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时代庭审方式变迁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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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化与司法公开

20世纪初,曾担任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布兰代斯在其名著《别人的钱》(Other's Money)中提出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警世名言。对司法活动而言,让阳光渗透进司法场域,是保证司法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为了顺利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通过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来确保司法接受来自于外部的监督。因此,司法的整个流程和结果都需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从而有效地接受来自于社会的监督。要坚持以权利制约权力,拓宽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促进司法公正。(8)在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得到了技术的保障,从而能够在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实现,而司法活动也经由这种方式得以良性运转。换而言之,信息化推动了司法公开,而司法公开又促进了司法公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此后,法院系统一直按照这样一个崇高的司法目标指导各项工作,而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在于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力推司法公开。这是因为,只有切实实现司法公开,人民群众才有可能更为实际地感受到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为此,近年来一个明显的趋势便表现在,在一些备受人民群众关注的大案要案抑或热点案件之中,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法院系统在努力采用全新的技术平台实现司法过程的公开。具体而言,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导之下,全国范围的司法公开在一些具体的制度建设上实现了巨大的飞跃。201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召开的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这三大公开平台,以公开促公信,倒逼法院公正司法。(9)由此可见,司法公开的这三大平台的建设其实并没有限于审判流程的公开,当然也就更不仅仅是庭审过程的公开。因此,对于司法公开而言,虽然本课题主要关注的是庭审过程的公开,但从上述三大公开平台建设的更为宏观的背景下来思考课题研究的具体问题,显然是有重大意义的。

(一)审判流程公开

审判流程公开离不开科学、规范的审判流程管理。具体而言,审判流程管理乃是构成审判管理工作的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内设的审判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理、宣判、审限、结案、移送、归档等环节运行进行组织、引导、监督、制约的过程。从1999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三份“五年改革纲要”中都对审判流程管理给予了特别的重视,并且逐步加以明确和细化,如表2-1所示。

表2-1 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对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之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在司法公开的制度化建设方面做出了重要的尝试,在其发布的《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之中,对需要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5.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

(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

(2)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

(3)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

(4)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

(5)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

(6)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

(7)人民陪审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6.人民法院应当整合各类审判流程信息,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

(1)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2)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

(3)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

(4)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除了从审判流程管理方面保障司法公开,还需要从制度运行方面切实地推动司法公开。因此,为了实现审判流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切实实现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正式开通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要求,“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10)。通过将案件审判程序的具体信息、人民法院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其他相关的公共信息等及时予以公开,这对改进人民法院的司法作风,切实增强司法能力都具有显著的意义。

图2-3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首页

以北京市为例,审判流程管理依托北京法院信息化工作平台,根据《北京市审判、执行信息公开范围》的具体要求向社会公众以及案件当事人公开信息共计14大类134项,其中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63项,向当事人公开61项,北京法院特色服务13项。案件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公众可以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随时查看公开信息,也可以通过手机客户端APP了解公开内容。审判流程公开的信息来自法官在立案、审理过程中产生的案件节点信息和动态变化信息,由相关部门维护的信息以及业务部门提供的特色诉讼服务。

图2-4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手机客户端服务

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人民群众可以便捷地查询到审判机构信息、审判人员信息、诉讼指南信息、指导文件、名册信息、公告信息、诉讼工具等8大类63项信息。向当事人公开的信息包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公开的立案、审理、审限、结案四大类共计61项信息。其中立案环节应公开信息12项、审理环节应公开信息29项、审限环节应公开信息9项、结案环节应公开信息11项。同时,《北京市审判、执行信息公开范围》也规定了对审判流程管理的监控。通过科技化手段对案件审判流程的各个节点的实时跟踪,审判管理部门可以一目了然地掌握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办理情况。例如,对审判期限已过法定期限一半的,系统会显示为绿色予以提示;对主要审理期限临近的(11),系统则会显示为黄色进行警示,而且还会自动地向承办法官发送电子化的催办督办函;而对于重要节点超过期限且没有合法延期审批手续的,系统会显示为红色以敲响警钟。

何时立案、何时审结、诉讼程序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延期等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审判过程中当事人除实体问题外询问最多的问题。而由于以往审理案件流程的不透明,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和不满。信息化的发展、审判流程管理的信息化使诉讼各方和社会公众看得见审判活动的每个阶段和步骤,不仅实现了诉讼程序的良性运行,避免主观上的拖延和懈怠,也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另外,庭审直播也成为审判流程公开的一个极为吸引眼球的亮点。一般而言,庭审直播是通过传统的电视方式、新兴的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而对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全部庭审过程所进行的图文、音频或视频方式的播放。从更为具体的庭审直播形式来看,实践中出现了电台的广播直播,电视媒体的直播,网络平台的图文直播、视频直播、微博直播、微信直播等多种形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12)在此基础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因此,只要是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普通公众都是可以到法庭去旁听审理的。然而,从法律规定层面看,公众虽然都有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审理过程的权利,但是由于法庭空间的限制以及旁听人员时间的限制等因素,庭审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仍然是陌生的领域。有了媒体后,时间、空间的限制不再是障碍,在这一情景下媒体的介入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的冲突成为争议的焦点。

近年来,总体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庭审直播一直都持较为积极的态度。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13)根据该《规定》,庭审的实况直播至此有了明确的依据。在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陆续发布的多份重要文件中,均对庭审实况直播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而且出台了更为明确的操作细则。

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2010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在该《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全面、细致地规定了庭审直播的原则、案件选择、范围、程序、审核、监督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具体来看,从庭审直播的范围而言,《规定》也明确了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例外情形,从而使直播范围的划定更为科学,也更为合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对于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

(3)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4)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

为了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人民法院近年来一直在着力构建阳光司法机制,推动司法工作向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方向发展。为此,法院系统近年来陆续建立了若干重要的平台以便利司法公开的实现,成效也确实令人瞩目。

2016年9月27日,在整合几个分散的网络平台的基础之上,“中国庭审公开网”继中国审判流程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之后全新亮相,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力推的司法公开第四大平台。“中国庭审公开网”标志着司法公开迈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二)执行信息公开

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信息公开近年来也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空前重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其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了建立执行信息公开网,并通过各种手段(14)将案件执行的有关重要信息向当事人公开。在民事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建立该平台的重要目的便在于采用公开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从而切实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法律义务。于是,社会各界都可以通过该平台便捷地查询到全国各级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同时也可以通过网站的链接查询到相应的执行法律文书以及案件执行流程等其他方面的重要信息,从而有效地实现了所有执行信息的完整串联。

图2-5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首页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审判、执行信息公开范围》的具体要求,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10项,向执行当事人公开的信息32项,共计42项执行信息。公众也因此可以更为具体地在相应的网络平台查询到相应的执行方面的重要信息。

(三)裁判文书公开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日益发展,司法信息化不断渗透到法院审判活动的各个方面,不仅对程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还深入到实体方面。裁判文书体现了法官“心证”的内容与过程,是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了解裁判信息的重要依据。在越发强调裁判文书说理的今天,公开裁判文书从而令公众尽可能详细地了解裁判文书的内容势在必行。

图2-6 北京市审判执行信息公开范围

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法院信息化建设偏重审判管理、审判程序方面,而对实体方面的建设始终未能找到理想的切入点。毫无疑问,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案件裁判的实体公开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裁判文书公开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依据以及法官的推理过程,同时也是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法官擅断乃至枉法裁判的情形。裁判文书公开对法官而言是对其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规范,可以有效遏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法官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价值取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施行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各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上网公布成为所有生效裁判文书的统一要求。《规定》中列举了四类不公开裁判文书的情形: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为了达到裁判文书在网络上公开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既可以按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案件及执行案件进行检索,也可以通过关键词、案号、裁判时间等方式对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到目前为止,全国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总量已经超过2 100万份,其中包含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不同性质的文书,网站总访问量已突破29亿人次。(15)

图2-7 “中国裁判文书网”主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要求,北京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赔偿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除不宜公开的文书外)。案件承办人在报结案件时即将该案的裁判文书录入审判系统中,在案件生效后填入生效日期,并在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上传裁判文书。在上传裁判文书的时候,承办法官需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版)的相关内容,对其中所包含的一些不宜公开的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具体而言,裁判文书原则上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在特殊情况下,则需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以及其他一些重要内容采取符号替代这样的方式进行匿名处理或者删除: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3)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1)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2)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3)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2)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4)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5)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6)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承办法官对裁判文书完成相应的技术处理后提交至审判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进行公开。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通过法院、案件类别、案由、生效年份及自定义关键字等方式对裁判文书进行检索的方法。对于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一般不得修改或更换,但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除外。对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由承办人及时做出补正裁定并将补正裁定公布上网。而对于确因法定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销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则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