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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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1994年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五种媒体(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和四种场所(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此次修改广告法,进一步对烟草广告进行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