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报道与评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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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行政院开会之第四日

〔日内瓦〕 国联行政院今日会议之显著发展,为中日问题提交国联大会特会之提议。顾博士立即代表接受此议,而日代表则欲请示其本国政府。行政院在日代表宣读其书面文后,予以登记,然后请李顿勋爵列坐于行政院理事席。

主席凡勒拉发重要言论

主席凡勒拉发重要言论,请双方对于其所能为以助国联者加以严密考虑,谓中日双方既已陈述其意见,今之问题乃行政院可否再稍待若干时,而后依照一九三二年三月十一日国联大会决议案中之申请,将此事提交大会之特会。行政院依二月十九日之决议,曾照国联盟约第十五条将中日争执提交国联大会,于是大会受理此事,故目前直接负有谋取解决之责者,厥为国联大会。此事之提交大会,并不减少行政院固有之权利,行政院仍可依照国联盟约另一条文,自由决定对于报告书之讨论。但渠以为行政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后所决定不另起讨论之办法,完全符合二月十九日行政院将此事提交大会之决议。渠知一般意思,欲大会特会尽速重行讨论此事。行政院之理事,亦即大会之会员,将有完全参加大会讨论之机会,而彼等之意见将在大会中有更适当之表示。渠与同志于听取中日代表言论时,皆欲在其言论中觅取同人所可圆满、迅速解决此项争端之根据。惟其所闻者,恐绝少可餍满同人期望之处。日政府在其意见书中未接受调查团所建议之解决原则,惟仅承认“仅仅恢复原状非解决办法”一语而已。中代表声明欲保留其权,将来提出对于解决条件之意见,目前仅赞成调查团所建议十个原则中之第三原则,即“任何解决须与国联盟约巴黎公约与九国公约之条文适合”而已。在此种情势下,目前对于李顿报告书,似未有妥协之任何程度而可为。行政院提出意见与建议,俾在实际上有助于大会,以决定其解决方法者之根据。渠为行政院主席,觉有须表示希望者,数日来行政院所闻中日代表发表之意见,尚非代表其本国政府之最后意见;任何解决办法,凡有可公平永远解决此不幸争执之可能性者,不致为双方所拒绝。渠现所言者,不仅代表行政院,且亦代表世界大部份舆情。如和平解决争点之国联机关,在牵涉国联两个重要会员国如中日者之争议中,不能积极运用有效;或其运用为双方中任何一方必要合作之缺乏所妨碍,则直为不可耐的反抗舆情耳。渠代表行政院,诚恳请求双方各向行政院陈述其意见,转注其目光于此事之积极方面,而考虑何者为其所可行,以助国联谋取一种解决方案。

松冈仍要求采和解方式

松冈起言向主席致谢其指导之努力,并表示行政院终必自己办理此事,并自己研究李顿报告书所载各项建议之信心。松冈指此报告书为不可轻易赞成者,松冈且谓调查团是否有提出建议之资格,渠不能无疑。松冈又说明其对于调查团建议若干点不能同意之见解。松冈谓日本会提议直接谈判,但此提议未被采纳,致事势乃循其现已莫可挽回之天然途径而行。处此情势,渠必须请示于本国政府。但依渠个人意思言,渠觉有依据国联盟约第十一条试用各种和解方法之必要。此问题极关重要,凡两国所不能赞成之办法,决不能解决之。日本欲有远东之和平,但非纸上和平。日本自去年以来,所行之计画,全以此种主张为根据。日本必须进行其所以承认“满洲国”认为维持远东和平的唯一方法之政策。渠保留此后发言之权。主席【问】松冈需时几久可得东京训示,松冈答称,明日午后或至迟星期一日可接覆电云。

顾代表声明保留发言权

中代表顾博士赞成提交大会之建议,但渠保留日后对于李顿报告书所载各种和解条件与原则表示其政府意见之权,盖以松冈迄未表示其尊重和解原则之愿意也。顾博士称因是之故,今若披露中政府对于报告书其他部份之意见,未必与[于]事有补。渠原来希望松冈至少可接受报告书所载任何解决必须与国联盟约、九国公约与巴黎公约相适合之原则,然松冈今竟谓必须以“现实”——即“满洲国”之承认——为根据办理此事。但中政府绝对反对根据仅仅已成事实谋取解决,中政府所可接受者,为根据与国际条约相适合的实有之解决办法。顾博士后复声明,渠赞成此问题应尽速提交国联大会之提议。松冈于顾博士言毕时,呼顾博为老友,谓渠所言之“现实”一名词,指各种实有事物而言,当然包括条约国联及世界其他物在内云。行政院于松冈说明其与政府接洽之时限后,采主席之建议,允休会至星期一日午前十一时。至是散会。

(《申报》,1932年11月27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