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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所谓“酒类”,是指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培养人民群众良好生活习惯和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保障社会安全,本条对酒类广告作了限制性规定。总体精神是,可以对酒类品牌进行宣传,但是,不得劝诱、鼓励饮酒,更不得鼓励酒后从事危险活动。
根据本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所谓诱导、怂恿饮酒,一般表现为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是身份、地位、成熟、魅力的象征等,以及将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等。法律虽不禁止酒类作广告,但是,对广告中含有的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必须严格禁止。
2.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广告中直接出现饮酒动作,对受众具有最直接的引导、示范作用,自然应予禁止。
3.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酒后驾驶车、船、飞机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甚至危及公共安全,也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在酒类广告中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必须严格禁止。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这种表述往往缺乏科学依据,更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反而可能为饮酒提供借口,自然应予禁止。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