的总和,外延是指概念所反映对象的数量或具体范围。因此,只有了解生产性服务业的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才能更为全面深刻地理解生产性服务业的概念。

一、生产性服务业含义

生产性服务业最早由Greenfield(1966)系统提出。Greenfield将生产性服务业定义为企业、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向生产而不是消费提供的服务,主要是生产企业外购的服务,而不是企业自己提供的服务,如交通运输、数据处理、设备租赁、金融服务等。之后,许多学者从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服务提供者等不同的角度提出生产性服务业的含义。Browning and Singelmann(1975)将为农业、工业以及其他服务业提供中间投入的行业认为是生产性服务业,主要由向产品生产者或与各种资产形式相关的个人提供服务的行业构成。Marshall and Wood(1987)认为,生产性服务业是指满足商业或中间需求的服务业。Watts(1987)认为,生产性服务业不仅仅是提供给生产性服务业的服务,而是满足商业或中间需求的服务,是由向其他服务部门和生产部门提供服务的行业构成。Grubel and Walker(1989)认为,生产性服务业是指生产者通过市场购买的,用于进一步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服务。Coffey and Bailly(1989)认为生产性服务业是投入到产品生产以及其他服务生产过程,用以满足中间需求的部门。Harrington and Campbell(1997)认为,生产性服务业是为了满足企业的生产和销售需求而参与服务活动的集合体。Shearmur and Doloreux(2008)认为,生产性服务业实质上是中间服务部门,其服务对象是其他企业,而不是个人。从上述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学术界对生产性服务业的“中间投入”这一重要特征达成共识。因此,本书概述生产性服务业的含义,即在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作为中间投入的服务的部门和行业。

二、生产性服务业外延

虽然对生产性服务业的含义达成一定的共识,但是对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延统计口径却存在较大的争议,国内外不同的学者使用不同的统计口径,主要原因就是有的行业既提供生产性服务,又提供消费性服务,在分析时就存在不同归类。李善同、高传胜(2008)认为,目前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延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狭义的观点认为,生产性服务业主要包括作为三次产业中间投入的那部分服务,而广义的观点认为生产性服务业不仅包括满足三次产业的中间使用需求的服务,还包括满足政府消费、资本形成、出口等最终使用需求的服务,即生产性服务业是指除满足消费者最终消费需求的服务之外的所有服务。

本书首先对国内外主要学者对生产性服务业外延的界定进行统计,具体见表2.1所示。从这些外延分类来看,大部分行业形成一致的意见,如金融保险业、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而小部分行业却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

表2.1 国内外主要学者对生产性服务业外延的界定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得到。

对于既提供生产性服务也提供消费性服务的行业,争议比较大, Goodman and Steadman(2002)、李冠霖(2002)、尚于力等(2008)使用“中间需求率”进行判断。Goodman and Steadman(2002)运用美国2000年投入产出表界定生产性服务业外延时,将中间需求率大于60%的服务业界定为生产性服务业,将中间需求率小于40%的服务业界定为消费性服务业,而中间需求率在40%—60%的服务业界定为混合服务业。李冠霖(2002)运用我国1997年的投入产出表界定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外延,将中间需求率大于50%的服务业界定为生产性服务业,中间需求率低于50%的服务业界定为消费性服务业。

三、本书关于生产性服务业外延的界定

生产性服务业外延上的统计口径不一致可能导致分析结果出现偏差,因此,无论从理论政策分析还是实证研究的角度来看,均有必要对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延进行界定。对于如何合理科学界定生产性服务业外延,这里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从生产性服务业含义上进行界定,如果该行业是为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作为中间投入的服务的行业,则该行业就属于生产性服务业,如科学技术服务。在此基础上,对于既提供生产性服务也提供消费性服务的行业,本书使用“中间需求率”的动态变化进行判断,以2007年投入产出表为基础,计算2007年的部分服务业中间需求率,见表2.2所示,对于计算结果中间需求率在50%左右的服务业,本书将考虑这个行业的中间需求率的动态变化,即分别计算1997、2002年该行业的中间需求率。从表2.2中可以看出,房地产中间需求率为25.1%,远低于50%,因此,这里不将其划为生产性服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的中间需求率为51.7%,这里将考虑其动态变化,分别计算其1997、2002年的中间需求率,结果分别为63.7%、58.7%,因此,考虑动态变化,中间需求率不断下降,不宜将其划为生产性服务业。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住宿和餐饮业虽然中间需求率也在50%左右,但是根据生产性服务业含义,本书将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归为生产性服务业,而将住宿和餐饮业不划为生产性服务业。

表2.2 2007年部分服务业中间需求率

资料来源:根据2007年投入产出表计算得到。

因此,综合上述分析,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外延统计上,本书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这五个细分行业归为生产性服务业,这种划分方法与国内部分学者一致,如顾乃华(2011)、宣烨(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