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锅炉管理与维护问答 第2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3-2 锅炉如何办理使用登记?

:对锅炉必须根据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管理。

1)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得擅自使用。

锅炉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的有关部门是锅炉使用登记机关。

3)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4)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①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②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③锅炉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④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明;⑤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m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

5)受理、审查及发证。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