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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资质出借方与借用方的连带赔偿责任
【
条文内容
】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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