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脱媒之殇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2章
社会融资总量与金融脱媒

2.1 社会融资规模概述

社会融资总量最早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2)上提出,即“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随后,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2011)又提出要“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和节奏”的目标。在这一年的全国“两会”期间这一表述又被提出来。类似的提法“要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和货币总量”在同年召开的央行一季度货币政策例会上又被提出。2012年10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布置2012年第四季度各项工作时提出,要前瞻性地调节社会融资总规模,保持合理的市场流动性和新增贷款规模。这表明社会融资总量指标已经成为当前中国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将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2.1.1 社会融资总量的定义

社会融资规模常用社会融资总量指标作为衡量标准。社会融资总量的内涵在盛松成(2011)在央行网站上发表的署名文章“社会融资总量的内涵及实践意义”中首次被明确定义出来——一定时期内(每月、每季或每年)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全部资金总额。其中,金融体系是资金流动工具、市场参与者和交易方式等各金融要素构成的综合体,它包括商业银行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信贷市场、中间业务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以及保险市场等金融市场。这一定义全面表达了金融与经济关系,并对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提出了一个量化指标。

社会融资规模根据定义是一个流量概念,其值等于当期发行或发生额扣除当期兑付或偿还额的差额,也即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全部资金总额期末、期初余额的差额。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不断完善,金融产品不断丰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用明显增强,实体经济融资方式更趋多元化,融资构成比例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金融脱媒日益深化,金融调控面临新的环境和要求,新增人民币贷款不再适合作为衡量金融与经济关系的指标,也不再适合作为统计监测指标和宏观调控中间目标。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社会融资规模恰逢其时。

盛松成(2011)从三个方面探讨了社会融资总量的内涵:第一,金融机构资产的综合运用,主要包括金融机构持有的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股票、保险公司的赔偿、投资性房地产以及传统商业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各项贷款、外币各项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这方面衡量了金融机构通过资金运用对实体经济提供的全部资金支持。第二,实体经济在正规金融市场可利用的标准化的金融创新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非金融企业股票发行以及债券净发行等。第三,除了上述融资方式以外的其他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产业基金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贷款公司贷款等。

社会融资规模指标的内涵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无论性质上是股权性资金还是债权性资金,无论融资方式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无论核算方式是表内还是表外,凡是从金融体系流入实体经济的资金,都应该列入社会融资总量的统计内容。这样,社会融资规模才体现了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

第二,社会融资总量反映一定时期内从金融体系流入社会实体经济资金的净增加额,是时期统计。经济活动的连续性决定了社会融资总量的核算应以月、季、年为期间单位进行分期统计。比之时点核算,期间核算可以更直接地衡量一定时期内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并且还能看到社会融资总量的结构变化和来源结构的变化。同时,在这样的安排下,社会融资总量数据在不同时期得到的数据形成一个时间序列,方便经济学家进行分析研究,为构建更加稳定有效的金融秩序提供政策建议。

第三,社会融资总量等于流入实体经济资金减去流出实体经济资金,是一个流量概念。社会融资总量反映的是金融体系对社会实体经济资金投入的净增加额,因此社会融资总量数据在一定时期内可正可负。

综上所述,在一定时期内,社会融资总量=人民币各项贷款的净增加额+外币各项贷款的净增加额+委托贷款的净增加额+信托贷款的净增加额+银行承兑汇票的净增加额+企业债券的净增加额+非金融企业股票的净增加额+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净增加额+典当行、私募股权投资资金为企业融入的资金净额。

2.1.2 社会融资规模核算内容

根据上面的论述,下列金融工具是社会融资总量核算的主要内容:

第一,一定时期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包含小额贷款公司及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净额。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的净额,二是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信托贷款的净额,三是商业银行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净额。

第二,一定时期内由商业银行经过资信认可的企业签发的商业银行保证到期承兑的承兑汇票的净额。包括银行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合计的银行承兑汇票净金额,即新签发的承兑汇票减去到期支付或者提前贴现的承兑汇票的净金额。

第三,一定时期内非金融企业股票发行的净额,等于非金融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发行的A股和B股股票融资(包括首发、增发、配股、行权等筹集方式)减去股票回购、退市等金额后的净额。

第四,一定时期内非金融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净额,即新发行的债券金额减去到期清偿的债券金额。包括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期限1年以上)、企业债和公司债(含集合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等)等。

第五,一定时期内保险公司赔偿。包括意外伤害险赔款、健康险赔款和财产险赔款等,是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保险合同的赔偿义务生效下,向投保对象赔付的赔偿金。

第六,一定时期内投资性房地产。指金融机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中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七,一定时期内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的净增加额以及典当行、私募股权投资资金为企业融入的资金净额。目前人民银行全机构信贷收支表尚未将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纳入统计范围,但是这两项也是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此外,中国的新型金融机构和创新型金融工具如典当行、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等,也具有向实体经济融入资金的特征,但在性质上还不完全属于金融机构,所以上述两项也应该包含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