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实用法律手册(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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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做了医疗事故鉴定的能不能再做伤残等级评定?

在医疗纠纷中,若已存在合法有效的医疗鉴定结论,则相应的伤残等级也已明确,无须再做伤残等级评定。关于伤残鉴定,我国目前无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旦起诉到法院,大多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否则难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对人身损害伤残程度的鉴定,目前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个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这两个标准,除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职工工伤和职业病分别适用各自标准评残外,对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残的评定,两个标准都有使用。

做了医疗事故鉴定后,是否就不能再做伤残等级评定,对此不应一概而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因此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中已经可以推断出相应的伤残等级了。故一般情况下,若存在合法有效的、被法院采纳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则无须再做伤残鉴定。但若现有的医疗鉴定结论由于证明力有缺陷未被法院采纳,如果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如果不能通过上述方法解决的,则法院可委托重新鉴定。当事人也可不通过医疗事故途径,经过伤残鉴定后,直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途径要求医院按照伤残等级标准赔偿。但应当明确,此种情形下,单有伤残等级结论还不够,医院的过失行为及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必不可少的,且是较难举证的。故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的途径对解决医疗纠纷更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