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锅炉管理与维护问答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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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如何做好工业锅炉的节能管理工作?

:根据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要求,具体如下。

锅炉使用单位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锅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且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有关制度。节能管理有关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管理岗位责任制;②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制度,并且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并且存档;③锅炉燃料入场检验分析与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设计要求正确选用燃料;④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⑤锅炉及其系统维护保养制度;⑥锅炉水(介)质处理管理制度;⑦锅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锅炉作业人员锅炉经济运行知识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并且有培训、考核记录。

2)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安排进行定期能效测试,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3)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4)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重点检查和监测的项目,包括锅炉使用燃料与设计燃料的符合性、燃料消耗量、介质出口温度和压力、锅炉补给水量和补给水温度、排烟温度、炉墙表面温度,以及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等情况。

5)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检测、计量与统计工作。有条件的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参照(TSG G0003—2010)《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

6)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

7)锅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终端用户蒸汽量、热负荷的变化,及时调度、调节锅炉的运行数量和锅炉出力,有条件的锅炉房可安装锅炉负荷自动调节装置。

8)工业锅炉的正常排污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以软化水为补给水或者单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的工业锅炉不高于10%;②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工业锅炉不高于2%。

9)锅炉水(介)质处理应当满足锅炉水(介)质处理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10)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技术档案。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将锅炉产品能效技术档案与产品质量档案和设备使用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相同部分档案资料可保存一份)。锅炉能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锅炉产品随机出厂资料(含产品能效测试报告);②锅炉辅机、附属设备等质量证明资料;③锅炉安装调试报告、节能改造资料;④锅炉安装、改造与维修能效评价或者能效测试报告;⑤在用锅炉能效定期测试报告和年度运行能效评价报告;⑥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⑦计量、检测仪表校验证书;⑧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报告;⑨燃料分析报告。

11)做好锅炉能效测试工作:①从事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的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统一公布;②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测试工作的公正性,以及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溯源性,并且对测试结果负责;③检验检测机构在对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按照节能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影响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监督检验;④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发现在用锅炉能耗严重超标时,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和节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对不符合锅炉节能法规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2)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应当按照TSG G0003—2010中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方法进行(电加热锅炉除外)。当测试结果低于表1-9中限定值的90%,或者用户要求对锅炉进行节能诊断时,应当按照TSG G0003—2010中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方法进行测试,并且对测试数据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①燃煤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指标。

a.层状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见表1-9。

表1-9 层状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注:1.表1-9内容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16年11月14日印发TSG G0002—2010第1号修改单资料。

2.以Ⅰ类烟煤、贫煤和无烟煤等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按照表1-9中Ⅱ类烟煤热效率指标执行。

3.各燃料品种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范围,烟煤,Vdaf>20%;贫煤,10%<Vdaf≤20%;Ⅱ类无烟煤,Vdaf<6.5%;Ⅲ类无烟煤,6.5%≤Vdaf≤10%;褐煤,Vdaf>37%(下同)。

b.燃生物质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见表1-10。

表1-10 燃生物质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注:以低位发热量Qnet.v.ar<8374kJ/kg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1-10中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c.流化床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见表1-11。

表1-11 流化床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注:1.以贫煤和无烟煤等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按照表1-11中褐煤热效率指标执行。

2.以劣质煤(主要组成为煤矸石,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v.ar<11500kJ/kg,且Aar>40%)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1-11 中烟煤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②燃油、燃气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见表1-12。

表1-12 燃液体燃料、燃天然气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注:1.以轻油、重油以外的液体燃料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1-12中液体燃料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2.以天然气以外的气体燃料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1-12中天然气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③为了进一步做好锅炉节能管理工作,锅炉仪表配置要求见表1-13。

表1-13 锅炉仪表配置要求

(续)

注:1.D≤4t/h(Q≤2.8MW)燃煤锅炉可不配置燃煤量指示仪表,积算和记录可采用人工方式记录。

2.D≤10t/h(Q≤7MW)锅炉建议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