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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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本条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等。“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农业生产的常用物资。近年来,这些物资广告问题较多。此次修改广告法,特别增加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都是通过作用于动物、植物、微生物,达到除病虫草害、调节生理机能、增产提质等效果。这种效果因动植物品种、生态环境、生产管理水平等的不同,都会有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同时,有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本身就有一定的毒副作用,可能危害动植物、人体健康甚至生态环境;有的毒副作用虽然短期难以发现,但可能经过大量积聚形成危害,或者经过长期潜伏后才表现出来;有的本身无害,但一旦使用不当,也可能造成危害。如果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中作出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是违反科学规律的,并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当予以禁止。

2.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利用上述机构和人员作推荐、证明,容易使购买者产生盲目相信的心理,造成误导。考虑到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对农业生产的特殊重要性,为防止误导,对利用上述机构和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予以禁止。

3.说明有效率。所谓的有效率,一般是根据某些科研机构,在过往某一段时期内,对特定动植物品种,在特定生态环境中或者从经抽样选中的有限案例中经统计得出的结果,这种结果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动植物品种、所有生态环境、所有时间段、所有使用者。为防止误导,对说明有效率的内容应当予以禁止。

4.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对用法、用量、操作规范、防护措施、注意事项都有严格的要求;一旦使用不当,可能对动植物、使用者、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广告中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应当予以禁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