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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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内涵

一、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概念

(一)对未成年人概念的界定

所谓未成年人,是指没有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中国的“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中的未成年人是指18岁以下的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据此可知,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有学者讲过:“未成年人虽然是一个人数不小的群体,但人小体弱、依赖成人、没有能力、没有地位,虽然未来是属于他们的,但现实是成年型社会,历史注定未成年人因社会功利因素的现实影响而得不到尊重,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易为成年人接受”。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明天,必须有操作性强且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来确保未成年人在受法律保护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含义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就是基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法律等平台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保护应遵循四大基本原则,即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原则、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和无歧视原则,这其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具有纲领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要重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现政府为主保障儿童权利的原则和责任,即强调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具体要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及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三大原则。这其中,生命和健康最重要,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核心思想。我国法律为未成年人设定了不同内容、不同享有程度、不同实现方式的权利,以使未成年人免遭不良影响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不仅包括实体性的权益保护,也包括程序性的权益保护;不仅包括权益受到侵害前的预防,也包括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与补偿;不仅包括社会、学校等外界的保护,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不仅包括一般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也包括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依托家庭、学校、社会、法律保护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相结合的维权框架,进一步完善保护功能和保护手段,整合广泛的社会资源,构建直接面向未成年人的保护网络,促使未成年人的道德修养、学智能力、身体素质全方位发展,通过维权和教育、保障和预防的相结合,防止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促进其健康成长。

(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含义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来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是指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首先,国家以法律形式,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并构建法律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各个方面皆纳入法律的轨道,用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其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其违反法律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是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具体内容涵盖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等部门法领域。如民法有关监护制度、收养制度,行政法有关未成年人教育制度、未成年人行政处罚制度等等都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构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形式具体表现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狭义上来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指的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国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是以宪法的规定为总的指导方向,结合专门和非专门法律法规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内容,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变革应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矫正预防。我国参加起草并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积极履行义务。上世纪末,我国借鉴外国法律和国际文件,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了一系列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起点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在我国逐步构建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