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工业锅炉检测、监控及检验方面有何规定?
答:工业锅炉检测与监控及检验方面规定如下。
(1)检测与监控仪表及装置
1)锅炉监控仪表及装置的供应范围应符合订货合同的规定。
2)锅炉检测和监控仪表及装置的配置如:监测压力、水位、温度等安全运行参数的显示仪表等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4t/h且有过热器的蒸汽锅炉,还宜装设用以测量锅筒蒸汽压力及水位、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的记录式仪表。
3)锅炉应装设给水流量或蒸汽流量、循环水流量等考核经济运行参数的指示仪表。
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还应装设用以测量蒸汽流量或循环水流量(或供热量)的记录式仪表。
4)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还应装设炉膛出口烟温、炉膛压力、风室风压、排烟处烟气负压等运行工况参数的指示仪表。
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1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7MW的热水锅炉,应装设测量排烟含氧量的指示仪表;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还应装设炉膛出口烟温和排烟温度的记录式仪表。
5)蒸汽锅炉应设置连续或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的锅炉应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6)蒸汽锅炉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极限低水位连锁保护、蒸汽超压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自然通风手烧炉除外),带有过热器的锅炉还应设置过热蒸汽温度越限报警装置。
热水锅炉应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额定出水温度超温报警装置。
锅炉燃烧设备应设置故障停运报警和保护装置,流化床燃烧锅炉还应设置流化床温度越限报警装置。
7)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的燃煤蒸汽锅炉或额定供热量大于2.8MW的燃煤热水锅炉,宜设置运行工况集中监控和远程调节的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0t/h的燃煤蒸汽锅炉或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14MW的燃煤热水锅炉,应设置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宜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
8)室燃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炉膛熄火报警和保护、燃油温度或燃气压力越限报警和保护、燃烧位式或比例自动调节等装置。额定输出热功率大于1200kW的燃烧器主燃气控制阀系统应设置阀门检漏装置。
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仪表的设置应符合GB 13271—2014的规定。
(2)检验和试验
1)锅炉的制造质量应按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检验。
2)锅炉焊缝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3)内燃锅壳锅炉的平管板与锅壳、炉胆的角焊缝应按JB/T 4730—2005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测。
4)锅炉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水压试验。
5)锅炉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应按相关标准的各项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包括:①锅炉的出厂合格证;②锅炉主要技术规范;③锅炉主要受压元件所用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的材质证明;④焊缝试验检验报告、焊缝无损检测报告和焊缝返修报告;⑤燃烧设备冷态试验报告或燃油和燃气锅炉热态调试报告(可在用户现场进行热态调试后提供)和水压试验报告;⑥热处理报告和材料代用报告(如锅炉受压元件有热处理和材料代用)。
6)新产品和对锅炉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变型设计产品应进行热工性能测试、大气污染物排放值的测定和锅炉房总体噪声测试,其考核要求应分别符合有关规定。
(3)测试方法
1)锅炉热工性能测试按GB/T 10180—2017的规定进行。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值的测定按GB 13271—2014的规定进行。
3)锅炉房总体噪声的测试按GB 12348—2008或GB 3096—2008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